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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6 20:46:56

1. 谁有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最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30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国务院的承自2001年以来,11条自5月1日生效。 2001年6月13日,2010

朱镕基总理

第一章

第一,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拆迁,以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个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并需要对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的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市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在本规例中,拆迁,房子的主人被拆除。

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实施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的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在或以上的县级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调,以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或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

拆迁管理
后,方可实施拆迁的第六次拆迁的房屋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它应该是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 BR />的
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BR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的吸纳存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申请事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应当及时向被拆迁的宣传,解释。

9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的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15天的期限届满前的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天之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的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实施拆迁资格的单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能不被用于拆迁,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委托

拆拆“第11条,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拆迁单位,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合同签署日期起15日内结束。
BR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a>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间,最长期限暂停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是必要的,以延长暂停期间,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文章第十三拆迁与被拆迁应在根据本条例,赔偿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的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拆迁,承租人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1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办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的公证人,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可能适用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拆迁或拆除,拆迁和租客如果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用程序的当事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裁决的人,人民政府在同一水平上。裁决应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提出。

各方的裁决,人民法院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该奖项的书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拆迁给的拆迁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空间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或承租人搬迁的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位置或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驱逐,或管理的房屋拆迁部门在按照法律规定到申请人民法院为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拆迁人应当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宜,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不完整的补偿和安置的19个建设项目出售,应批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来的补偿安置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知拆迁,并应公布之日起转移之日起30日内的合同。

第二十条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得到充分的资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第21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系统,加强拆迁档案管理。

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本条例第22条,应当按照规定,拆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没有补偿,拆迁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3拆迁补偿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交换。

除了第25条,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第2款外的拆除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文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位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因素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中央政府发展。

25物业产权调换,拆迁和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被拆迁补偿的房子的计算和交换住房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没有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给被拆迁。

第26条的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规定。

27拆迁租赁,拆迁与租客取消租赁关系,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拆迁的,拆迁的拆迁补偿。

拆迁人应??当承租人未能达成一个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人,拆迁人应当重新与原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应提供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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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提出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拆迁实施。与房屋有关的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30条被拆迁的房屋抵押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31拆卸应支付的拆迁或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间,拆迁拆除或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或承租人摆动拆迁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拆迁将被允许延长过渡期限的,使用Swing应当及时迁出摆动。

延长的过渡期是有责任的拆迁,拆迁或租客安排自己的住所,应增加从一个月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摆动使用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在停用,暂停营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多美元,20美元。

1%的第35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超过罚款不低于3%。
>
不到3%的便拆“第3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范围来确定的拆迁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二)没有委托单位实施拆迁搬迁合格;

(c)扩大

37委托拆迁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的拆迁期限。转让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合同的拆迁服务费25%或以上的不低于50%的罚款。
文章38以上的县级人民的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不履行其监督管理的职责,或未能调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吗?异国的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规例“。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1年3月22日生效截至11月2001升。,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该规定仍然有效,但废止。第二稿已经出台,但恐怕至少6个月或以上现在的距离,最后确定的实施。

2. 六安裕安区房产局电话是多少

房管局在本地就打本地114查询,跨区就加所在地区号加114查询。

拓展资料:

房管局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他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的证明.对于房产纠纷没有义务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他只是根据登记的房产证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办理房屋的过户、交易的手续,对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纠纷,他只是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房产资料,并不参与有关房屋的邻里纠纷。房产证的真伪的确定可以由房管局来确定,但他不能是处理纠纷的裁决人。

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性规定;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权属管理、房产测绘管理;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和房屋修缮工作。

(八)、指导全市房产经营工作;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实施 “ 安居工程 ” 。

(九)、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调解房产纠纷;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六安市三元山庄是商住房么

可以去售楼部问产权,如果产权是40年的话,就是商住房。

4. 六安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时还款的可以取公积金吗

目前公积金贷款一般是选择月对冲还款,不足部分再补充,不再允许提取公积金。
月冲:逐月还款法,是指每月直接从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方法。
“月冲”可在任意工作日办理,适合还款前期现金压力较大的客户,可有效减轻前期还款压力。

5. 安徽六安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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