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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保障体系

发布时间:2021-02-12 19:51:24

㈠ 上海的公租房和使用权房的区别

一个是租赁房,抄一个是出售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㈡ 上海市公租房住满10年后可以购买吗

这个来是没办法确定的,源公租房的政策是随时在改变的。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㈢ 目前上海市住房市场政策有哪些

上海住房市场现状为: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通过调整住房的内供给结容构来调整;二是增加土地的供给量;三是调整需求结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房价的节节攀升,目前上海实施了比较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从控制需求上的限购、房产税的征收,供给方面的房价控制和土地供应,再到各类保障房的大量供给,上海住房政策正在逐渐朝着稳定房价、增加保障的方向发展,这对上海的安居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动迁安置房、公积金。

㈣ 上海廉租房政策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㈤ 上海坚持以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为主 分区分类完善户型比例要求

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在住房方面,《纲要》提出,持续改善市民居住质量和环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区施策,以提升居住品质为重点,持续完善住房制度体系,促进市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全力推进旧区改造和旧住房更新改造。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着力提升整体居住环境和质量。加快完成旧区改造,本届党委政府任期内全面完成约11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任务,到2025年全面完成约2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任务。加强旧区改造土地收储和开发建设联动,引导规划提前介入,形成滚动开发建设机制。明确历史风貌保护甄别标准,加强对风貌保护资源多途径活化利用。探索零星旧里改造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市区联动、统筹平衡改造机制。全面完成旧改范围外的无卫生设施的老旧住房改造,全面启动以拆除重建为重点的旧住房成套改造,到2025年分类实施旧住房更新改造5000万平方米。更大力度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强化施工维保“一体化”采购,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信用机制加强监管。统筹实施停车设施、管线入地等整治改造,持续完善住宅小区服务功能。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以提高保障性住房适配性为导向,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应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保障覆盖面,适时适度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机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精准保障力度,加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供应长效机制,科学安排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供应节奏和配套建设时序,确保配套项目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按照区域需求及时调整房源供应结构。夯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防控、信用管理和行政执法,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常态长效机制,保持新建项目供应量、供应结构、供应节奏合理有序,持续抑制投机炒房,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大住房供应力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区域协调,坚持以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为主,分区分类完善户型比例要求。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健全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规范。多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大对城市运行基础服务人员宿舍型租赁住房的供应力度,到2025年形成租赁住房供应40万套(包括间、宿舍床位)以上。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推进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

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全文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制订过程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诸多环节,为了使实践操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起草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试行办法》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于2007年10月启动《试行办法》制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试行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二十个月,先后修改八十多稿。制订过程中,市房管局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立法和实践管理的经验,邀请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政策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部和各地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和市政协、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会公示。《试行办法》公示后,受到广大市民热烈关注,经统计,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和市房管局网站的页面点击总数达1800多万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3400多件,绝大多数市民对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态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过主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公示统计结果。公示活动结束后,市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和消化吸收,并再次书面征询各个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报市政府的《试行办法》送审稿。近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试行办法》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为制订依据。在内容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重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试行办法》共分七章、计四十九条,现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和“管办分离”的分工原则,《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市和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的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

结合上海实际,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方式为主,即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同时也采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区(县)每年度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配建总量,选择配建项目和调节配建比例,统筹平衡设定。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区(县)政府,为了有效落实区(县)的责任,《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紧缺的中心城区,在挖掘潜力落实自筹自建住房的基础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跨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区组织实施供应。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动中,市民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和配套条件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希望经济适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条件较好的区域。市房管局采纳了市民的意见,《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规定,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建设要求,《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暂行规定,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此外,虽然是“经济”、“适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完善配套建设。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并汲取了公示活动中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建设项目结算价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标的重要内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价格评定标准,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建设项目结算价格。(2)销售基准价格,是确定每套住房具体价格的依据。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全市面上的情况,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3)销售价格,即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指导价管理。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按照住房结算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报批程序,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住房的实际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准入条件

为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同时着力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试行办法》将供应对象界定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规定了购房准入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前住房转让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同时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这个准入条件,不是从市民的荣誉地位、职业职务身份等特殊适用性来设定取向,而是从全体市民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将特殊性结合到普遍性之中来设定取向,目的是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体的准入标准,也必须按照这个取向来细化设置,不能根据某些群体的特殊要求而随意开口子。在去年底《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基本程序

为明确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诚实守信,《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选房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两次摇号”方式。《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为维护轮候选房的秩序,《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调整轮候序号乃至中止选房权利的规定: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八)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转化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今后还将实行“租售并举”,主要考虑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较弱,但也有购房需求,为此,《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行租售转化的政策: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年限内分期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九)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权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权利限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考虑到申请家庭购房后,由于各种合理的原因需要处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发生跨区域工作要改变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十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会公共资源,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购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应当从转让收益中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履行后续的住房保障责任。《试行办法》采取政府事先告知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予以明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政府财政部门。

三、《试行办法》的实施安排

(一)抓紧制订配套文件

《试行办法》重点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制订各种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经综合分析,有关操作实施的配套文件约有18项内容,涉及20多个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对配套文件的制订工作作出安排,确定了各项配套文件制订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抓紧落实。目前,各有关部门已经展开调研活动,着手文件拟订工作。特别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将要实施的配套文件,已经形成了草案。

(二)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

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正在建设,到可以供应尚需一定的时间,供应过程涉及申请、住房和收入审核、公示、摇号选房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试行办法》颁布后,今年下半年拟初步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另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建设到可以供应,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从办法出台到各区县全面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请广大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试点区将着手开展供应对象摸底调查、筹建工作机构、培训工作人员和制订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从实际条件出发,试点区的住房供应将先试行销售供应的方式,租赁供应的方式留待下阶段试行。初步安排,徐汇区的供应房源,将从市统筹建设的松江泗泾基地(地铁9号线站点附近)中调拨,闵行区的供应房源,将在本区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排。这些供应房源,也要完善后续配套工作。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后,立即正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届时,具体的准入标准、申请审核程序、轮候供房方法等实施操作规定,将在试点区颁布施行。

(三)努力推进房源建设

去年以来,市政府积极部署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除有条件的区(县)在本区域内建有经济适用住房外,考虑到部分中心城区土地资源有限,市政府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南汇航头、闵行浦江、松江泗泾等大基地。2008年确定的这些项目,除一部分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项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应使用,大部分项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明年才能陆续供应。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各个项目全面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2009年本市将进一步梳理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再确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同时,积极推动各区(县)落实自筹自建项目,并且抓紧各类项目的建设立项手续审批,及早进入前期开发,力争在后年能陆续供应今年开工建设的住房。

在抓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为解决入住居民“衣食住行”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引入优质资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拟订了名校、名医院“落户”大基地的计划,并采取市、区联手方式,将大型商场、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联通,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务的水平,满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㈦ 目前上海的购房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专发展的若干属意见》相关情况:

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7)上海住房保障体系扩展阅读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将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规定》强调,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㈧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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