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退役的伤残军人有没有住房补贴
如果你是在部队因公伤残7级,已经通役的伤残军人,是没有住房补贴的。
内一到六容级的伤残军人有住房补贴。
但是,如果你退役后住房和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地方的补助和经济适用房。
法律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㈡ 4级关于伤残军人补贴有享受住房补贴吗
我国只有当年退役移交地方的、4级以上、在家里供养的,残疾军人享受补贴有享专受住房补贴。购建房所属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文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第二条规定: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依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祝战友好运,得到此项补贴。
㈢ 抗美援朝伤残军人享受住房补贴吗
我国所有对于残疾军人(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的政策,并不讲“抗美援朝”、“自卫还击战”、“汶川地震”参军入伍时期的,只有讲究的是残疾等级(当然离休的残疾军人老革命具有离休待遇,但是残疾军人方面没有特别优待的)。比如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就有国家财政部、民政部《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文件,对于任何时期的一到四级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予以住房补贴,相关原文如下: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各省购建房补助资金。购建房屋产权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购建房资金发给残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条 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㈣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问题在于你是否是从部队直接退休回家乡安置,如果是的那就毫无问题10万以上的住房补贴!
如果你不是直接退休的退伍军人,四级残疾军人的那就不一定。因为2009年军委的文件里面讲的模棱两可,不是强制的;就看地方的理解执行和经济实力,据我知道福建省已经实行了住房补贴,有几个省市也在战友的要求下予以填表。
如果属地民政局有发放的,他的名下已经有一套安居保障房并不会影响1-4级残疾军人的住房补贴,那是两条线上跑的车,就和已经退休的残疾军人领取养老金和抚恤金一样。
我是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就没有神马戏可唱了。
祝战友好运,得到此项补贴。
㈤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报告
有关残疾军人住房补贴的文件,那就是依据军委干部部《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房〔2009〕748号),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范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二、发放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账户挂账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基本住房补贴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际数额发放;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三、发放办法。年度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名单确定后,所在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由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四、决算编报。200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伤病残退休军人,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2001—2008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已下达住房补贴预算指标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基本住房补贴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编制,原下达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在上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决算时加注说明。
五、要求。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规定要求严格住房补贴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伤病残退休军人按时顺利移交。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 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x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 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午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1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帅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七)营职(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
(八)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十)四级以下士官6O平方米。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解放军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衔、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㈥ 残疾军人1-4级住房补贴,填表是什么意思
好事!大好事!你可以得到一笔起码10万元的住房补贴!!!
总政干部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对已经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也与以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
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武警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的,说句实在话,千千万万个已经退伍的军人,国家也没有能力每人发放10万人民币以上的住房补贴的。
请看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对于这个文件平心而论是很好的一个政策,对于现役残疾军人退役后的住房安置确实是件大好事,但是对于已经退役多年的一级、三级残疾军人就是一个模棱两可得说法,全凭各地民政部门公务员的理解和执行了。我们战友中有一等(现在一级)的,也有三级的,但是在其他的省份,现在还是以福建战友为例在争取之中。
至于我自己因为已经退役29年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也曾经向要好的民政局战友打听过,结果就是主管部门“双退办”回复:如果不是在文件颁布以后直接从军队里退休,是没有的事情。现在让你填表就是有发放住房补贴的可能了!希望你得到以后告诉我一下,让我也享受一下战友的幸福!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吧!
㈦ 四级残疾军人的住房补贴问题
你这种情况,要到市民政局去,区里和镇里的民政局不管,因为每个月的抚恤金是市里下发的,
㈧ 关于七级老兵残疾军人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52360 因公50700 因病49040
二级 因战47380 因公44890 因病43210
三级 因战41570 因公39070 因病36590
四级 因战34070 因公30760 因病28260
五级 因战26620 因公23270 因病21610
六级 因战20800 因公19680因病16630
七级 因战15800 因公14140
八级 因战9970 因公9130
九级 因战8290 因公6650
十级 因战 因公49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1、每月(有的级别比较低,民政部门会以季度、本年度的频度)领取依据民政部2010年10月规定的抚恤金;七级 因战 8660 元/年 因公 7740 元/年(七级以下没有因病致残的)
2、城镇户籍的5-10级残疾军人安置工作,农村户籍5-10级残疾军人的不一定安置工作(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临时补助);
3、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法律规定由国家保障,有的地方凭普通的医保卡就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免费医疗(包括挂号费免费),更多的地方是医保+医疗补贴制,补贴结余的50%归己,超出的医保报销;7-10级就要跟着企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同步,唯一优惠的就是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报销医保以外的50%。
4、市内交通(公交、地铁和城郊公交)免费,长途汽车、火车和飞机全价的半票(优惠含飞机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5、风景区门票优惠,有的是免费,七级以下有的是半票(对6级免票有黄山、张家界、深圳世界之窗、欢乐谷等,普通景点和收费公园免费);反而上海的科技馆等只有一定的优惠,7月12日再开幕的世博会中国馆也就优惠5元(全价20元)。
6、大型的机场安检走绿色通道(小型机场无奈)。
7、购买火车、长途汽车、医院门急症挂号、付费、取药有优先窗口;
8、到剧院、电影院购票享受半票。
此项政策涵盖境内各大城市和地区,但是港澳无效。
㈨ 分散安置的1-4级伤残军人住房补贴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吗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文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残疾退役士兵顺利移交和妥善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第三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名单,由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有关部门提供,民政部审核汇总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各省购建房补助资金。购建房屋产权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购建房资金发给残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条 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第六条 购建房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购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购建房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请注意第五条“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
㈩ 请问国家对退伍一至四 级残疾军人住房怎么解 决
1至4级残疾军人退役国家供养终身
条例规定,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