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温州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办理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必备材料之——测绘图(表)
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取得途径有三种:开放商处(携身份证);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集齐必要的申请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在提交办理申请后,请业主们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房产证。
房产证办理所需费用
自行办理房产证的业主们也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普通商品房需要缴纳印花税、登记费、以及上文提到的公共资金和契税等。二手房的房产证办理中买卖双方除以上费用还需依据房屋面积和房产证办出时间,缴纳交易费(6元/每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契税缴纳标准为,若面积低于90平米,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
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宅登记费每套55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公共资金是用于小区管理、小区物业建设的费用,框架结构按照每平米16.8元缴纳,砖混结构按照每平米15.6元缴纳。
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此外,嘱咐大家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Ⅱ 温州有多少已建和在建别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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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的别墅项目已没有了。
别墅(Villa):“口”
双拼(Two Family House):“日”
排屋(Town House):“目”
排屋有公摊面积,中间有共体墙。别墅是没有公摊面积的,别墅花园占地面积在房地证上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
别墅的买卖双方合同一般都有注明:
1、本商品房户型为:别墅;
2、独立别墅所属地块(包括别墅占地)占地面积???平方米。
国土资源部对别墅的定义:是指独门独户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又相当大,容积率又非常低。
别墅是包括地下层在内的最多三层的独栋住宅形式,带室内车库。像很多亚别墅、类别墅,如:“四层单体洋房”、“联排、双拼排屋”、“叠加小高层”都是高档住宅,也叫排屋、洋房,不是别墅。
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4。
规划对低密度住宅的大体标准概念,高层低密度住宅容积率不大于2.2;多层低密度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排屋(Town House)容积率不大于0.7;别墅(Villa)容积率不大于0.35。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中国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对别墅进行全面清理。”同时明确,联排、双拼以及Town 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属于别墅范围,而被划入高档住宅范围。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政府对市场供应量的控制必将引发别墅(Villa)在售项目的价格高涨。
自停批别墅用地的政策出台以来,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便成为别墅的最大卖点。而兼得城市生活便利与低密度住宅形态双重特点的别墅,更是日趋绝版之势。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决定了别墅产品相对其它住宅产品而言,更能保值增值。尤其是高尔夫别墅产品,在国家对“别墅和高尔夫用地双禁”政策下,高尔夫别墅资源更显严重稀缺,使其更具大幅度的升值潜力。在美国、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地区,高尔夫别墅的平均升值幅度是其他别墅项目的6倍。
目前中国各级城市都已经没有新建或者在建的别墅楼盘了,以前拿了土地还没开发的,已不能开发别墅项目,也只能开发排屋、洋房类的高档住宅。 所以,把别墅定义搞清楚就知道了。
现在有开发商采用外观以别墅整体设计的2套双拼,卖给客户后再改成1套别墅,来规避政策上带来的风险及稀缺问题。特别是外观设计整栋的二层双拼,整栋二层双拼容积率低于三层的别墅容积率,这个方法也很不错,但容积率低的整栋双拼改造别墅也会比容积率高的别墅品质及价值要高。
别墅价值不单是按每栋建筑面积,价格差关键是容积率大小,如:容积率0.30左右比容积率0.60左右的别墅,每平方米价格要高出一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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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温州普通住宅可以注册公司吗
可以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注册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
1、公司名称(公司多想几个名字备用,因常见的字号基本上都已被使用)
2、股东身份证信息以及股东持股比例
3、注册资金(现在注册资金没有要求一定要到资,可以根据自己意向多少)
4、注册地址(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说明)
5、经营范围
二、注册公司流程:
1.工商办理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网上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2.公安局刻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
3.银行开基本账户(开户需要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国、地税开通报税功能(银行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Ⅳ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建委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会务保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提案建议、信访保卫、档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按权限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委管干部;承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委管(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协助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储备等工作,并组织方案审查,牵头编制下达项目储备计划;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编制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组织拟订行业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负责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审核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负责委机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工作;参加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负责城建项目工作投资控制;负责编制下达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年度任务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综合稽查处。负责全市各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稽查;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计划实施情况的稽查;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稽查和监督落实;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负责查处各类投诉举报事(案)件;负责住房资金的监管;负责各县(市、区)局行政稽查工作。
(七)宣传教育处(职改办)。负责宣传、统战、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业务培训、管理岗位培训;负责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八)建筑业处。制订全市建筑业发展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贯彻执行建设行业各项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合同鉴证、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和移交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作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
(九)城乡建设处(市农房改造办)。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政策和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综合协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负责组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评估工作;指导督查城市建设中的减排工作;负责对农房改造和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总工室)。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节能、勘察设计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材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科技发展政策,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论证;指导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和监督管理。
(十一)风景名胜处。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负责做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规划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旅游度假区的设区审查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
Ⅳ 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怎么样
简介: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成立于1981年06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
法定代表人:王克
成立时间:1981-06-19
注册资本:267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300000056438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沧河巷100号
Ⅵ 温州火车南站到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公交车吗,几路
公交线路:30路,全程约10.2公里 1、从瓯海区步行约900米,到达下桥(北)站 2、乘坐30路,经过12站, 到达火车南站 3、步行约310米,到达温州南站
Ⅶ 温州考建设电工证在哪里报名
到温州建设厅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未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四)近2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章操作记录未超过3次;
(五)参加培训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三、各培训考核站应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交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的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三)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年度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的相关资料;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身体健康体检表。
Ⅷ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Ⅸ 2018年温州住房补贴全年额是多少
“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