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3年厦门社保缴费
各区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3社保缴费年度(2013年7月-2014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2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2012年度社平工资”)。及2013年社保缴费年度适用的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其中, 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也可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5)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月缴费基数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
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2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2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对象、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2012年度(会计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3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
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 www.xm-l-tax.gov.cn)
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3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年度申报结束后(即6月24日起),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3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调整后补办基数申报的,由地税管征机关税务管理员审核后,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结算。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2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不包括住房补贴)。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不包括住房补贴)。
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3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3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
(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2)独立个人务必登记手机信息(省内移动、联通或天翼),以便获取地税部门的欠费短信提醒(免费);
(3)独立个人应及时将手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颁布日期:2013-5-6
执行日期:2013-5-10
⑵ 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社保费用的多少,主要看你选择怎么样的缴纳基数。以厦门社保举例,目前2020年专9月份的社以最低缴纳基属数1800元来计算的话,职工社保费用一共需要缴纳530.49元,其中个人需缴纳222.77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9元,医疗保险的2%——69.77元和养老保险的8%——144元,共计222.77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生育保险的0.7%——24.42元,残保金的0.8%——39.11元,医疗保险的7%——244.19元,共计370.72元。
(上易社保APP,个人轻松参保)
易社保支持北上广深、厦门等36个城市的社保补缴、社保代缴、公积金代缴服务,社保代缴服务费每月仅需39.9元/人。累计服务人数超十八万,参保费用透明,流程简单清晰。
“个人轻松交社保,就用易社保APP”。
⑶ 公司交五险,我工资2000元每月,公司缴交多少社保,个人呢
参照抄单位和个人社保缴存比列,缴存基数按2000元一个月,则个人交五险(不包括公积金)金额为220元左右。
(3)厦门社保缴纳最低工资标准扩展阅读:
补充商业保险
1)社保没有豁免保费的功能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比如在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包括意外)时,那么余下的未缴保费可能都不用缴了,而社保还是要缴。
2)养老仅靠社保是不够的
成熟国家的社保也只解决老年30-40%的费用,社保的基础性决定了它只是保障被保人在老年有饭吃,而不是有肉吃。如果要过上较好的老年生活,就要靠其它储蓄及投资了。
3)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避债
商业保险的账户不能被冻结,账户中的钱也不能被用于偿还债务。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一个因破产且欠债上亿的且所有银行帐户都被查封冻结的人,只要他的保险帐户有足够的钱,那么仍然可以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参考来源: 社保查询网-2017年五险一金缴存比例
⑷ 厦门社保的公司基准是什么,我想问是例如我每月平均工资4000 公司个人应当给我们交多少
养老保险 :非厦门户籍只能按最低工资缴纳,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单位缴12%,个人缴8%
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缴纳(3357*60%=2014),单位缴4%,个人缴2%;
失业保险:以最低工资为基数,按2%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工伤保险:(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保险: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⑸ 厦门社保在个人工资中是怎么算的
社保缴纳都有一个基数的,这个基数通常很多企业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去缴纳的,所以这个比例是公司和个人约定的来缴纳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超过社保公布的最高缴费标准。五险一金由单位缴纳,五险缴到社会保障局,一金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数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以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一个月工资。
五险的计算:
养老:单位按基数的20%缴纳(假如缴费基数工资是2000元下同,2000*20%=400元),个人按基数的8%扣缴(2000*8%=160元);
失业:单位按基数的1.5%缴纳(2000*1.5%=30元),个人按基数的0.5%扣缴(2000*0.5%=10元),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扣缴比例不同,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例,按基数的1%缴纳(2000*1%=20元),个人不缴;
生育:外地户口的员工不上此险,北京户口的员工单位按基数的0.8%缴纳(2000*0.8%=16元),个人不缴费;
医疗:单位按基数的9%(基本医疗)+1%(大额统筹)缴纳(2000*10%=200),个人扣缴2%(基本医疗)+3(大额统筹)(2000*2%+3=43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按基数的8%缴纳(2000*8%=160元,共缴320元),若单位条件好可申请提高到10%。
以上由单位按月缴纳,工资2000元的话,按户口计算,单位应缴826元,个人应缴373元。办理的话以公司形式去缴纳,肯定是你公司的相关证件等等了!具体的公司证件劳动保障局会给你列一张单子。这个钱一般都是由公司的劳资部门交!也就是行政部门去缴纳!
⑹ 你好,我在厦门有一个半月工资。还有四个月的社保没有给我交。我得怎么把工资和社保要回来
厦门外来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内:按上容年度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不用缴纳;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
厦门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
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8%,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纳。
⑺ 厦门社保交了两年失业金能领多少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⑻ 在厦门一般个体户交社保一个月应交多少钱
个体户交社保一般按照地区最低社保标准,各地区不太一样,且每年也不一样,随着平均收入水平增长。
关于201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4缴费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3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待政府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招职工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各险种申报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3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3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2014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www.XM-L-TAX.GOV.CN" target="_blank">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6月24日至6月30日,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3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该中心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4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4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 http://news.xmnn.cn/a/qwfb/201405/t20140513_3839245.htm
⑼ 厦门医社保每个月交多少钱
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8%和2%的比例缴纳。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9)厦门社保缴纳最低工资标准扩展阅读: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结算完毕。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