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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26 19:39:53

❶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的利率跟缴纳基数有关。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❷ 今年吉林市有廉租房或是经济适用房吗如果没有,是不可以申请廉租房补贴关键是在什么时间申请

2012年度申请吉林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回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答和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接受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住房情况调查的家庭;

(二)符合法定年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非农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由民政部门批准认定,持有《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困难居民证》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011年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200元以下;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的家庭。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三)、(四)项规定,并具有户口及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一)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

(二)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居住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❸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出台了么二套房怎么界定的,首付是多少呢

原房产已经过户,说明目前在本市没有房产,目前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公积金嗲款且算首套。 如果现在将要购买的房产需要涉及到商业贷款,则算二套。

❹ 2018年吉林市的公租房都建在哪里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就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
(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❺ 吉林市住房补贴

当前唯有吉林市化公司有补贴。其他单位没有。但是也只是发了一次。
而住房公积金是每人都有的。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和公司按月交纳,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❻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http://..com/question/227228213.html?push=core
正常上班的时候可以查询专。属

❼ 吉林市 住房公积金 最近出新政策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 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 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 (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间为,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隔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 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第六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八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九 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可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暂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条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四)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检发票。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二)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吉林省服务行业租赁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公积金书面委托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 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公积金本息,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市房金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❽ 关于吉林市住房漏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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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地址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 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电话: (0432)62450808

ccrb315的信息几百年前的了。

❿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制度扩面建设为龙头,以民生改善为己任,以安全发展为目标,以科技支撑为保障,通过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促进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构建和谐吉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近年来,中心采取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逐年上升,呈现出跨越式发展态势。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38.4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已累计归集公积金117.8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2.4亿元。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积极调整贷款政策,规范贷款程序,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贷款和支取服务。截止2011年底,累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5.4亿元,发放个贷58.3亿元,个贷余额42.4亿元,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面积403.2万平方米。加强资金核算和安全管理,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至2011年末,共为缴存职工计息4.9亿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1.58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2亿元。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几年来,中心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先后在国家、省、市刊物上发稿11篇;30多名同志先后获得省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市总量翻番突出贡献个人、全市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全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等称号;会计核算处、船营分中心先后荣获省建设系统和全市“巾帼文明窗口”称号;中心先后被省住建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兵单位、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直机关先进党组织、市“三帮双促”优秀党组织、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陈大卫副部长、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张其光司长及原省住建厅柳青厅长到中心视察后,对中心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展望未来,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管委会决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金融支撑作用,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构建和谐吉林,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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