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员工不交社保,工资是否以到公司成本里
需要按本人工资来缴纳;
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了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当地最低的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了当地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当地最高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也就是说,在最高和最低限制中间,依据本人工资缴纳,所以1800元工资,就应该按1800元缴纳,对于缴纳基数有异议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或社保中心投诉该用人单位。
㈡ 企业职工工资在没交社保的前提下 可以进入企业费用里核算吗
可以在企业费里核算,企业职工工资的企业费用核算是根据现有进行,属于企业成本支出,后续补缴社保再增补核算,并向当地审计部门年度报告。
㈢ 如果公司未帮员工买社保,能把该员工的工资记入工资表内作为成本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重庆未交社保工资还能做费用成本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㈣ 在两家单位取得工资收入,社保在一家交,不交社保的那家单位工资可以计入成本吗
在两家单位取得工资收入,社保在一家交不交社保的那家单位工资可以计入成本吗?不用计入成本。
㈤ 在两个单位取得工资收入,只有一家交社保,不交社保的那家单位工资可以计入成本
不论在哪家单位务工,其工资都是计入成本,或费用的,即使不交社保,工资最终也是计入成本支出的。
㈥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员的工资是不是不能做账的不能入账又该如何做啊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员的工资是不是不能做账的?
没有这个规定,不交社保的人员只专要是企业员工(属签订劳动合同或事实合同),就可以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入账。
缴纳社保和会计处理是两个概念,一个是社保法,一个是会计法,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不交社保属于违反国家社保法,但会计核算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的,只要是支付了,就应在会计账和报表上显示。
㈦ 劳务工人没缴社保 其工资可以计入成本吗
不可以 因为你劳务支出,正规来说,短期的劳务用工要有短期的劳务协议,长期的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你的支出才有正常报税的合理合法性
㈧ 请问兼职人员没有缴纳社保,它的工资能入工资表做费用可以直接入劳务费么
1)原来是有劳务工支付工资不超过800之说的,而且入账钱还得在税务方面办理相关的认定手续呢,专但是在2009年被取消了属
2)按照现行的招聘录用规定,兼职人员也是单位的员工,其工资当然是入工资单的咯,老会计的讲法落伍了(好多年过60岁的老会计都是老观念了,知识没有更新)。
3)但是你必须让他出示另有单位为他缴纳社保的证明,同时也不要忘了:必须将他纳入每个月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范畴的
4)现行的用工制度是:全日制、非全日制二种,所以,做半天、或者是小时工的人员就是非全日制人员,他们的工资也是工资呀!!
5)只有那些为了某个特定的事项(比如,零时性修理、搬运等)而招用短期的用工才是劳务工,像固定来打扫卫生的阿姨也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也是进入工资单的
㈨ 没有交社保,员工工资可以做账吗
不违法,社保是按基数缴费的,这个基数是当地按平均工资算出来的
你的缴费基数是1500元,也许你们当地缴费基数才1000元呢??
多出来的300也许是加班费、补贴、效绩奖。
社保缴费基数是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出来的当年本地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幅度,也叫核定缴费基数,这个通常是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因为有些城市有些险种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另外设置缴费基数,比一定以社平工资为标准,养老就一定是以社平工资算的。
最低缴费基数是社保缴费基数的60%,最高缴费基数是社保缴费基数的300%,各单位企业按照自身与员工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社保基数范围内(60%-300%)选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缴费基数,然后按照各险种的比例购买。只要不超过最低基数与最高基数,社保就没问题。
㈩ 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工资能作为成本入账吗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员工工资计入成本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否则不能作为成本入账,现在社保要地税代收,就是要把这个跟成本税收等挂钩起来,确保员工的社保问题得到落实。
二、下述5项原则虽没有提及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可能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如何确定“单位员工”的判定标准上也许有不同的掌握,因此建议必须咨询负责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所在地区对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0)重庆未交社保工资还能做费用成本吗扩展阅读: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