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泰安大润发到泰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坐几路公交车
公交线路:36路,全程约4.9公里
1、从大润发(泰安店)步行约130米,到达泰安丽人妇产医院、泰山火车站
2、乘坐36路,经过11站, 到达公积金管理中心站
3、步行约40米,到达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
如有问题请追问,满意请 点击 【选为满意答案】
⑵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岱道庵路与岱宗大街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东。2010年被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列全省第二位)和“市级文明机关”。
注册资本:4887.6万人民币
⑶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保卫、政务公开、督办、综合性文稿、宣传、信访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便民服务受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文明建设;负责直属单位的目标考核;负责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执法监察科
组织起草、审核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工程建设科
研究拟订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市外企业进泰承包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争议仲裁。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拟订住宅建设、房屋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标准及审查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危房鉴定工作;负责监督房地产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
(七)城市管理科(挂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城市防洪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户外广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影响城市环境(城市违章建筑除外)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各类设施管网、线路建设及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等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及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候车亭的审批工作。
(八)村镇建设科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及城镇化建设试点;监督实施全市村镇建设计划和重点小城镇建设;负责村镇建设事业费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九)勘察设计科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测量工作;审查审批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告);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投标活动。
(十)行业安全管理科
组织制定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负责对重大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计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墙改节能工作;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⑷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规定;
四、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负责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的审核、报批;
六、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编报公积金财务报表,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八、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确保资金安全;
九、执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厉行节约;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
十三、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矿业集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各分支机构实行“四统一”管理;
十四、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争创“泰山先锋”,创建“五型”机关;
十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⑸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末上班吗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末休息,周一至周五上班。
⑹ 泰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是在哪儿
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泰安市岱道庵路162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⑺ 泰安市出入境管理局
泰安市出入境管理局??是指人员出入境还是货物出入境??人员出入境去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货物出入境去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位于:泰安市公安局一楼东侧
地址:东岳大街
公交:3路、4路、15路。
距离火车站1.8公里。打车5元。
2、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东岳大街,市政广场西侧。
联系电话:8418008
公交:4路、8路、9路、16路。乐园小区站下车。
⑻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及步骤是什么谢谢
先说标准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下面是政策和具体步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九条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⑼ 泰安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回屋的产答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三、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tagjj.com/Item/Show.asp?m=1&d=1861
⑽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怎么样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