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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12 19:34:38

① 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社保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问114

② 郫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哪儿办理啊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希望能够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③ 郫县犀浦社保服务中心

保险小编帮您抄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分钟550米
途经:红光大道、新犀路
犀浦
进入红光大道辅路,行驶70米
请直行,进入红光大道,行驶80米
右转,进入新犀路,行驶290米
左转,从新犀路到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犀浦分局,行驶110米
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犀浦分局

④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吗

成都公积金155专业提取2825
费用低
8388无前期

⑤ 郫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
郫县
东大街65
028-87881345

⑥ 异地户口,住在郫县,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异地户口,住在郫县,只要条件符合就可以申请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的条内件如下:
(1)申请人及容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3500元);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⑦ 成都郫县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星期天上班吗

公务员都是朝九晚五周末双休的。

⑧ 请问成都郫县社保局在那里

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郫县南街三段,二环路和南街的交叉处往温江方向前行200米的左边,郫县二中斜对面。乘车可以在郫县客运中心乘1路车,到社保局下车即可。

⑨ 郫县哪里申请公租房

去郫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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