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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婚前新婚姻法

发布时间:2021-02-12 04:48:54

A.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不是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缴纳,职工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领取,因此,本条中的“实际取得”指的是夫妻双方已经拿到手中实际控制的这部分资金,而“应当取得”指的是根据规定已经确定最终会得到只因未达到领取条件而暂时没有拿到手中的那部分资金。
在离婚时具体处理住房补贴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总额,再按照比例分割。对此,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法。

B. 新婚姻法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C. 住房补贴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虽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在性质上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其归职工个人所有。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正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工资的性质,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的,该公积金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由于住房补贴也具有工资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认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①这里所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一方结婚前或者离婚后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归一方所有。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一般不会有争议。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应当取得,但由于某种原因直到夫妻双方离婚后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时对该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取得该财产的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D.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回答!
谨简单回答如下:
根据婚姻内法司法解释(三)第容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一般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户内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从物权登记的角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房产一人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好评是继续回答的动力,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感觉赞,可以在下方进行评价。

E.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

此房产作为你男友的个人财产,你男友有完全的处分权,是否加你的名字,需要看你男友的意思表示。
如果愿意加你的名字,认为是其处分自身名下财产的法律行为,只要对方同意,是没有问题的。

F. 新婚姻法 女方婚前有房的怎么算

婚前有房,如果没有贷款,那么该房屋认定为女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离婚,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G.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问题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专首付款并在银行属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交按揭,也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顺祝幸福!

H. 婚前有公有房,离婚后住房补贴怎么给

在离婚诉讼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笔者结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离婚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对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否则,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虽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所以,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并没有实际持有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但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先以现金折价的方式给付对方,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方法:
1)对于夫妻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首先分别计算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通过折抵的办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
2)对于夫妻仅有一方有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总额后,直接对半分割,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
【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被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可在结婚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归属个人财产。

I. 住房补贴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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