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廉租房申请书在哪里领
你先写份申请书到你所在的社区盖章,然后可以到你所在的房产局领申请书
⑵ 廉租住房换房申请书怎么写
本人姓名___、身份证号__、公租房号__因工作单位____距本公租房太远,上班很不方便,已征得姓名__本人同意,现申请与姓名____、身份证号____、公租房号____互换公租房,已征得姓名__本人同意,请予批准。
(2)住房保障申请书范文扩展阅读: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切实满足保障对象需求,解决其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我市住房保障部门面向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保障性住房互换按照“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互换仅限于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进行。
第五条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⑶ 对申请人违规申请,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罚
不可以。(若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计划安排并由政府提供资金和税费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或有条件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昭阳区住房保障局、昭阳区住房保障运营中心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昭阳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三城办事处、各乡(镇)政府、云南建工集团公司、区发改局、公安、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分局、税务局、审计、住房公积金中心、工商以及各政企共建的企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租售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审核对象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1.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审核对象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成年未婚的,父母为共同申请人,审核对象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成年未婚而年满35周岁以上的,可按家庭进行申请,审核对象为申请人本人。
(二)以单身人士申请的,审核对象为申请人本人 。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计算,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计算式为:3500×85%=2975元;
(二)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户籍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包含国家在职在编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务工人员;
2.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并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3.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包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4.在昭通市和昭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不受户籍、参加工作时间的限制,包含在昭阳区各乡镇工作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
第八条 应提交的材料
(一)户籍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云南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
1.应提供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企业职工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昭通市和昭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4.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经营、生产、纳税等原件、复印件。
(四)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五)拥有私人房产应提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不提供未婚证明)。
(七)昭阳区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家庭申请的人员,属昭通市和昭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一起居住的证明方可,其它人员必须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昭阳区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经相关部门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若不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非昭阳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内购买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经相关部门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若不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0万以上的;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高于按社平工资100%标准缴纳的;
缴费计算公式为:当年缴费金额=上年度社平工资×20%×12×缴存档次(100%或60%或40%)
(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地税部门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大于5万元以上的(不含5万元,不累计相加);
(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单身人士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
(九)离婚年限至当年受理申请之日起算,不满一年的(含一年)。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
(一)昭阳区三城办事处户籍以及在三城办事处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情况证明(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不提供未婚证明)到户籍或者临时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昭阳区其它乡(镇)在职在编人员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经社区或乡(镇)在职在编人员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方可在社区或乡(镇)在职在编人员工作单位领取《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和相关格式证明。
第十一条 收件
(一)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提交资料的申请人是否为本人进行核对,非本人的不予收件。
(二)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在《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对: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收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一次性补充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交件;
2.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信息按格式要求准确、无误在《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领取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电子版和纸质版),工作人员按照收件要求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和材料,复印件需由工作人员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让申请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
第十三条 初审
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完成后,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公示
(一)初审完成后,在三城办事处申请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二)初审完成后,在乡镇申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汇总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根据举报人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并最终作出初审决定。初审过程中异议成立或初审不合格的,由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资料由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封存存档,不须退还申请人,也不再上报。
第十五条 归档、报件
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将准确、无误的《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领取登记薄》(电子版和纸质版)、所有申请人资料归档案袋后,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复审
(一)昭阳区其他乡(镇)在职在编人员申请的,由申请人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乡镇的相关单位)申报资料后,进入复审程序,完善复审相关手续,复审结束后,将申请人资料和准确、无误的EXCEL电子数据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复审过程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资料由其封存存档,不再上报资料。
第十七条 联合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资料后,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对无误后的《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领取登记薄》(电子版)数据,分别交公安户籍、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车管所、工商局、房管局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各部门将比对后的电子数据资料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资料(纸质版)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联合审核各部门须审核的内容
公安户籍: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三城办事处籍人员、非三城办事处籍属云南籍人员、非云南籍人员)。
房管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个人房产(住房和商铺)。
车管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
社保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月缴费情况。
工商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在工商注册成立公司及营业执照。
地税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
公积金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纳公积金。第十九条 终审及公示
(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各部门的联合审核资料后,由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恶意隐瞒相关资料或信息的,将此申请人纳入不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若各级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直接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各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若有举报,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领导组责成各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三)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的联合审核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最终审核,提出终审意见。
1.经最终审核不符合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再书面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申请资料由住房保障部门封存保管。
2.经终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区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住房保障轮候库,并发放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通知单;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由社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EXCEL电子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后期审核失误,谁失误,谁负责。联合审核各部门必须按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和格式审核、返回数据,不可改变数据格式;在返回数据中联合审核部门均应按审核内容给出准确的数据,不再进行备注。
第二十条 摇号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很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数也很多,若按廉租住房的抽签方式进行分配,则很难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用电脑软件摇号的方式进行。
(一)摇号事项
对取得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轮候库,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二)摇号方法
在昭通电视2台采用现场直播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察、公安户籍部门、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局、交警一大队车管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随机选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代表参与全程监督的方式进行电脑摇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程序详见《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方案》)。
(三)摇号注意事项
1.抽签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会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得高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会场,对阻碍正常的抽签活动、有违法行为、扰乱现场秩序或拒绝接受抽签结果的,取消其抽签资格;对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人员依法强制带离现场,若因被强制带离造成本人不能参与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抽签资格。
2.摇号过程中,出现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电脑故障,已产生的摇号结果有效,待故障排除或启用备用电脑后,摇号继续进行。
3.摇号配租结果一经产生,申请人不得任意调换房源,一经发现取消调换房源双方的入住资格。
4.摇号配租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或经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必须持《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确认单》、身份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
5.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①摇号结果现场公布后,拒绝领取《保障性住房摇号配租确认单》的;
②摇号定房后主动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轮候
通过公开摇号,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吸纳进轮候库,进入下一批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必须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社区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接受申请,申请人可向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严格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人。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摇号等主要环节由区住建局牵头,邀请区纪检监察、审计、公证处、新闻媒体和联审部门进行监督。
(三)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对初审、复审和审核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六)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要畅通公共租赁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⑷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怎么写
住房保障申请书格式
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_____村(社区):
具申请人名叫_____,现年____岁,耐孙家庭人口共 ____人。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是:(写清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年龄)
本人由于家庭经济收入有限,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购买住房,所以只得(说明是租住还是借住)房屋居住,现居住在(说清租房地点、出租人的姓名、租昌镇链房面积、每年的房租等情况。属借住父母或亲友房的应说明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地点、面积等)
此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是党中央惠民政策以及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根据本人及家庭的困难旅档现状,现特向你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敬请组织能批准为盼。特此申请申请人:年 月 日
⑸ 离婚无住房低保申请书怎么写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
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
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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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求廉租房申请书范文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⑺ 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怎么写
这种手都要写段
⑻ 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申请书怎么写
保障房主要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具体的保障房申请条件也有不同,每个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这个要看地方政府是如何制定的,你可以到相关部门去问一下。
我给你一个参考的资料,总得保障房申请条件离不开这些: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保障房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⑼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怎么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范文模版: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20xx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