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有住宅保障法吗
你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住宅保障法》列入近期立法日程,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疑问请从购房法律法规,住宅资金法律法规,住房出售法律法规,公房管理法律法规,私房管理法律法规,住房建设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住房抵押,产权及其他权益法律法规,住房装修,维护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小区管理法律法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住房税收法律法规等寻找答案。
②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意义
出台《住房保障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权利,这在群众为高房价所苦版的今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能否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当中,却值得思量。在我看来,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国的“可抗辩住房权”制度。
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③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绍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④ 保障性住房的解决方法
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
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对中国来说,选址偏远、配套缺乏的保障房空间布局,可能造成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的双重边缘化,引发或加剧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问题,进而重蹈其他国家“居住隔离”的覆辙。而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应围绕构建“多元混居社区”这一基本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与协调对策。
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践行。例如,欧洲国家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公共住房建设开始经历由集中到分散、由整体开发到开发配建的转变:英国政府要求,新的住宅项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总量的15%—50%;德国要求新建住宅区的20%要用于建造福利用房;法国规定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20%。
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阶层矛盾整体并不突出。城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双重繁荣,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区和郊区均有一定的分布,并没有像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大规模的贫困聚集。此外,计划经济年代盛行的单位大院杂居模式,使得多数城市居民对多元混居有着较高的心理接受程度。以上因素都构成了我国推广多元混居的先天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多元混居并不意味着要在楼户层面进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个商品房项目都要配建保障房。因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生硬地将他们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触和隔膜。
比较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具体到保障房社区,可采取插花式布局,既要在不同区位开发小型化保障房社区,又要在一些较大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终实现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提出几项重要意见:
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二是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四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中央先后出台了三次调控措施。三次调控措施总体上越来越有力,针对性越来越强。要把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控制住,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第一,必须增加有效供给。中国投资兴建了保障性住房590万套,竣工370万套。还将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第二,要下决心毫不动摇地抑制投资和投机性住房需求。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用差别化贷款利率、税率以及土地供应政策。
第三,要管好市场。政府管好市场主要是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防止捂盘惜售,圈地不用。
⑤ 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有没有住房保障规定
我仔细看了,征求意见稿里面没有这个,只是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要保证编制
⑥ 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各地政策法规不一,看你要哪个地方的了.
成都在这个方面是全国比较好的.
⑦ 我国有哪部法律对公民的房屋使用权有保护条款,具体在第几条第几款!
1、你说的是承租公房的情况?
2、公房的所有权在单位或房管局,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且是否为公房设定使用权、使用权的内容和期限、使用方式等都应由公房所有人决定并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公房使用权的内容,一般会以政策、文件或协议方式事先约定。
3、“这样是否侵害到住户的使用权?”:
(1)是否侵犯使用权,要看当初协议或是公房使用政策的相关规定或约定:如果违反了规定或约定,就是侵犯使用权;如果没有违反、而是按约定或规定办理的,就不是侵权。
(2)如果当初没有约定或是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过渡期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应适当给予补偿。
4、“住户有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搬走?”:我认为没有,因为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必须受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
5、“具体在第几条第几款! 这个一定要说明!”:很难说明,因为这是公房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约定的事项,不是法律应规定的内容。
可以参考的规定有:
(1)《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⑧ 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屋配套设施有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版视器、权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这些设施的收费依据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查一下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就知道了。如,公用水费是按全部住户使用的总水费分摊的,电是按每户用电总量分摊的,但电梯用电是按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
⑨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观点评论
早在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市场化改革之始,就是一个“双核体制”:一个是注重效率的商品房体系,由开发商负责,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另一个是注重公平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通过政府导向、政策介入,以投资或提供优惠政策等形式,为单纯依靠市场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提供安居性住房。
这两个体系,本来可以并行不悖、互不冲击,共同构成我国完善的住房制度。然而,混乱也由此肇始。
重视效率的商品房部分,急遽发展,造就了一个狂飚的“黄金十年”。而保障性住房体系,一直都被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只是政府手中的一张牌,需要时候,就当作调节商品房市场的政策牌,打一打。大多数时候,则被打入“冷宫”。
究其混乱的原因,一方面,源于保障房会冲击商品房市场的担心。我们害怕保障房规模太大,会冲击土地财政和商品房市场规则,导致房地产行业低迷,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大环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性的逐步降低,这个担心不再有。
另外一方面,其时的住房保障制度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无论其规划建设,还是供应分配,始终都缺乏制度性保障。之前国家相关部委也发布过政策性条文,但严格说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在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动力和积极性。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加强已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刚性,为各项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真正确立和落实保驾护航,完善“双核体制”薄弱的一面,使之不再是跛脚的拐子体制。
以住房保障为契机,政府全面退出发育已经成熟的商品房领域,而把精力放在依然薄弱的保障房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