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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按照合同或实际工资

发布时间:2021-02-26 20:42:56

『壹』 社会保险缴纳必须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吗

社保不是按实际工资缴纳的。

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1)社保按照合同或实际工资扩展阅读:

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从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最新的社保基数。此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全国的社保基数。

『贰』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实际工资还是社保基数的工资

慎重!慎重!小心受骗!
你看,公司承担的社保费:月工资1500元乘以版权30%乘以22%=99元;月工资2500元乘以30%乘以22%=165元,相差只有66元,到时公司愿为节省66元,而多支付你1000元的月工资吗?
所以,一旦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按合同约定发工资,你到时想申请仲裁,都没有证据。
三思!

『叁』 社保是按照劳动合同的工资还是实际工资缴纳

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按实际工资缴纳,但是多数公司还是按照最低工资缴纳的,按实际工资缴纳的都很少

『肆』 关于实际薪酬与劳动合同薪酬、社保问题。

1、公司的做法不一定违法!
如果你上一年的月平均公资就是1100元,公司按1100元买社保,没问题。专
如果属你上一年月平均公资就是1890元,公司就是没足额购买社保,违反劳动法。
2、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公司进行补缴费。注意:一方面,补缴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补缴;另一方面,不足额购买社保,只能补缴,没有赔偿。

『伍』 社保是按合同基本工资缴纳吗

实际上应该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陆』 社保一定要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么

查社保的单位是社保的执法部门。社保单位答复他没有执法部门。所以这一块的现状是:不按实际缴纳会省钱。实际上有人查没人管。

『柒』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和合同工资此基数缴纳保险,是否违法

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社保按照合同或实际工资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王某的单位就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王先生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单位只按照最低工资保准给他缴纳医社保,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意想不到的是,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只是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是员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王先生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而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所以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并没有偏袒用人单位。

『捌』 社保缴纳基数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按实际工资缴纳吗

社会保险是五险合一、一票征缴,用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缴费基数,也就是需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网传所谓以前按照“最低工资”扣社保的说法不成立,职工社保费用一直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交多交少,始终都只跟工资总额有关。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8)社保按照合同或实际工资扩展阅读

1、单位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上报,不能低于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2、仲裁现在不受理社保费争议。即使之情受理时,也只管单位与个人是否缴纳社保费,而不裁缴费多少的问题。

3、可以咨询下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这样是否适合。

4、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是现金领取还是银行代发。银行卡明细应该可以证明自己的实发工资数额。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从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最新的社保基数。此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全国的社保基数

『玖』 跳槽后社保基数是怎么定的,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这是认识误区抄,因为社保缴纳袭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准的。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或者实发工资,以高的为准。
请参阅《社会保险法》的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拾』 公司缴纳社保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可以要求补交吗

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举报可以匿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罚。

《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社保按照合同或实际工资扩展阅读:

案例

陈先生在昆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他缴纳社保。后来,他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拿到离职证明后,陈先生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公司一直未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这件事情上,你可能会认为陈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仲裁委却驳回了陈先生的仲裁申请。

在仲裁申请被驳回之后,他又到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他的诉讼请求同样被法院驳回。

单位明显做得不对,仲裁委和法院其实不是有所偏袒吗。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

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单位恶意不交社保,个人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后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但陈先生遇到的情况,并不是单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这种情形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而要求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实像陈先生这样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并不少见,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曾下发文件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根据这份文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由此可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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