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职工住房补贴可否领取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Ⅱ 住房补贴怎么领取流程是什么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专。
住房补贴发属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Ⅲ 是不是可以一次性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Ⅳ [规划]职工如何领取住房补贴
●调离本市工作 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把调动职工的账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时 不可支取本人名义下的住房补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退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离退休时 尚未领足住房补贴可继续领取 职工离退休前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如单位有经济能力 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对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工作年限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余下的工作年限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继续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 ●职工在领取补贴期间去世 可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Ⅳ 住房补贴怎么领取流程是什么
1.姥爷单位的房子户主不是姥爷,姥爷去世后,单位说补发住房补贴,这个过程需要所有子女都签个什么字的领取吗?(到底在哪里需要签字)还是说只有姥姥一个人去领取就可以了? 2.公证处是否可以在一张空白纸张上盖公证处的公正章?纸上没有任何条款,只有一行标题“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然后就是空白的了,下面公证处盖了章,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姥爷去世后家中的全部财产是否直接自动转为姥姥名下?若姥姥立遗嘱分配财产,该遗嘱是否需要公证后才有法律效益?公证的遗嘱是否需要全家签字生效?姥姥的遗嘱公证时是否需要出示与姥爷的结婚证明? 非常感谢!
Ⅵ 一方去世领住房补贴需要什么手续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未购买福利房,于1999 年1 月1 日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可享受全额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凡职务(职称)提升的可享受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去世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可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含退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子女顶职、户口迁回农村或异地、单位按规定给予安家补助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时所称的“老人”,即1998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即1999 年1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发放住房补贴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老人”实行一次性补贴。即按照1998 年房改时政策,根据其住房情况、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工龄情况、面积补贴标准等计算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并一次性计发到人,计入个人帐户,比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新人”实行按月补贴。即在职工参加工作的25 年内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发放额这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现行比例为 11.37%,今后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由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湘直房改字[1999]07 号文件规定,计发职工工龄补贴的工龄计算到1994 年12 月31 日止,1995 年1 月1 日后的工龄不计算在发放工龄的补贴的工龄中。 省直在长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 元/平方米(按1998 年长沙市双职工年收入4 倍工资总额和购买一套65 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总房价差额测算)、工龄补贴标准为5.96 元/年.平方米(为1999 年度房改出售公房工龄折扣额)。在市、州的省直单位执行当地政府房改办公布的补贴标准。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为:厅级110 平方米、处级85 平方米、科级75 平方米、一般职工 65 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 年12 月31 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1998 年12 月31 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达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购买或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根据湘房发[1999]026 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婚前未购买公房的另一方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双职工家庭,经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含协议离婚)后,原双方所购公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已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无房方不再申请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有成年子女同住的再婚夫妻,已作为两个家庭户按房改政策分别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分别以 65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户控标准,所购房已分别达到 6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已购公房但一方或双方分别未达到6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于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再婚夫妻,按各自职务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