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中的缴费基数所说的工资包不包括补贴、奖金之类的,是所有的加起来还是就是基本工资
社保缴费基数就是你的上年月均税前收入,包含的是所有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各种项目,不单是基本工资。
2. 我刚出来找工作,不是很明白,有些公司的工资是里提到基本工资加社保加补贴,这个加社保是什么意思
就是加上给你交的社保的那部分钱。实际上这笔钱是交给社保账号的!工资上是看不到的!
3. 某人基本工资10000元,补贴3000,那么单位和个人怎么交社保
单位和个人怎么交社保?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国家回规定的是:住房答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可以只按基本工资缴纳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保条例的规定,必须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为基数来交社保的,而不能只按照基本工资,员工收入中,除了非生产性福利补贴外,其余部分都是构成工资总额的因素。所以只按基本工资缴纳不合法。 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来交,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社保如何审计?接到审计局通知,会告诉贵单位需要准备什么东西,按要求准备就行了!去年全年的工资台账,社保委托收款单之类的东西 。
4. 社保补助能不能和工资一起算
第一, 法律要求个人也应缴纳社保费, 这部分包括在个人的工资中,每月由单位从其中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每个人要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去交社保费.
第二, 现实中确实有一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却说已经包括在职工的工资中了. 实际上是逃避了企业缴纳部分社保费的义务. 如果你单位是这种情况, 你就应该向单位提出, 除了本人缴纳的之外, 请单位也履行其缴纳社保费的义务.
5. 面试时工资里有社保补贴是什么意思啊
有两种可能,第一是这个公司为了让面试者觉得他们公司的待遇好,把社保公司缴纳部分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拿到台面上来说,实际上这部分到时候是得拿去交社保的;第二是这个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而是给以部分资金作为补贴发到员工手上,但是这种方法其实是不合法的,所以第一种可能的机会比较大。
6. 社会保险缴纳是根据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补贴呢
不一定,要看企业所处地区和企业相关内部政策,有的单位强势,明明发给你3000工资,却只按2500基数交,这种情况很常见
7. 社会保险缴纳是根据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补贴呢
缴纳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在内,具体工资总额的构成,请你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解释。
8. 缴纳社保是按照合同中的基本工资缴纳还是按照(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总和缴纳
如果不超过高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总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低于低限,则按照低限缴,因为社保局做社保审计的时候会这样审计的。如果少了会麻烦的。 建议还是别找麻烦的好o(∩_∩)o
9. 交社保与基本工资有关吗,与奖金提成有没有关系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包含奖金、提成。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提成。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完税证明的,如果需要完税证明,可以通过单位找税务局开具。个人是因为单位不提供完税证明而拒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9)社保缴纳由工资补贴扩展阅读: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作了明确解释: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将、外轮速遣将、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能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或是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件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即如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工输出方支付费用,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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