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乌鲁木齐公租房怎么申请申请都需要什么条件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申请要到辖区社区或是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申请。
申请条件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后、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人员;凡是人均月收入标准在3085元以下以及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都可申请公租房。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申请材料包括: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乌鲁木齐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⑵ 我想住公租房乌鲁木齐什么地方有
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给用户的一种优惠住房,因此,近几年申请公租房的人越来越多。
乌鲁木齐公租房在哪里
乌鲁木齐公租房主要分布在:
1、春和怡苑:八道湾路与八道湾路北二巷交叉口西北50米;
2、山水雅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园南路西200米;
3、水韵康居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韵康居苑。
乌鲁木齐公租房采取摇号分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及房源信息会在电脑屏幕上无序滚动,当滚动停止时,会形成人员与房源的唯一对应关系。
乌鲁木齐公租房如何申请
1、申请人需要先在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
2、街道办事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初审合格的话,当地所在社区会进行公示,要是对公示无异议的,就会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3、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要是审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也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就会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最后就会获取租赁公租房的资格。
⑶ 乌鲁木齐职工住房享受标准
乌鲁木齐市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厅局级干部(包括副职)建筑面积111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包括副职)建筑面积96平方米,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建筑面积81平方米。达不到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面积计发差额住房补贴。
2004年11月25日,自治区政府召开的第32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单位不再建房。今后,职工解决住房主要依靠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投资。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将进行适度政策性支持,向特困群体提供解危解困房或廉租房。
⑷ 在乌鲁木齐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手续流程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4)乌鲁木齐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⑸ 乌鲁木齐 公租房 在什么地方可以办理
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你比较一下你能否符合上述相关申请条件?
⑹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全称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99号。
⑺ 我想知道乌鲁木齐廉租房是怎么申请的
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除了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也有很多人想要了解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人的具体操作流程。首先是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安排下,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然后进行协调调查,调查完成后组织评审。街道办评审完成后,对于审核通过的,交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核通过的,交由市住房部门进行终审。经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证》
⑻ 在乌鲁木齐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8)乌鲁木齐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⑼ 乌鲁木齐怎么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
1、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XX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⑽ 乌鲁木齐廉租房怎么申请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乌鲁木齐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