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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26 18:35:45

『壹』 什么是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条件

保障房的性质其实与商品房是相对应的,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是租金的住房。那么,具体什么是保障房呢?下面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我国对保障房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房的分类: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3、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

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安居商品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二、保障申请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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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其他
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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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小户型
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积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会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叁』 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种具体内容

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肆』 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规定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伍』 什么是社会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社会保障抄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民生

2 、住房需求

3 、有利平稳商品房价格

『陆』 深圳保障性住房,可以选多大面积几房的

根据2012年6月中旬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新建保障房户型面积应在88平方米以下,且为保证保障房住户以公共交通为主,选址区域必须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同时强调了建设的低碳环保要求。

4类户型均为标准户型

《标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也有具体要求,必须按4类户型建设。其中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标准》中还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即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米的最高上限。

新建保障房面积不得超88㎡

今后,深圳的保障房建设将更加规范。市住建局昨日公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新建保障房户型面积应为88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户型。今后,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将全部带有室内装修。同时,保障房将优先选址公交较便捷的地区。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并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

同时,各类户型均有严格对应的建筑面积。A、B、C、D四类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35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和80平方米。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方米的最高上限。另外,《标准》对四种户型的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阳台面积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将全部带有室内装修。《标准》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为100%,并且对保障房质量,装修材料的选择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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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只有个通知名称,没有标准发布出来,感觉就是假的,根本没推行,连规范下载地址或书籍都没有

『捌』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如果申请到了保障房,相信大家都十分关心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问题吧,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文件通告
为贯彻实施《关于在本市保障性质的住宅中实施全装修制品交房有关定见的通告》,健全处理机制,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告如下:
清晰质量责任。项目开发动工单位是保障性质的住宅全装修制品交房(以下简称“全装修制品交房”)的第一责任人,对住宅的整体质量、出售及售后效劳负总责。
施工单位、资料和部品供给厂家担任相应的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推广工业化技能。大力推广住宅工业现代化,活跃推动内装工业化装配式装修,鼓舞支撑运用管线与结构别离技能。修建主体、装修应一体化规划,并作为保障性质的住宅规划计划专家评定的要点内容。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实施标准
细化实施标准。经济适用住宅、限价产品住宅依照公共租借住宅装修标准共同实施装配式装修。现阶段,自住型产品住宅装修做法参照公共租借住宅,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公共租借住宅装修标准。开发动工单位应在购房合同中清晰装修内容,包含选用的资料、部品、设备品牌及类型等,严厉实施《北京市推广、约束和制止运用的修建资料目录》。棚户区改造安顿房装修标准由各区市政府自行断定。
加强质量监督。市、区市动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应将全装修制品交房质量归入工程质量要点监管领域。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制品交房的工程监理计划,加强施工监理。开发动工单位应在项目经过竣工检验后,正式交给前一个月,组织现场敞开日活动,邀请购房人进行预验房,要点对装修运用功用进行核验。开发动工单位应详细记载、汇总预验房进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陈述》、《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阐明书》。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资金监管
完善装修资金监管。全装修制品交房的装修费用应计入预售资金要点监管额度,充沛发挥银行监管效果,保证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动工。
执行样板间准则。开发动工单位应在项目摇号前,将装修菜单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项目现场装备样板间。样板间应向整体购房人敞开,并保留至交房后六个月,其运用的资料、部品、设备等应与购房合同约好共同,便利购房人直观了解装修内容,加强对装修标准的对比监督。
树立评价判定机制。在交房检验环节或质量保修期限内,动工单位应依照规则组织做好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作业,购房人和开发动工单位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发作分歧及纠纷,可依照《北京市动工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则》相关要求调和处理。

『玖』 有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评价指标的资料

【摘要】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展跟踪审计已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责,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审计定义的基础上,阐述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构建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并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计划分别为231万套、485万套和580万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别提高到1000万套、700万套,为我国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从2009年开始,审计署已连续四次大规模组织对全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从审计结果来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明显改善了我国住房家庭的居住条件,有效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暴露出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活动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相关经办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审计评价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样化,既有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济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针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公共租赁住房。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对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审计,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只有将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审计范围,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列为审计对象,进行有目标的全面审计,才有可能避免审计出现盲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审计评价标准的多样性。
由于保障性住房审计的审计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种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还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后续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评价,涉及多种审计评价标准,既包括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还包括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政府执行效率等等。
(三)审计评价过程的持续性。
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必须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况予以跟踪审计,即不仅要对工程的建设当期进行审计,还要对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因为,只对项目建设当期进行审计很难全面评价工程绩效,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即对其滞后性效益、尤其是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审查,以取得较为全面和准确的审计结果,作出正确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的若干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保障性住房审计作为事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审计,应该要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实施绩效情况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标准制定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缺乏比较成熟的、广为认可的专业指南。同时,国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评价指标。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出台了《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但其中也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这一项指标有硬性规定,中央对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也仅局限在开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适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项目效益和政府执行效率等方面都没有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建设管理延续化等特点,笔者认为在设计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科学、系统性的原则,形成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性公共投资工程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 相关性原则
这是构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关系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政府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制订了相应的政策目标,因此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只有与审计对象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高度相关,才能准确地对评价对象作出客观评价。一般来说,相关程度越高,则客观性越强,准确性也就更高。
2. 系统性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其主要是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的全面性问题。 如果评价指标不具有系统性,就会以偏概全,失之偏颇。
3.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结果包含着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目标的要求,评价标准及指标种类繁多。评价时对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结果直观可比,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而对难于进行量化评价的部分,如保障标准制订的科学性、项目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等,则需要通过定性分析,提高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等。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笔者认为,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涉及适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个方面。
1. 适度性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要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性进行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适度性。
要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首先是保证土地的供应,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对土地供给环节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土地的供应量、规划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订等方面,可具体设置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2)保障对象的适度性。
由于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国保障对象的范围都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情颁布相关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审计中,要对各地保障对象的确定原则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状况和最低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点,可具体设置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3)保障程度的适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确定之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次一层次的度的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指标:一是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根据国家十二五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城镇家庭户数20%的总体目标,关注保障性住房的现有覆盖程度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否能按计划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二是保障对象覆盖率。对已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纳入保障体系范围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货币补贴的家庭户数所占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对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实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
评价城镇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应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而不是其他类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是否公平对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实质公平。
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实质公平的内在要求有两个:一是应保尽保, 即经申请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就应按规定给予保障,否则就不予保障;二是同类对象相同对待,即对保障范围内的同类对象,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上要给予公平对待,不应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要尽量做到公平, 让符合保障条件的每一个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都能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到国家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阳光。另外,完善退出机制,对那些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在进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时,要规范条件设置和清退程序,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实质公平,还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镇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可通过设置应保尽保率、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标予以评价。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其评价效益的指标主要可归纳为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项目风险评价指标、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五个方面。
(1)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包括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三项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常见指标。
(2)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由于目前衡量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绩效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鉴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2005年修正版)将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四大类型,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项目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必定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仅建设保障性住房要占用一定的资源(如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住房保障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效率就变得极其重要。评价住房保障体系运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个方面:
(1) 资金供应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上,无论是建设,还是收购、回购,均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有关税费的减免和一定公共财力的投入。货币补贴的发放也依赖于政府财力支持。因此,评价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评价政府的资金供应效率,审查政府筹资机制运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证资金来源,是否能保证有限的资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良性循环,是否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促进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资决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资方式的决策等,因此,评价政府效率必须要对政府的投资决策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评价政府或委托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投资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3) 建设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到完工质量验收、后续分配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衡量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的重要基础。以分配程序审批效率为例,从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到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手续等,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审计中对政府的分配程序审批效率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其审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周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设计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适度性指标
土地保障适度性指标
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
保障对象适度性指标
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适度性指标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保障对象覆盖率等
公平性指标
实质公平指标
应保尽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标
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标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运营成本费用、偿债备付率等
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等(见图5-1)
效率性指标
资金供应效率指标
资金筹集合规率、资金到位率、资金筹集及时率、资金充足率、筹集资金成本率、筹集资金风险等
投资决策效率指标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资金使用合规率、资金支出结构合理率、资金支出合规合法率、投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率等
建设管理效率指标
征地拆迁合规合法率、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时间、未按计划完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建设投资增减额、无效投资率、损失浪费率、生产能力建成率、项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审批效率等

三、结语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每一层面选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衡量,以增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总体情况评价的综合性和准确性。本文构建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简明、可操作、实用等特点,能够较好的实现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的目标,对我国审计实务界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实际运用中,为达到实用性和科学性的效果,需要根据各地区和各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指标体系,结合指标评价结果对保障性住房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观评价。

『拾』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为哪几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为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10)保障住房建设标准扩展阅读:

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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