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北京市通州区保障性住房
2013年4月30日以后,北京市已经停止经适房和两键衡禅限房的申请。全部稿尘改为保障性住房配给。根据申请人的条件,由保障房办公室选择分配公租房还是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有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公租房拦野及补贴。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公租房,但是不再享受政府租房补贴和优惠的房租价格。
❷ 南通劳动局电话
劳动局已经更名为人社局了,南通市人社局电话是:12333。
可以拿到工资。
1、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对南通市相关热线电话进行了整合
其中12333社保热线、12369环保热线、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48法律服务热线、12313烟草专卖举报热线、12388纪委举报热线、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12365质量监督投诉热线、12331食品药品举报热线、12358价格监督举报热线
业务性强的专业化服务热线予以专项保留,社会公众可直接拨打该号码咨询问题、反映诉求,也可拨打12345反映问题。
专项保留的热线纳入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12345对各保留热线的办理情况,主要是办结率、满意度等重要指标进行统一考核。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辞职直接走人,能拿到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每月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南通住房保障网扩展阅读:
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日前出台《专项保留热线考核管理办法》,要求保留的热线电话接听规范,全年案件在各自体系规定时限内及时结案率不得低于99%;全年及时结案率达99%且案件办理无投诉、抽查无问题。
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对保留的21条热线电话实行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市民评议相结合。
要求保留的热线明确与12345热线三方通话的专线电话,该电话在正常工作日应保持畅通,保留热线三方通话时未解决的咨询类问题需在后一个工作日内答复诉求人并将相关信息反馈12345平台,全年三方通话接通率达95%。
政府公共个人服务中心要求保留热线每月将上一月度市民咨询问题、最新政策信息按知识库更新要求报至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全年报送知识库信息主动、及时、有效。
保留热线全年案件在各自体系规定时限内及时结案率不低于99%,全年及时结案率达99%且案件办理无投诉、抽查无问题。
❸ 南通市申请保障房在那里办
南通保障房在哪里申请?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申购表。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相关规定受理申请。
2、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3、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4、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6、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任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南通保障房需要多长时间?
1、申请南通保障房一般在15天左右的时间,但是在申请之前还需要了解是否满足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3、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❹ 南通二手房新规:买房款存入官方账户,手续完成后才划给房东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南通市出台《南通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据《南通日报》消息,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南通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所谓存量房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按照计划,此次市区行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利用贷款购房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先在崇川区范围内施行,其他区在匹配条件满足后,逐步推广实施。
对于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按照规定,交易双方凭已预审通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买受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将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双方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会同贷款银行申请不动产转移和抵押合并登记。
当登记事项段铅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办法》明确,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信息化管理。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监管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南通市住建局激慧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胥小华解读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其中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等到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顺利完成后,最终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个官方的专用账户相当于提供了类似‘支付宝’功能,更安全也更具公信力。”
胥小华指出,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产权带抵押转让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资金监管,既可以减轻卖方还贷的资金压力,也可以避免买方提前垫资还款造成的风险。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照既定的公握神平、公正、公开的模式进行房产交易,让买卖双方不再纠结于先过户还是先给房款,促进市场成交。
不过,并非所有情形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都纳入监管范围。《办法》显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继承、赠与、所有权交换的;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拍卖转让的;出资入股的;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间转让的;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等情形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
❺ 南通市低价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 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第九条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现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私房面积应当抵减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积;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
第三章 申购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按照个人诚信申报、社会公示监督的原则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后,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主要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首先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然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5天。
(四)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由房管、监察、社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批准通知书》。
(五)经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有房产(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相关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福利、加班费及其他收入);无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市区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市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因支援内地、边疆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市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限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最高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配售控制标准为:2人户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3人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4人及以上户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后所有家庭成员实名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
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配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楼盘地段、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以及选购登记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配售房源的供给情况,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选购登记。登记选购的申请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总量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名单和所选房号。公开摇号未摇中的申请人实行轮候。
第十六条 实行轮候的申请人每年须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年审登记。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经社区证明的书面材料。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购,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经核准确定配售的申请人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购房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取消配售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在此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特殊优惠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保障性商品房”印记,不得转让、出租或作其他处分,但可申请政府回购。
第十九条 申请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缴存的公积金,但不得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
第二十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按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收入状况和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应当退出所购保障性商品房。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不诚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取消申购资格;对申请人已骗购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和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暂定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含),“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按家庭成员人数×900×12×6计算,以后调整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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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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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通州2016公租房的最新政策
通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点也不难,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通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通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通州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通州区政府在通州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通州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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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信用代码,
可上商事平台查看。
信用代码比较长,
有点象电话号码。
网络知道规定不能上传电话号码,
敬请谅解。
❾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的户口,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在哪儿领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点击下载),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下载地址:http://zhengwu.beijing.gov.cn/zwzt/bjsbzxzf/t10940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