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工有什么区别
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工有什么区别
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加快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医疗保险,以保障他们在农村缴纳的时间能够延续计算、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作为财政分成和转移支付的依据,逐步让已长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较多支持。一要创新人口管理,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子女就学。三要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要按照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要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对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投入。二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在户籍身份上成为完全的城镇居民、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户口登记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失业保险,必须建立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增强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
❷ 如何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推进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推进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关键是推进城市居民素质和生活方式现代化。为此,应着力改革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服务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十三五”规划《纲要》就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围绕如何促进城市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尤其是如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行探讨。
一、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人民观察)
新型城镇化是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实现包容性发展
实现包容性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增长,而且要求就业、教育、医疗等共同发展;不仅包括城市户籍人口发展,而且包括城市非户籍人口发展。一般来讲,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促进“老市民”与“新市民”和谐发展。
推进城市现代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既讲究先来后到,也不完全停留在先来后到上。当前,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重视常住人口城镇化过渡到重视户籍人口城镇化,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逐步放松城市户籍管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逐步实现外来常住人口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属地化。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且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外,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另一方面,开辟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新渠道。逐步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的做法。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进行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条件,实行差异化的落户政策。
实现更有尊严的发展
城市是人口高度密集区域。以人为本,不单是利用好人力资源,而且包括尊重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当前,推进城市现代化,应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各项工作,为“新市民”实现更有尊严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在实践中,应尊重常住人口的自主选择权,不能强迫其市民化,不搞层层摊派。现代城市建设应抓住管理和服务这两个重点,改变粗放管理方式,让“新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将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为此,应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其同城镇户籍人口的待遇差距。同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的各环节、城市发展的各领域。
实现协调发展
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实现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城市发展是动态的,现在的“老市民”大都是老移民,“新市民”大都是新移民。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应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数额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努力保证城市现代化过程中“老市民”不失落、“新市民”无抱怨。
实现宜居性发展
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应以宜居性发展为基本理念,科学把握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内在联系,努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建设“老市民”与“新市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推进城市宜居性发展,应增强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强化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将环境容量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作为确立城市定位与规模的基本依据;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摊大饼”式的扩张,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坚持集约发展,树立“精明增长”和“紧凑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既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又要兼顾市民工作与生活便利。
实现参与式发展
现代城市建设的主体是多元的。建设宜居城市,应调动多元建设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参与式发展。
在实践中,既要统筹好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又要协调好“老市民”和“新市民”的关系,进而调动各方推进城市现代化的积极性。坚持协调协同,努力促进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不乱套。政府应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尤其要注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不随意;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尊重“老市民”和“新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管共治、共建共享。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二、让农民工不再成为“候鸟”(当今聚焦)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体现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理念。实现这一目标,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农民工不再成为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迁徙的“候鸟”。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8亿,其中在当地乡镇企业就业的有1.1亿左右,在城市就业的有1.7亿左右。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居住,但户籍还在农村,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这些农民工不仅是城市的“候鸟”,对于农村来说也是“候鸟”。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解决这些“存量”,让已经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变成市民,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给予他们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特别是实现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承载了太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功能,使农民不仅成为一种职业,而且成为一种身份;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流动,而且使农民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待遇。有学者统计,城市户口附带了几十项农民享受不到的社会福利。因此,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实际上,很多地区正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市户口、农村户口之分,统称为居民户口。但一些农民工对于换户口并没有兴趣,因为在有的地区户籍改革更多是一种形式,附着在户口上的社会利益并没有改革,户籍管理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改变。如果农民工在换了户口之后仍然难以享受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利益,这种户籍制度改革就没有多大意义。避免这种情况,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户籍的身份属性,建立按居住地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户籍制度,根据实际赋予农民自由迁徙、“用脚投票”的权利。
尊重农民工意愿有序推进。在以往的实践中,部分地区片面理解城镇化,简单地认为合村并居、农民上楼就是城镇化,出现了农民“被上楼”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干部看来,让农民仅仅以成本价掏钱买房上楼是帮助农民改善生活方式、过上城里人日子的大好事,因此往往“替农民着想”“为农民做主”。实际上,这样一来农民的生活方式虽然改变了,但生产方式并没有改变,反倒带来许多不便,最终其生活方式也难有质的提高。因此,新型城镇化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有序推进。城镇化必须以产业为支撑,没有产业支撑就有可能陷入贫民窟与现代建筑并存的“拉美陷阱”。以往一些地方的城镇化由于没有产业支撑,一些上了楼的农民仍然要外出打工,原来的空心村变成了空心社区。这种现象要避免再次出现。同时,应合理定位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关系,完善中小城市功能,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重点建设小城镇,因为小城镇处于城市之尾、农村之首,大多具有一定的产业支撑,可以实现农民就地城镇化,减轻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带来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城镇化需要以征地为载体,所征之地绝大部分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过去,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下,有的地方政府对于推进城镇化有着较强冲动,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农民难以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的土地权益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明确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应重点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机制,让农民成为土地交易的市场主体,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三、改变重物轻人的传统城镇化思维(新知新觉)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56.1%,但获得城镇户籍的人口仅为36%左右,仍有2亿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常住人口没有城镇户籍,导致其在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方面难以享受市民待遇。同时,农民工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技能培训,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扎根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应遵循立足国情、因地制宜的原则,改变重物轻人的传统城镇化思维,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着力提升其能力素质,提高其平等参与、平等发展能力。
健全市场机制,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促使进城务工农民和市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切实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实现城乡、区域信息共享,推进规范的就业中介组织建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作用,尤其是大力发展服务业,使之成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领域。不断完善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现农民工就业本地化。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注重培育壮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加强改革创新,完善制度保障。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提高农地生产效率的同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融入社区。鼓励引导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管理、社区文体活动等,为他们搭建与城市居民沟通交流的平台,增加不同社会群体的接触机会,促进全社会形成不同群体之间平等交往、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融洽氛围,逐步消除认同偏差和歧视。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缓解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心理焦虑,增强进城落户农民的自信心和归属感。
开展教育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农民工自身技能和素质的提升是其在城市稳定就业的保证,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这有赖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机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应更加注重专业化和实用性,更加切合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同时,适应农民工个体发展差异,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应更加注重因材施教,尊重农民工意愿,激发其创造活力。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的培训管理方法,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努力满足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需求。
(作者为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四、突破农民工市民化的“瓶颈制约”(治理之道)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必须高度关注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近年来,各地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农民工市民化的“瓶颈制约”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农民工落户城市、成为市民的比例不高,农民工融入城市缺乏制度接纳和社会认同等。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须深入研究制约因素,努力找到破解之策。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制度壁垒。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尚未被根本打破,农民工市民化还面临一些制度障碍。城市户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制度,构成了拒农民工于城外的壁垒。这使得很多农民工在城市以非正规就业为主,缺乏稳定的职业与收入,缺乏完备的社会保障,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成本门槛。一方面,城市接纳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较高。将外来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居民,需要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大量投入,加上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城市需要付出的成本巨大。不少大城市承载能力有限,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尖锐。这导致一些城市政府缺乏吸纳农民工的强烈愿望,出现了经济上接纳、政策上排斥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需要支付的成本也不容小觑,特别是城市高企的房价已成为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的最大挑战。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认同关口。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城市社会与外来人口相互认同的过程。在一些农民工大量涌入的城市,由于文化层次、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矛盾纠纷频频发生。一部分城市居民认为,外来人口是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且侵占了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资源,对农民工市民化持抵触情绪;一些农民工觉得在城市受到排挤和歧视,对城市的认同度、归属感不高。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能力短板。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能否取得市民身份、最终融入城市社会。目前,我国农民工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不高,特别是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这造成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和就业空间方面回旋余地较小,还不能成为城市发展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
推进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环节。同时,将几亿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必将是一个长期、艰辛的过程。“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常住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推动更多人口融入城镇。这为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拓宽农民工市民化制度通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扫清农民工市民化的户籍障碍,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通道,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工市民化托底。根据农民工群体的实际,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全国范围的统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体系,解除其进入城市的后顾之忧。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高农民工市民化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运用财政支持、创投引导、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更多农民工具有一技之长。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农民工身份转换。城市政府、居民及社会各界要改变对农民工的矛盾心理,从思想上、行动上接纳农民工市民化;积极创新政策和制度安排,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农民工自身也要努力提高素质、转变观念、改变行为方式,增进与城镇居民的彼此认同、相互接纳,尽快融入城市社会。
❸ 国家针对农民工住房问题出台了哪些政策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2015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本回答由社会民生分类达人 陆韡良推荐
❹ 好消息,蚌埠341套公租房来啦,在哪里
为确保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蚌埠市第五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蚌保组字[2015]10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如下:
01房源筹集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燕山新村小区341套房源。
02保障范围
(一)确保家庭
本次配租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0-16㎡(不含16㎡),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退休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
03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均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还应在2017年9月底前相应具备的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确保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若户籍非市区家庭,仅查核其个人私有房产即可;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6㎡以内且总面积不超过48㎡;
(3)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无效);
(4)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证明,如社保发放清单等;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离退休人员
(1)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922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3、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4、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非户籍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04受理程序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申请家庭需向辖区居委会或社区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5)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6)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7)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需出具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收入证明(包括退休工资等收入);
(8)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9)离婚、刑满出狱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10)凡户籍成员中已婚,并与配偶以独立家庭方式生活且符合保障条件,但因住房困难问题无法独立户口,挂户在父母、子女家中的,可作为独立户纳入保障,但同时应从所挂户籍人口中核减,不得再随所挂户重复纳入保障。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须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社居委(村委会)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社居委(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05配租原则
此次实物配租将按以下顺序摇号配房,直至配完为止。
(一)在“优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
(二)其余符合条件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
(三)本次实物配租将以户籍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的数量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3人以下(含3人)户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住房;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原则上首批摇号配租在1楼;对于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和家庭成员有70周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摇号配租在2-5楼以内(含5楼);普通家庭原则上摇号配租在6-11楼(含11楼)。
(四)本次经受理登记审核通过,未获得配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将轮候到下批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解决。
(五)所有申请户,不论确保家庭还是剩余房源家庭的租金标准,一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关于对蚌埠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调整的通知》(建政秘〔2017〕8号)执行。
06
配租时间
(一)受理申请登记、审核时间
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辖区居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公示、民主评议及每户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2017年11月1日-11月14日内完成二审及公示,发送核对申请并报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11月15日-11月21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初审核后,向市核对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2017年11月22日-11月30日,市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核对报告;2017年12月1日-12月5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挂网公示;12月20日前完成公示、摇号配租及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七、监督保障
本次实物配租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负责全过程监督,区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同时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摇号配租的全过程聘请市公证处全程公证。
❺ 如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大体上,全国各地迄今为止的户籍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宣布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的居民户口制度。二是实行居住证制度。自2010年起,广东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依法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职称评定和其他方面的七类公共服务。
从各地实践看,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原城乡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差别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试点地区在政策设计上,原则上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及一定居住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但由于实际落户的前置条件很多,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真正在城镇落户。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者最多是地级市的)的农业转移人口,对跨行政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较多,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了跨区农业转移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城市的户籍也基本没有放开。户籍制度抬高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谋求待遇平等、机会公平的主要障碍,限制了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社会。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根据各类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明确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总体方向。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规划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100万—300万人口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300万—500万人口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调控其落户规模和节奏。这是户籍改革的重大突破,依据城市人口规模制定落户条件同时调高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既避免了根据城市行政等级制定落户标准的诸多弊端,又相应降低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门槛。规划还要求地方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落户标准,这既强化了政府在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责任,又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预期和选择。
从广东等地经验看,实行居住证制度,可以分类分批渐次解决进城务工特别是跨区域进入大中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要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赋予权利的原则,逐步解决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打破城乡分隔二元结构创造条件。
第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大背景下,城乡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存在很大差距,公共服务体制呈现城乡二元状态。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尽管在城镇就业和居住,有的已经实现了举家迁移,但他们难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农业转移人口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得到的有效服务不足,在就业居住地不能享受再就业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两为主”进展不均衡,全国仍有约20%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薄弱的民办学校或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学前教育和中考高考问题日益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体系不健全、异地就医结算困难等原因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突出,在一些地方流动人口还不能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随迁子女计划免疫接种率较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和保障水平低,不能在流入地城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也没有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基本文化权益缺乏制度化保障,文化生活贫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转换是形,服务的分享是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关键是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当前,改革和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重点任务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同等条件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推进中考制度和高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落实流入地属地化管理责任,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子女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险比重,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政策,实现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顺畅转移接续。建立惠及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要通过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最终达到消除户口待遇差别的目标。
第三,合理分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支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近期看,政府需要承担的成本主要是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公共卫生、低保、保障性住房等的支出。从远期看,农业转移人口退休后按目前的养老金发放办法,政府需要对个人养老金发放进行补贴。随着农业转移人口的增加,政府还需要增加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并非不可承受,关键在于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的财政分担机制不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从中央财政讲,要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支出因素,与各地吸收和承载外来人口的数量挂钩,与各地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工作努力程度挂钩。从地方财政讲,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各项民生支出为重点,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❻ 2015年6月1号搬发的户口本家庭户是农业户口吗
不一定。各个省份进行户籍改革的时间不一致,以当地的规定为准。以陕西省为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已经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好落实。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分工任务,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做好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2015年,实现全省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到2020年,实现累计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五)改革西安市市辖区落户政策。西安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西安市在2015年6月底以前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全省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的目标,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省公安厅负责)
(七)已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的地市,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八)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省公安厅负责)
(九)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分别负责)
(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负责)
(十一)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负责)
(十二)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十三)以“一核两轴两带三走廊四极”为城镇格局,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四)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的配套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省民政厅负责)
(十七)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负责)
(十八)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九)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省公安厅负责)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二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二)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三)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四)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五)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六)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七)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八)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二十九)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一)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城市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❼ 如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第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合理分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❽ 重磅,农村户口买房国家补贴8万元 怎么领
要带以下证件:
1、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本地户口本等,只要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即可。
2、城市工资收入证明:将工资卡的流水从银行打印出来,再让银行部门盖章即可,切记收入越稳定越好。
3、缴纳首付的证明:只要是按揭买房的,都会有首付证明。
4、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这个指的就是买房时的合同。
5、农民城市居住证明:这个城市居住证明比较简单,比如小区物业费、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暂住证等,手续越齐全越好。
农村户口买房申请补贴政策
1、 如果农民进城买房之后,如果自愿将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和耕地资源归还给村集体,那么国家会根据所归还的土地面积以及家中人口数量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 农村户口进城买房,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免契税,但国家出台相关意见后,部分城市已经取消农村户口购买住房免契税这个规定,详情咨询当地税务局。
3、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详情咨询当地政府。
(8)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农村户口买房流程
1、 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
签订合同签前,购买人注意开发商是否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缴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收据
3、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
4、银行审查按揭贷款申请
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0年。
5、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到公证部门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
6、开立账户
7、支用贷款
8、按约还款
9、偿还完毕贷款
农村户口买房补贴制度: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020年实现1亿农业人口城镇落户:
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农村户口积极作用:
就业失业: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
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