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育保险交满几个月可以报销
1、连续缴纳六个月可以报销。
2、参保人在生产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4、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
5、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1)社保能报生育几个月工资扩展阅读: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㈡ 生育工资社保给付几个月
4个月
㈢ 二胎生育险谁知道是怎么报销的,发几个月工资
凡是符合计划 生育 条例规定的第二胎也是可以享受有关 生育 保险 待遇的。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 生育 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 生育 保险 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 生育 保险 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生育 保险 报销手续 及流程:
一、 生育 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生育 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领 生育 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 黑色签字笔 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 生育 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申领 生育 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 生育 保险 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申领 生育 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 生育 保险 ,男方已参加 生育 保险 ,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申领 生育 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 生育 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 生育 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 生育 保险 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 黑色签字笔 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 生育 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 生育 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 生育 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 费用明细 、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 生育 保险 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 黑色签字笔 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 生育 手术医疗费用。
㈣ 女人生完孩子交几个月社保才能拿生育金
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社保能报生育几个月工资扩展阅读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