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嘉兴2019年房屋契税是多少
购买首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2套房,90平米以下1%,90以上2%
Ⅱ 嘉兴JRC的住房条件怎样啊
JRC 是什么地方?
Ⅲ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以下简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按约定不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而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人产权时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迁人购买原面积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余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记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的税、费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缴。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报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Ⅳ 嘉兴廉租房政策有知道的可以告诉我吗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 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Ⅳ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嘉兴住房建设扩展阅读: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四)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证或租赁证。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持有租赁证的可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规定自行购房,权属登记后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一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以下简称最低补交款)。
以货币补贴方式购房的,须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上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按上款规定在向政府交纳相关款项后,允许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Ⅵ 浙江嘉兴桐乡的住房水平怎样市区房价大概在什么范围
还算低吧,我在那边租过房子,桐高旁边
100平方左右的700多,当时我们3人租一个人就200多。
梧桐专镇地段还好的房价属便宜点的4000可能不到,其他地方就会更便宜一点2000多有吧。梧桐镇不大,租房的话在边缘一点的地方会很便宜的
Ⅶ 嘉兴的嘉业阳光城属于住宅建设用地吗是不是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后自动延期,我想在这里买一套超面积的房子
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所以,我们买房子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产权。房屋是私人内的财产,容只要你买下来,可以一直使用下去,直到报废为止。
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后我们只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子。70年后,如果国家要收回土地,不再给你使用,那么国家必须赔偿你的房子后,才能够拆除你的房子。
很多人混淆了土地出让金和房子价值在两个概念。以为70年后土地和房子都会给国家无偿收回,实际上不是的。到那个时候只要你的房子能够居住而国家不想收回你的土地,那么,你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住下去,相当于向国家缴纳地租。
Ⅷ 嘉兴新建房地产项目竣工备案怎么弄
根据《青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您可以借鉴一下: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综合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经营、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4、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5、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6、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8、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9、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10、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均已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取得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
4、验收范围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毕,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已落实向社会宣传、承诺的事项;
7、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
8、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八条根据规划分期开发的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全部建成后再对整个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范围内的各工程均已通过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2、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3、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4、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5、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九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后,开发企业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开发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领取《青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实地现场查验,听取开发企业汇报情况,审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开发项目做出评定。
3、评定合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意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组织有关部门复验。
第十条参加综合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国土资源局:审查开发项目土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规划局:审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其批准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审查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质监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核查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室外供水、排水、供暖、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等)是否建设完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项目建筑垃圾是否清运完毕;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施的安装是否齐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房管局:审查开发项目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核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开发办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开发项目各项审批建设手续;
3、市政府批准的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全部单体工程);
5、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绿化、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6、《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前期物业管理手续资料;
8、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9、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开发办应当于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在综合验收过程中,开发企业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参加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置区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备案工作由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政发〔2006〕98号《青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议您看一下:2014-2018年 中国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3-2018年房地产策划代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