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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住房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11 13:26:34

A. 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制度

瑞典是全世界福利最好的国家

瑞典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其住宅制度被列入社会保障制度。瑞典政府住宅政策的目标是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一所足够宽敞和舒适且环境优美的住所。社会已把获得够标准的住宅认为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权利。瑞典住房的数量和质量,都已跨入了世界最高水平的行列。

一、公房建设与物业管理

瑞典公房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公房经营公司负责。公房经营公司始建于20世纪40年代,筹建公司的目的是影响市场,调节供求,而不是去占领住房市场。公司经营住房的宗旨,是向社会成员提供价廉物美的住房,经济上自负盈亏,但不赚钱。瑞典有150万居民居住在由300家经营公司管理的80万套公房中,占瑞典全部住房的21%。

瑞典全国有一个住房经营公司协会,主要任务是加强地区之间联系和信息交流,研究如何改进管理技能。比如,公房管理如何运用计算机?如何改造旧公房?等等。各城市公房经营公司属市政府管辖,公司经理由政府指派,公司既承担公房建设,也负责公房经营管理和维修。

公房建设由市政府编制和下达计划,公房经营公司组织实施。公司十分重视住宅小区建设,从总体布局到各详细部门都有具体规划,对整个住宅区规模、道路交通、住宅与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立体结构与各种设备安装、地上与地下管线、室内与室外工程等都予以通盘考虑,并注意对环境绿化和空间的艺术处理。住宅小区直接为住房服务的市政配套工程和洗衣房、汽车房、公共用房和儿童娱乐设施,由建设住房单位负责费用,商卞店等营利项目由营利单位承担,幼儿园、医疗站、老年之家等社会福利事业由市政当局建设,住宅小区外的市政配套工程按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如果有关方面发生争执由市政府协调。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物业管理人员参与意见,目的是保证住宅质量投资效益,并保证交付使用后便于使用和管理。这是一条成功的有利于物业管理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公房经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公房进行管理和维修。公司分区分片建立管理机构,下则设管理所和管理点,管理员多数经过专业培训。每个管理员管房100- 300户,管理设在居民楼内,点上设有专业维修人员;管理所设在住宅区内,负责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的修缮项目或重大修缮技术问题,由公司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各级管理维修人员按少而精的原则配备,用工量小的工种(如换玻璃工、油漆工)不配备人员,需要时从社会上雇佣。

公房租金与维修方式有很大灵活性。住户可以自由选择室内装修的材料标准和厨房,卫生设备由管理所负责安装,其超标准部分摊在住房的房租内。对维修方式,住户可以自行决定,如果室内维修由住户自修,房租内就可以减去室内维修费用。

瑞典住房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各种房屋经营条件基本相同,经济上都没有什么特别政策优惠,公房经营公司也不例外。在住房市场上,房屋供应超过需求,房客在选择住房地点,住房标准时,就有挑选余地。各种住房的经营管理者各自发挥优势,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吸引房客。

公房经营公司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其特点和优势表现在:

(1)新建单元式公房比重大、比较集中,维修点分布合理,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管房。住户电话通知,维修车随叫随到。

(2)公司与房客联合会保持经常联系,听取意见,改进服务,同时定期谈判制定合理租金标准,一般比私人出租房的租金低。

(3)力求住宅区环境饲养和美化,如增添绿地、花木、艺术小品或公共活动场地等。

(4)为不同的房客提供不同内容的服务,如为老年人提供代购物品、医疗服务等。他们通过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使所管公房质量越来越好,住房数量和住户越来越多。

二、合作社住宅与物业管理

瑞典全国合作住宅的建设和物业管理主要由全国住房合作社联盟(简称HSB)负责。HSB是一个全国性的住房合作社组织,由63个省、市级的住房合作协会组成。

HSB按照会员入会时间长短和储蓄额的多少,决定住户取得住房的次序。住房费用由住户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房价的70%为抵押贷款,利率按市场利率计算,偿还抵押贷款的钱是用个人所得税前的工资支付,这部分钱国家予以减免所得税,实际上是对买房人的补贴。分期付款的钱加上住房外部的维修费(室内维修自理)、集中供热费、公用水电费、污水处理费、卫生服务费、保险费以及设备维修费合起来,构成每年需交付的住房费用。住户搬进合作社住宅,就等于获得了永久的使用权。如住房需转让、转租、交换、买卖时,需要经地过基层合作社的批准,价格可以由双方自由协议。HSB规定了"买回"制度(收购会员要出卖的住房),以协助政府防止住宅方面的投机倒把。

HSB认为,住宅建设仅仅是一两年时间,而住户居住要持续60年以上。所以住宅的管理、维修、养护,为住户提供良好 的服务非常重要。HSB大多数工作人员都从事管理工作,并注意不断提高管理技能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住房属于合作社员所有和使用。所以他们很重视发挥会员的作用。会员迁入新居后,就选举他们所信任的人参加管理委员会,其中有一名委员由HSB协会指派熟悉业务有经验的人承担,以便与其他委员一起,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兼职的。大的合作社(50户以上)有时雇佣一名专职管理员,维修工作由协会和住户分别承担,室内的一些设备维修由住户自己修理养护或委托协会维修,室外,管理等比较复杂部件的维修由协会负责。此外,协会还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开展各种技术培训,培养居民爱护住宅和环境的习惯.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政策在二战后开始流行与西方国家,主要为缓解严重的社会和阶级矛盾,尤其是北欧国家,一直坚持“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
所谓“高福利”并不是指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你假设的情况不会出现。高额的社保金的确可以保证一个人在这样的国家中安度一生,但仅仅是安度,如果因为生病而住院花钱,这个钱只能从领取的社保金中支出,国家不再予以补贴,若个人有商业保险则另当别论。
但由于高额的失业保障金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所以这种“高福利”制度现在也越来越多地遭到质疑,甚至否定。
不过由于阻力较大,目前还没国家真正要改革这一制度 。

B.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有那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参照西方国家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经验,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4]

1、以渐进的方式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

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体制中体现的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所以要做到覆盖所有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采取渐进的方式,在将全部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上,再有步骤、分阶段地将个体和私营业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状况,还应当积极探索逐步将社会保障体系由城镇扩展到农村的道路,这在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拓展更广阔的空间的同时还有利于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因极度贫困而产生的不安定因素,也有利于人力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从而为中国小康社会的建立和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提供重要支持。

2、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功能

就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三大保险需要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制定社会服务体系发展计划,并将之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像抓资金征缴那样抓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和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缺陷。要强调社会保障的服务功能,切实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包括职业培训、信息中介以及就业指导的详细信息;发挥社区服务的作用,及时确定救济对象及发放救济物资;同时应该把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养老抚幼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建立综合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以保证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高保障效率。我们还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立多渠道信息采集体系,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规范化管理。

C. 什么是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个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购房时除个人账户累积部分外还可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

第二,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式的保障制度。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提供土地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就是这种制度的体现。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房”,应当在档次、面积以及购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在完善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政府应当对每年住房开工面积中必须包括多大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毕竟还是让购房者去“买”。对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有些困难群体,可以建立政府贴息的制度。例如人均收入低于某一个水平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由政府补贴贷款利息。对于贴息也买不起的群众,可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

第四,针对特困群体的救济方式。最后还有少量特困群体,他们连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这就需要有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就是对特困家庭采取政府提供贴租的方式。

上述这四个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从具体国情出发,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居住地远离核心市区,“有了房却坐不起车”的问题;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城中村”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

此外,即便我们的社会富裕程度提高了,政策也不能鼓励奢侈性的住房消费。节约资源是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包括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包括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

D.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构建政治规则层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国家应在更高的政治规则层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尽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应该涵盖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层次确认公民有选择合适住房的权利,同时赋予公民有自由表达住房需求的权利,通过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政治规则来降低公民获得合适住房的交换成本。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人大、政府、司法、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权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从成本”(意味着要有办法来识别那些违反规则的行为,衡量其违反的程度,并且能识别出是谁在违规)。三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标下实现合作,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四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由政策制定、实施、监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转变,同时推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建基于责任政府的激励机制构建基于责任政府的激励机制,让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大众的责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将维护人民权益、关心群众疾苦、解决公共领域问题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内容,促使各级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二是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的供应模式,变为以政府标准价出让供应,同时合理增加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领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弥补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划拨方式供应而减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过立法将土地出让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国性住房保障基金,以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返还地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将保障性住房支出纳入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管范围,对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实行单独审查并向社会公开。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换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就是对代理人的监管问题,政府因其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如果再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生产和供应环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住房产权无法清晰界定,而监管和实施的成本将会非常高。因此在设计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时应该向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方向发展,改变政府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规则实施者的局面,从而降低实施和监督成本。一是将政府职责定位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实施的指导者,由政府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将现有的政府所属的实施机构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从政府职能部门剥离,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实施机构,主要转变为两类互不隶属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一类为审查认定组织,负责组织社会广泛参与保障对象资格审查认定、保障方式确定工作;另一类为项目实施组织,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国家立法的鼓励下,个人、公共组织或私营部门组建非营利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准入退出机制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标是纠正住房市场失灵以及防止因政府职责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导致的政府失灵,其核心是通过公共财政政策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阶层能够获得合适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与市场住房之间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的社会公平便成为制度框架构建的焦点。然而,交换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对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平将产生巨大影响,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信息完整性成为了社会公平的关键。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整合构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实现,对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从成本”将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通过构建涵盖劳动保障、税务、银行、证券、公安、民政、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全面掌握,构建公平的资格准入机制。第二,构建针对不同收入、无房时间等因素的排队轮候机制,实现差别化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三,运用价格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一是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实行逐步调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减少租赁补贴,直到租金调整为市场租金或停发补贴;二是对经济适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购买其他住房后实行由保障实施机构折价回购方式退出保障,回购的住房由保障实施机构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确定,为市场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购房便执行市场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对租赁型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购买市场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承租人退出该房后才将购房补贴拨付售房企业,保障对象将补贴购买的市场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时,必须将购房补贴款退还政府,同时按购房时补贴款所占比率提取售房时所获取的利润。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体系全国房屋普查所涵盖的信息非常广泛,从城镇到农村,内容包括房屋状况、居住状况、产权人及家庭情况等,同时由于城市的发展,房屋基本信息变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难度。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体系不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确度,还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对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极为重要。首先,明确组织机构,将全国房屋普查工作纳入到行政机构的重要日常职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时间,将房屋普查工作常态化,一是在国家制定五年规划的前一年开展全国性的房屋普查工作,为制定下一个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五年规划提供准确的决策数据;二是其他年份通过抽样调查修正数据,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依据。再次,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房屋档案信息系统,对住房情况及时修改更新。最后,对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设部门提供统一编号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络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E. 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比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由带有普遍性的公共福利补贴和只给一部分贫困者和贫困家庭提供的带有救济性质的补贴组成。
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疾病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责任固定下来。此后50年内,大多数欧洲国家相继采取社会保障立法和措施。1942年,英国社会福利专家W.H.贝弗里奇领导的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际委员会发表《社会保险和有关的福利问题》的报告,提出社会应保障人人享有免于贫困、疾病、愚昧、污染和失业的自由权利,根据这一思想,英国工党政府先后通过和实施了《家庭津贴法》(1945)、《社会保险法》(1946)、《国民健康服务法》(1946)、《国民救济法》(1948)等社会福利法案,推行高增长、高消费、高福利政策,主张政府对全部社会福利负责。1948年,英国宣布建成“福利国家”。西欧、北欧以及美洲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行。“福利国家”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税收政策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的一种社会福利政策。它把国家对部分人的社会责任变为全体人民的权利,把消极的救助变为积极的预防,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发展。70年代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福利国家”愈来愈感到政府已无力负担日益沉重的巨额福利开支,不得不调整政策,削减福利费用,主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私人合办福利事业,强调社区和家庭的作用。

F. 住房保障制度的英文怎么说

住房保障制度

G.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是怎样的

二战后,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进入了福利国家阶段。
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福利是这种国家形态的特性,是用来界定国家的,福利国家这种国家形态突出地强化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所以它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而社会福利则是社会学概念。福利本身更是经济学的概念。经济环境是国家决策的条件和基础,而社会福利则是国家决策的结果。

现代福利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英国福利社会的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个报告主张的社会福利可以被概括为“3U”思想:普享性原则(Universality),即所有公民不论其职业为何,都应被覆盖以预防社会风险;统一性原则(Unity),即建立大一统的福利行政管理机构;均一性原则(Uniformity),即每一个受益人根据其需要,而不是收入状况,获得资助。
福利国家不是社会保险,不是公费医疗,也不是家庭福利或社会救济计划。福利国家甚至不等同于社会保障或社会政策,而是它们的加总。社会保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出现了,但是却没有人会把最先推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铁血首相”俾斯麦称为“福利首相”。希特勒曾经为了发动侵略战争而大搞民族社会主义,当然也不会有人认为,那种口称“人民国家”,否则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第三帝国”就是“福利帝国”。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实行社会政策,这些政策彼此之间相差万里,所以不能说实行某种社会政策的政府都是“福利政府”,它们所代表的国家都是“福利国家”。

H. 急啊~~~~~~~~有关住房保障的国内外法律政策对比资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
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
以下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国的适用度:
英国——“共有产权”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国一线或二线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许仍然难以负担剩余部分。所以,此举比较适合三线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这种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并有执行程序和保障举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良性的预期,即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居民的购房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和炒房行为。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多方面的困难,这为我们今后解决困难是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方法。
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库并提供超低息贷款:对于当前贫富差距较大打中国来说,区分不同收入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解决方案,是一种理想的思路,但政策执行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许难以满足低收入阶层的要求。
新加坡——组屋和廉租房“双效保障”这一政策模型对于土地资源非常稀缺的中国而言,很有启发意义。因为它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来解决,成本很大。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尚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而言,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美国——美国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发达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的住宅”的目标,美国采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租金控制、住房资助券等多样化措施,并在不同时期,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颁布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法律强制达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续性的高额财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状况得以解决的关键。对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我国,美国的成功提示我们保障性住房实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做后盾。所以,我们不单单要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
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障房政策的启示:
1、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主管全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是国家的法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个机构来审批。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一个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专门机构,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专门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运营、维修。这样可以保障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效运作、相关政策的真正落实和后期的运营维护。为了加快该机构的成立,可以考虑整合部分国有大中型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机构的构成主体,让它们退出商品房开发领域,成为专门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管理、运营与维修主体。由于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国家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有经济在支柱产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规,对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阶层、边缘化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要求并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对各种计划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收入标准,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我国应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3、住房保障体制的运作以维护市场机制为基础。西方国家将房地产市场中应由政府主导和有市场机制主导的两部分明确区分开来,大多数国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中低收入者和无力为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特殊阶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场机制的补充。
4、建立以住房储蓄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无论是日本的官办的住房金融公库,德国的住房储蓄,还是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以借鉴,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
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实行土地出让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挂钩的严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规定并执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员结构等标准,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相应的分级差价的标准。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在收入标准、居住时限和分阶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明确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计划。
6、完善资格审查和惩罚制度。
国家需要制定出详细的相关规定以严格区分不同的收入群体,对不同的群体分别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上也要有所区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请后,要从多方面考察,杜绝弄虚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严格监管,严禁炒房,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
7、动态调整。
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是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保障的范围、方式也应随着社会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惊醒调整
除了上述方面,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可以从土地来源、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来考虑。
保障房政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盘照搬。最重要的是针对不同收入档次的人,设立不同的政策。与国外相比,我们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主要体现在整体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我个人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今后几年,随着我国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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