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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2-12 16:23:30

Ⅰ 2016年周口公租房地址

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租房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内租金容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信息,请注意查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Ⅱ 东莞交的住房公积金在周口市太康能买房用吗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专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属,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Ⅲ 河南周口五保户集中供养是百分之百都要去吗

“五保户”常见于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2内容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供养的内容:(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3标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4形式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Ⅳ 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国务院1991 年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后,经济适用房从1998 年开始快速发展。相对低廉的房价,使其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要选择。但是据调查研究,近几年经适房的运行出现了很多不“经济”现象,故已有一些省市停止经适房的市场供应。经适房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经济适用房开发以来,140 平方米的户型却很普遍,个别项目的复式户型面积达到260 平方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适房的开发建设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善。户型过大,豪华而不适用的大面积住房使一般工薪阶层望“房”兴叹。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有两个:新建与由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虽然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补贴是隐性的,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房龄不过几年,就出现诸如墙体脱落,外表破旧等问题。同时,为了处置积压房,并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很多地区都实行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质量低的问题。4.寻租腐败滋生。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优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润可图。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有限,这时“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当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Ⅳ 周口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1)单元楼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上浮30%作为货币补偿,上浮后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

(2)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1.5(含1.5)以内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含土地补偿)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3000元/㎡,按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容积率不足1.5(含1.5)的面积,不足部分补助3000元/㎡。容积率超过1.5的,以2004年2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50元进行补偿。征迁房屋不在2004年2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2004年2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3)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②居民住房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标准:认定的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1:1产权置换,不结算差价;2004年航拍图未显示的独院式住房,容积率超过1.5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面积,只给予房屋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独院式住房容积率低于1.5的,按1.5补齐安置,不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内的,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优惠10%,超过20%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原则上一户一套。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超购面积需预付超购房屋价款的30%,剩余价款待交房核算时一次结清。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商业”用途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政策性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现房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3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土地价值按区位及性质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政策性补助:工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Ⅵ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漯河市买房吗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专市支持,分别是武属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过凭借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和交款发票是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Ⅶ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口市位于河南省东南部、黄淮平原腹地,东邻安徽阜阳,西接漯河、许昌,南与驻马店相连,北与开封、商丘接壤。辖淮阳、鹿邑、扶沟、沈丘、太康、郸城、西华、商水8个县和项城市、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面积1196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60724.56公顷,总人口1091万人。周口市有6400多年的灿烂文明史,享有“华夏先驱,九州圣迹”之誉,是羲皇故都、老子故里,是中华农业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也是中华龙文化、根祖文化、道家文化的重要发祥地。

张楸A 党组书记、局长

杨安生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窦中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洪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大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组长

孙绍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思龙 助理调研员

侯奇助 理调研员

成富才 助理调研员

张楸A简介:河南省周口市人,1961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11月~1986年12月,在周口市广播事业局工作;1986年12月~1988年8月,周口团地委办事员;1988年8月~1990年4月,任周口团地委学校部副部长;1990年4月~1993年1月,任周口团地委学校部部长;1993年1月~1996年5月,任周口市团地委副书记;1996年5月~2001年4月,任周口莲花味精厂副处级干部;2001年4月~2004年3月,任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3月至今,任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科、规划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与地质管理科、信访工作科、人事科教科、离退休干部科、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15个科室。设川汇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地产估价事务所、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室、市地产中心(周口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执法监察队7个二级机构。全局及局属单位共有干部职工252人。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周口市土地总面积为1196104.3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72616.2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7119.78公顷,未利用地面积26368.32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1.32%、16.48%和2.20%。农用地中,耕地面积860724.56公顷,园地面积5328.97公顷,林地面积44660.22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面积25935.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沟渠)面积3465.47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面积1502.00公顷。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85065.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除外)面积10293.7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面积1760.63公顷。未利用地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坑塘,沟渠除外)面积26214.73公顷,草地(其他草地)面积115.71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除外)面积37.88公顷。

周口属于平原地带,耕地坡度都小于2度,平地面积860724.56公顷。周口市可调整地类总面积为8082.49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154.02公顷,可调整其他园地10.46公顷,可调整有林地5784.73公顷,可调整其他林地2131.49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1.79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周口市签订的责任目标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低于85.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72.02公顷,周口市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制度,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占优补劣现象。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的补充耕地项目,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逐宗现场踏看和认真筛选,并严格核对审查相关材料和图件。按照规定程序,全市批准立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12个,可新增耕地727.1514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用地报件35批次,共计占用耕地518.354公顷,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占补平衡。2010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达到1292万余亩。

【土地综合整治】周口市上报33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项目,至2010年底,第一批5个项目已经周口市政府批准,上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经开工建设或正在做开工准备工作;5个已经市级审查,正在做最后修改。通过整治和开发,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

【土地出让】2010年,出让土地171宗,总面积561.45公顷,合同总价款16.1亿元;收回闲置土地1宗(周口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面积9.65公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67.93公顷;全市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46.5万平方米。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先后完成了漯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东郊变电站,沙北污水处理厂,东新区二路、三路、四路、十五路等20多个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全市共报批50个批次和2个单独选址,报批总面积达961.55公顷,批准征收面积743.20公顷;办理用地预审15件,面积79.19公顷;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房地项目,将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开展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编制工作,全年城市住房供地计划总量为19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占73%;全市普通商品住房供地151.9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38.3公顷。

【节约集约用地】为有效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周口市政府构建三级组织和相关部门领导保障体系,首批确定川汇区为试点单位,制定创建方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鼓励建设和使用三层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产业集聚区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县域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相应标准,严禁向不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产业项目、“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粘土砖瓦窑整治】2010年拆除死灰复燃粘土窑厂49座(包括吊丝窑),捣毁砖坯168万块;没收销毁制砖设备35台;累计复垦窑厂占地26100多亩,至2010年底,全市新型墙材企业170家,年生产能力70亿标砖,年节约耕地2000亩以上。

【地籍管理】完成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和统一试点更新、年度变更调查等任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53%。

【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全国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电视电话动员会后,周口市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五步查找法”(自己找、大家提、群众评、组织点、领导审),强力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廉政风险点排查2335人,排查出廉政风险点7234条。其中,A级廉政风险点422条,B级廉政风险点754条,C级廉政风险点6058条。制定防范措施8109条。经过自查,在土地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现有突出问题,但是也存在着补充耕地投资标准低、补充耕地所需资金拨付慢、补充耕地储备工作开展缓慢、无地可补影响建设用地的正常报批等现象。主要原因是,各县(市、区)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对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投入不足,尤其是对耕地开垦费拨付缓慢,导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不能及时实施,不能形成足够的、及时的补充耕地储备,个别县(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用地正常报批。各县(市、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均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推行窗口办公】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行政审批科,全面推行窗口办公。实行窗口接待、首问负责、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行政服务的一条龙审批服务模式,按时办结率达95%以上。2010年5月,此窗口被河南省纪委命名为“河南省优质服务窗口”、被河南团省委命名为“河南省青年文明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0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省政府正式批复,192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复。

【基础测绘】周口市D级GPS三维空间大地控制网项目顺利通过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

【科普工作】《周口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河南省三项整治农村土地流转与耕地保护研究》和《周口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研究》通过省厅专家论证。

【信息化建设】完成国土资源业务网系统建设项目,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

【乡所建设】“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创建扎实推进,沈丘县、项城市被表彰为河南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先进县(市),淮阳县鲁台镇等109个国土资源所分别被省厅表彰为优秀国土资源所、先进国土资源所和标准国土资源所。对基层所1100多名干部职工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轮训。

【执法监察】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际监测周口市土地444宗。其中,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26.57%,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41%。通过整改,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由11.41%降为9.80%,如扣除漯阜铁路项目违法用地,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4.2%。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曝光10起严重违法占地案件,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同比分别下降27%、45%。

【涉土信访】全面实施周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出台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以上。组织有关县(市、区)拆迁安置部门到洛阳、济源等地学习留地安置先进经验,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留地安置办法,启动建设了张寨、康店两个占地260亩的安置小区。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避免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健全信访评估制度,强化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坚持领导包案、责任到人,分类指导、因案施策,把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有效化解了涉土矛盾纠纷。2010年,全市(含各县市区局)国土资源系统共接待群众来访174起395人次,受理群众来信71件,电话93次,其中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接待45起61人次,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下降近11%。因违法违规用地、破坏耕地等导致赴京上访24起,赴省上访12起,较上年同期下降21%,结案率99%,群众满意率86%。

(李北斗)

Ⅷ 周口市征地赔偿标准

一般性的树木 都能获得赔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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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在新郑市买房还是在周口市买房好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版城权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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