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我在江苏银行的存款,住房保障中心会知道
现在都全国联网了,所以你这个情况是很正常的。
❷ 江苏省关于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 补充规定
即使是一个省,补偿规定也是各有不同,会依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发回公告。国有土地房屋补偿答方式主要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哪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决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应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同等档次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选择产权安置的,应遵循“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回迁房屋应该就近安置,且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❸ 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有哪些保障性住房怎么才能买到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呵呵。这个问题建义你到射阳的门户网站去看一下政府的相关政策。
❹ 江苏省宿迁市拆迁时人均最低保障的住房面积是多少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宿迁市拆迁,那一般来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房屋产权置换,一般是相同地段拆多少补多少。
❺ 南通二手房新规:买房款存入官方账户,手续完成后才划给房东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南通市出台《南通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据《南通日报》消息,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南通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所谓存量房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按照计划,此次市区行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利用贷款购房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先在崇川区范围内施行,其他区在匹配条件满足后,逐步推广实施。
对于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按照规定,交易双方凭已预审通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买受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将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双方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会同贷款银行申请不动产转移和抵押合并登记。
当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办法》明确,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信息化管理。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监管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南通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胥小华解读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其中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等到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顺利完成后,最终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个官方的专用账户相当于提供了类似‘支付宝’功能,更安全也更具公信力。”
胥小华指出,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产权带抵押转让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资金监管,既可以减轻卖方还贷的资金压力,也可以避免买方提前垫资还款造成的风险。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照既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模式进行房产交易,让买卖双方不再纠结于先过户还是先给房款,促进市场成交。
不过,并非所有情形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都纳入监管范围。《办法》显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继承、赠与、所有权交换的;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拍卖转让的;出资入股的;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间转让的;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等情形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
❻ 江苏省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
2、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作出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了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❼ 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低保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有哪些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❽ 江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云南省买房吗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专别是武汉属,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❾ 江苏省农村最低居保障型居住房面积
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之间。江苏,得名于清朝江宁府和苏州府二府之首字,简称“苏”。省会城市为南京。江苏傍江临海,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总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06%的土地上,全省常住人口7405.8万人。连绵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拥抱着约980万亩的黄金滩涂。江苏境内平原辽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江河湖泊密布,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泽湖在此横卧,历史上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江苏历史悠久。这里是中国吴越文化的发祥地,早在数十万年前南京一带就已经是人类聚居之地。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现了原始村落,开始了原始农业生产。3000多年前,江苏青铜器的冶炼和锻造,已达到很高的技术水平。公元3-6世纪,南京成为中国南方的经济文化中心。公元7-10世纪以后,全国经济重心南移,有所谓“天下大计,仰于东南”的说法,扬州成为全国最繁华的城市。公元14-17世纪中叶以后,苏州、松江和南京等地,成为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祥地。19世纪末叶,缫丝、纺织、面粉、采煤等近代工业,在无锡、南通、苏州、常州、徐州等地陆续兴起。此后,江苏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中国一直名列前茅。江苏人文荟萃。以著名诗人李白、白居易、刘禹锡、王安石为代表的历代诗人,在江苏留下了许多不朽的诗篇。这里还产生过众多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如书画家顾恺之、米芾、唐寅、郑板桥、龚贤,中国古典小说《水浒传》作者施耐庵、《西游记》作者吴承恩、《红楼梦》作者曹雪芹,以及近现代散文家朱自清、诗人柳亚子、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等。以徐悲鸿、刘海粟、陈之佛、傅抱石、钱松喦、林散之为代表的书画艺术大师享誉世界;源于江苏的中国最古老的剧种----昆曲更有“百戏之本”的称誉;苏州刺绣、南京云锦、扬州漆器、南通风筝、宜兴紫砂陶器、常州梳篦、苏州和扬州的盆景等都是在海内外享有盛誉的工艺精品。江苏省正式建制始于清康熙六年(1667年),自1983年起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现设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镇江、连云港、徐州、盐城、淮阴、泰州、宿迁13个省辖市,下辖64个县和县级市,43个市辖区。江苏是中国的经济大省。全省综合经济实力在全国一直处于前列。2003年江苏省国内生产总值12451.8亿元,比去年增长13.5%;全年人均生产总值突破2000美元,GDP增幅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苏对外开放日益扩大。2003年进出口总额1136.7亿美元,增长61.7%;其中出口591.4亿美元,增长53.7%。外商直接投资158亿美元,增长52.4%。全年新批境外企业33家,投资额5404.7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合同额20.9亿美元,营业额19.8亿美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遍布全省,其整体规模和发展水平均居全国前列。对外友好关系不断发展。江苏省及省辖市、县级市已与39个国家的157个省州和城市缔结国际友好关系,总数列全国各省、区、市第一位。江苏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分别增长13.2%和6.1%。居民人均储蓄存款突破1万元。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5.9平方米。江苏境内山明水秀,名胜众多。南京、苏州、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均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省内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有13座,包括六朝古都南京、人间天堂苏州。2003年全省共接待海外游客223.2万人次,国内游客1.1亿人次。江苏科学教育水平居全国前列。全省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88人,从事科研活动人员32.3万人,科技力量与科研能力,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第三位;对外科技和教育交流频繁,江苏已与世界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与近30多个专家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江苏各类学校已与国外近300所大中学校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105所,在校学生达91.33万人,高等学校数和在校生人数位居全国第一,也是中国第一个实现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省份。江苏文化体育事业成就斐然。拥有20多种地方戏剧和15个地方曲种。书画艺术历史悠久,民间艺术形式多样,别具一格。全省共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131个,文化馆115个,公共图书馆101个,档案馆170个。有历史、艺术和纪念性博物馆91个。其中,南京小红花艺术团被誉为“娃娃天使”;南京图书馆为中国第三大公共图书馆;南京博物院文物藏品数量居全国第三;设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保存着大量中华民国时期的历史档案。全省基本上实现了省、市、县、乡广播电视联网和村村通有线电视。全省共有各类卫生机构12775个,其中医院、卫生防疫和防治机构3333个,遍布全省各大中小城市及乡镇(村)。江苏,一个朝气蓬勃的省份,提出了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到2010年,全省总体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到2020年左右,全省总体上基本实现现代化,江苏将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