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是今年八月病退的士官,想问一下我们能不能享受十万的住房补贴
应该可以吧!要看具体文件,我上次见文件了,但没看具体的日期,改天如果有时间去机关也帮你看下,请问你是哪个部队的,我是济南的,我参加了今年3月份的评残,但现在还没有批下来,为什么?
② 我想问一下,办理部队病退,部队的统建住房跟住房补贴的区别,是二选一还是同时给与,两个向冲吗急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是二选一,分配住房后就不需要买房租房了,拿住房补贴不合适,这与退伍时安排工作和安置金的关系是一样的。
希望能帮到您。
③ 公务员退休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退休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回时当地上答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④ 2005年病退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怎么计算? 该有的都在你的退休金之中,不该有的无处计算。
⑤ 军人病退都有哪些补助
1、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2、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3、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办理病退手续之后,自己可以按照自己的等级来获得不同的补助。到时候会有伤残补助金,而且还会享受到基本住房的补贴。
(5)病退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在2009年军地联合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
一、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
1、病退:
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
2、国家供养终身: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
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2、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人民币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3、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4、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⑥ 我想麻烦你一下,我是义务兵因公四级伤残,能否办病退如果退伍有哪些补助,安置工作吗非常感谢!
应该是可以的,具体的文件如下所示;至于退伍期间要发放的费用有:医疗费、退役费(一般战士都有),主要的还有军委为负伤军人所购买的商业保险,四级可以发给伤亡保险金:
文件一 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在答记者问时说: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
文件二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
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内容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条款以五部联合下发各地执行的文件为准)
⑦ 病退军官享有哪些待遇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7)病退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
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职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人员。
⑧ 2011年部队病退士官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1、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如何落实?
伤病残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自理住房,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2、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伤病残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高于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实际额计发。安置地区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所有的费用在你办病退手续时都会结清的。你已经办理病退了,到现在还不知道这个问题。
⑨ 军队病退干部移交地方不给解决住房是否享受10万元住房补贴
第一,军队住房补贴制度是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的,99年之前(含99年)转业或移交地方的不享受这一政策,因此,你肯定没有住房补贴。
第二,你所说的士官是06年退役的,他属于享受住房补贴的政策的对象。
⑩ 病退享受 报刋费吗
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其以上,实行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鉴定时必须是在医疗期满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2019年事业单位病退新政策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2019年公务员病退新政策
公务员退休的政策规定,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其中因病退休有如下规定: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基本退休费以外,还有一定的生活补贴,按退休前级别确定发放。
2019年军人病退新政策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草案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此外,草案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