㈠ 工资低,员工不愿交社保,企业如何处理规避风险
1、如果你公司的部分员工的工作属于劳务性质的,公司可以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
2、劳务合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所以交不交社保应该是劳务者自己的事情。
3、凡是正中的劳动关系,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办事为妥,以免发生纠纷后得不偿失。
㈡ 发工资 不交社保如何处理
这个没有关系,你不用扣缴社保就可以了,因为他是内退职工,你们招聘即然不办理版人事关系权,你们可以按照劳务临时用工或者返聘用工处理,正常发放工资,不扣缴社保,如果社保部门检查,可以由该同志原单位出据社保缴费证明即可。
㈢ 公司给员工不交社保,直接发钱是否合适,若果出现意外,投诉对企业有何影响如何有效避免
申诉到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同时,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者其它经济补偿。
一个不为职工负责的企业,大不了辞职不干,能有什么影响啊
㈣ 不签合同不买社保,但通过公司发工资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一、你方可以和对方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版必须要签的,不然劳动权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二、保险买了就行。至于如果那些人在工地上发生意外,那么用工方和保险方承担责任,保险方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则需要用工方承担了。因为不是社保,所以不能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㈤ 关于不交社保和工资的问题
社保是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的,但是你要放弃缴纳也是可以的
工谈的工内资4K如果谈的时容候已经说明包含保险多少钱的话,你要放弃工资按照谈的应该相应减少。但是实际上是不应该这样减的
社保不会白交的,社保可以转移的,而且以后都会全国联网的,
社保目前是交满15年达到退休年纪后有养老,注意这里是累计15年,所以你在哪里交并不冲突的
㈥ 员工不买社保,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内要承担的各种费用容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6)不交社保发工资的风险扩展阅读:
1、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
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会补偿。
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
2、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
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使用原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规避风险。为此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联系达成借调的意向,或者发生工伤后由原单位进行申报,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㈦ 发工资不交社保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这个没有关系,你不用扣缴社保就可以了,因为他是内退职工,你们招聘即然内不办理人事关系容,你们可以按照劳务临时用工或者返聘用工处理,正常发放工资,不扣缴社保,如果社保部门检查,可以由该同志原单位出据社保缴费证明即可。
㈧ 员工不愿意缴纳保险,公司将公司该缴纳部分补助给员工,承担相应风险吗
上面的保险补助劳动部门不会承认,企业需要承担相应风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详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204199901.html
另,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http://www.stats.gov.cn/tjfg/xzfg/t20020702_24265.htm: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