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包括其户籍要求和家庭财产收入的要求,只有符合要求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四)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南宁市住房和保障局扩展阅读: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B.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转完全产权受理回执单什么意思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需要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或者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符合下列条件,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三)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四)2010年11月22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政务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有关价款。
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产档案查询证明(H4表,收原件1份);
5、购房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6、《超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及收据;
7、《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8、结婚证或离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无婚姻情况证明(收原件);
9、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如申请人名下有其他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查档。申请人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开具房产登记情况证明(H4格式);
(二)申请。申请人到资格中心一楼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业务,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清单)后,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审批表》。
(三)审批。一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初审,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单》(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资格中心对一楼服务厅上报的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复审。
(四)出具通知书。对按1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资格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出具《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通知书》;对按全额补交相关价款的申请人,资格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出具《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缴价款通知书》。
(五)缴款。按1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凭《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通知书》到市国土局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按全额补交相关价款的申请人凭《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缴价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后,到南宁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望园路5号8楼)换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开具证明。按1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和《结清地价款通知书》(第二联)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后,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缴交相关价款证明》;按全额补交相关价款的申请人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缴交相关价款证明》。
(七)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人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缴交相关价款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C.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责任,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订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屋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从业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行政许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订全市房屋登记和权属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房屋权属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九)负责全市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订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科技推广和指导住宅产业化。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十四)负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各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城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住宅租赁管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D. 广西南宁市外地人申请廉租房要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 南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关于购房条件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
(三)关于离婚无房申请购房的问题:
1.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2.离婚或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3.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住房的无房户。
对号入座申请住房
→无房户
条件范围:1.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提示: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2.离婚满1年以上无房户。(提示:离婚前双方没有共同房屋产权的申购时不受时间限制)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提示: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2.调查表。(提示:在单位或居委会审核证明意见档,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不能简单写“同意”或“情况属实”)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提示:A.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B.具有南宁市户口的申购人员户口所在地住址与现住址不同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
1.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核表》时,在“申请人/配偶所在地房改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凡是属于首府南宁房改办所办业务范围内的申购户,不用到南宁房改办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2.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区直单位人员必须提供区直房改办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非南宁市户口的城镇人员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条件范围: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中低收入,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计生委(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有效未婚证明。
5.申请人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参照同上)
→拆迁户
条件范围:因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的有产权证的无房户。(提示:拆迁户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买后仍未能解决被拆迁家庭居住困难的,家庭其他成员可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租住廉租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参照同上)
2.调查表。(提示:无需证明盖章)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拆迁证明。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填报说明
1.拆迁证明上的被拆迁户户主必须与原被拆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户主相一致。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户一户只能出具一份拆迁证明,不得将被拆迁住房分割后给其他人出具拆迁证明。
2.拆迁户无产权证的情况,属房产局公房租户被拆迁的提供直管公有房屋差遣货币安置协议书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表,意见栏填上“无房证明、收入证明”;属单位公房租户的被拆迁需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意见栏填上“证明为本单位职工、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意见和提供单位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拆迁合同;以正常申请户申报,享受拆迁户优先安排待遇。
→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条件范围: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示: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同在现住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7.已有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报说明:
1.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直系亲属一栏,只要求有了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户填写。
2.在计算住房控制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两套住房面积,减去申请人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多出的面积为超标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
条件范围:属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已经缴纳有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6.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且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填报说明: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有南宁市劳动保障局签证。
F. 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行政机关吗
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在该中心的介绍中,可以查到,2013年7月2日上午,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挂牌仪式在望园路5号办公大楼一楼举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房改办主任、党组成员黄敏丽出席了挂牌仪式。
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更名而来,它的成立标志着南宁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统一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四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管理方式,实现了受理申请、资格审核、退出办理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保障住房管理效率。
该单位的说明中,没有注明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但是参考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介绍,明确说明:
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财政拨款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处、财务处、建设工程管理处、审核配租处、房屋管理处等5个处室,人员编制42人。主要业务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出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对区上报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已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复审、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安居工程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负责处理安居工程其它遗留问题,负责房改有关信息资料的动态管理和利用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因此可以确定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G. 如何申请广西南宁住房补贴
南宁市目前新推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案,因为你的情况没说详细,所以我只能列出相关的条款供你参考。
该方案内容摘要如下:
三、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
(三)批准和公示
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四)确定补贴家庭
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六)产权登记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
(七)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产权处置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H. 我是南宁的,能在南宁申请廉租房嘛,如果申请怎么申请
依据2015年9月公布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五)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婚育状况证明;
4、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7、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图表:
以上摘自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事指南
引用资料网址http://www.nnfcj.gov.cn/staticPage/zlzfbszn/20150922/8341.html
I.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单位简介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是在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秩序综合整治、指导住宅产业化管理、指导商品房销售情况统计等,增挂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工作职责有: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白蚁防治以及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
J.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会务、文秘、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对外联络工作;承担综合性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督办、信访、提案和议案办复等政务性工作;负责保卫、绿化、扶贫、综治、维稳、计生、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房产信息管理科
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化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协调实施信息资源共享;牵头负责房产行业诚信系统建设;负责房产市场数据统计、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实施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
(四)住房规划科
负责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牵头组织草拟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住宅建设、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分析工作;牵头负责住房保障数据信息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年度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组织房地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落实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组织指导房产行业科技研究开发、合作交流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五)保障住房建设管理科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监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落实;参与监督所属单位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等工作;负责指导直管公房改造开发工作。
(六)保障住房审核租赁管理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审批和动态管理;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源的调剂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指导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七)保障住房销售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及危旧房改房改造;负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房改资金的审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出资比例、回购保障性住房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储备工作;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承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监管科
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牵头编制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协议书;负责组织验核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工程质量除外);牵头监督、指导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并实施备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款拨付的审核;负责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负责普通商品住宅审核认定;负责测算限价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九)房屋登记和市场交易监管科
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监管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负责监管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从业行为;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参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的管理。
(十)物业服务和房屋安全监管科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等级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创优考评活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划定,物业服务用房备案工作;参与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参与全市房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房产资金监管科
负责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各类房产资金缴存比例、标准的动态调整;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监管;负责指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二)财务科
负责编制机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日常开支、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