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我工资是做本月的,社保是做上月的,应该怎么做账
一般要先做计提科目: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
贷:银行存款(现金)
缴纳社保和个税:
借:管理费用-社保
借:其他应收款-社保
借:应交税金-个税
贷:银行存款
(1)员工工资社保入账扩展阅读:
发放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发工资时社保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计提工资(所谓计提,就是将工资金额计入工资产生月份的成本费用中)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确定)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
二、代扣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200
三、代扣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
四、计提公司负担的社保公积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确定)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400
二、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明细科目还有贷方余额:1000(计提的工资)-100(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100(扣除个人负担的公积金)-10(扣除个人所得税)=790元(扣除后还应该发的工资额)
2、社保公积金贷方余额为:200(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300+100)(公司负担的社保公积金)=600元
将这些负债偿还,即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90
贷:库存现金 790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然后再将代扣的个税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个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工资,社保公积金,个税已交,对应的成本费用也计入了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就满完成了。
3. 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工资能作为成本入账吗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员工工资计入成本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否则不能作为成本入账,现在社保要地税代收,就是要把这个跟成本税收等挂钩起来,确保员工的社保问题得到落实。
二、下述5项原则虽没有提及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可能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如何确定“单位员工”的判定标准上也许有不同的掌握,因此建议必须咨询负责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所在地区对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员工工资社保入账扩展阅读: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4. 工人工资及社保怎么做账务处理
依法办事,按规定处理财会账务
5. 工资社保的账务处理
分录:
一、计提工资(所谓计提,就是将工资金额计入工资产生月份的成本费用中)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确定)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
二、代扣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200
三、代扣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
四、计提公司负担的社保公积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确定)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400
至此,在应付职工薪酬下
1、工资明细科目还有贷方余额:1000(计提的工资)-100(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100(扣除个人负担的公积金)-10(扣除个人所得税)=790元(扣除后还应该发的工资额)
2、社保公积金贷方余额为:200(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300+100)(公司负担的社保公积金)=600元
将这些负债偿还,即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90
贷:库存现金 790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然后再将代扣的个税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个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这样,所有的负债已经清偿完毕,工资也发了,社保公积金也交了,个税也交了,对应的成本费用也计入了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这些业务就完满完成了。
工资是哪个月发生的就应该计入哪个月,哪怕你时间延后才计算出来。
社保费用,个人负担的是从个人的工资中扣出来的,也就是说,工资是按应发工资计提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然后一部分转到社保科目,一部分直接发给个人
个人承担部分不单独计入公司费用,而是通过工资计入公司费用
供参考
6. 公司为员工交全额社保,怎么入账
1、当期缴纳复时账务处制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7. 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怎么入账
个人部分
分配工资
借:成本费用等科目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
贷:现金800
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200
上交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200
贷:银行存款200
8. 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怎么做账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库存现金 (实发数)
(8)员工工资社保入账扩展阅读: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