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什么是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科目是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而设置出台的, 近年来,许多企业为解专决职工住房在该科目属的借方累积了大量余额,形成一块需要消化的潜亏。随着房改的深化,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国家财政部已于2000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文),又以财会
B. 周转房的相关规定
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C.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妥善解决新录用公务员等人员的居住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称各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
(二)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
(三)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
(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规划,确定周转住房的建设地点及规模。周转住房建设项目按现行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需建设资金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单间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室一厅的成套户型。单间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成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配套建设相关公用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实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第七条 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调配使用。
委托各单位管理的周转住房,适度优先考虑本单位的需求,并将一定数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门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租住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周转住房主要面向新录用公务员出租,适当兼顾外地调京干部和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
(二)录用或调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未满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购买或承租住房。
第九条 申请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汇总情况后,按系统报送主管部门;
(三)经过审核,确定人员名单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租住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由所在单位审核、安排、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因素确定。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承租的周转住房:
(一)已购买住房;
(二)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解除工作关系;
(三)已满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继续承租集中管理周转住房,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需继续承租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继续租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照届时同区位、同类别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未经批准逾期占用周转住房,应责令其腾退,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产权,原则上属主管部门所有,批准后也可属原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自行支付租住周转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周转住房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费和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集中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档案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以加强周转住房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将周转住房出租、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周转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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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D. 周转房申请书举例介绍 周转房管理办法有哪些
所谓的周转房,就是政府为了安抚一些因为拆迁而暂时失去了住所的居民设置的房产,但是它也不是完全可以自由随意使用的,因为在具体的情境之下,只有按照合适流程填写了一系列的申请书,并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准备对应的材料进行配置,才可以合法合理地使用周转房。那么接下来不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周转房申请书方面的举例知识以及管理办法板块的信息吧。
一、周转房申请书举例
职工周转房申请书:祝站镇中周转房申请报告
关于祝站镇中周转房建设申请报告
孝南区教育局:
我校是一所传统式的农村初级学校,占地面积28000平方米,现覆盖人口为3万人,服务半径约5公里,设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近700人,教职工52人;目前有面积为1584平方米教学办公楼;1531平方米的四层学生宿舍楼;24套面积为20XX平方米的教工宿舍楼;标准的学生食堂、冲水式厕所。去年我校对操场、校内池塘进行了整治、改建了跑道,学生的活动场地扩大为原来的两倍,改善了我校的办学条件。但是,目前我校有七位教师住在危房中,二十多位教师在校外租房居住,住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校师资队伍稳定和教学质量提高,制约了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办标准化寄宿制学校,教师们迫切要求早日新建周转房,特申请新建教师周转房。
新建教师周转房的布局及造价预算
在校内新建四层教师周转房24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以满足教师的基本生活需要。建在学生宿舍楼西北方向,东西走向,长36米,宽10米,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440平方米,造价约120万,预计20XX年4月开工,20XX年12月完工。
妥否,请批复。
二、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上文为大家讲解的是关于周转房申请书方面的知识以及管理办法方面的信息,由此可以得知,在申请书的书写过程中,最好可以结合实际详细列举自己的需求,并且还应该准备相对应的材料进行申请,除此之外,必要的时候还应该学习周转房管理办法方面的信息,比如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且配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或者可以参考专业人士,比如律师朋友的介绍,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 什么是教师周转房
教师临时宿舍可以理解为教师临时宿舍。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主要类型:
(1)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明确为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2)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之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部分;
(3)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面临问题:
随着单位人员的变动。引进人才、新来职工、管理岗位的一线无房职工及特别困难的无房职工等住房问题,已成为各单位面临的新问题。加上退休不退房,新来职工无房等原因。原本住房紧张现象显得更为突出。
为了缓解周转房紧张压力,一些待遇较好的对无法分配周转房的职工实行了短期租房补贴制度,而一些待遇较差的则干脆实行周转房市场价房租制度,将无房职工完全推向市场。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F. 谁知道国家规定的教师周转房入住条件是什么
教师周转房说白了是一种福利。虽然有的教师自己的楼就在周转房前面几十米处版还是优先分权得,如果他的住房是自己花钱买的或上辈传下来的当然有资格享受周转房。任何单位分房都得有一定规则的,那就是论资排辈。离校一百多里还带有几个月的小孩只能分得宿舍,这样的人一定是青年教师。能分上成套周转房的一定是老教师。人家在你这样的年纪还没宿舍可分呢!如果老教师分了一间宿舍,青年教师分了一套周转房你觉得合理吗?
G. 什么是周转房什么是安置房
1、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2、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7)周转住房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H. 周转房的详细分类
南充市政府年6月决定,今后3年内将着力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住房困难。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一项名为《关于农村边远地区教职工岗位补贴和教学辅助用房的实施意见》正在紧锣密鼓实施中。该《意见》提出,从2007年至2009年,全市将在教师住房紧缺的乡(镇)修建5520套周转房,免费提供给农村学校无住房的教师使用。
周转房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规划、实施,分3年完成。无住房的教职工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参加,学校和自愿住房的教职工签订建房、住房协议,所交押金以息抵租。教职工本人自愿退房、调离原校或死亡即按协议退房并退还押金,由学校收回住房,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教师居住。
此外,周转房的建设布点将结合农村学校改危、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改造等项目一并实施。周转房由市、县两级财政联合投资建设,建成后,这些住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免费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出售,不得向入住教师收取租金等费用。 农村教师的素质决定了教育的水平,非常重要。农村教师,特别是西部的农村教师,他们所处的学校条件比较艰苦,面临着很多困难,所以教育部非常关注这些问题。特岗,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西部地区的教师还面临不少问题,比如住房问题、津贴问题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比较突出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西部地区教师周转住房的问题。
7600多所新建学校里面,有600多所是在高海拔地区,还有400多所是在边境和海岛上地区,很多教师不一定在这些地方安家,但是他要在这个地方工作,而且还有大量的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者,还有很多城镇教师去支援农村,他们都需要住宿,因此农村学校周转住房问题现在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都在想办法。
2007年,很多地区因为有了新的学生宿舍之后,旧的学生宿舍就成为教师的住房,所以到很多地方去看,教师住的条件不如学生。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边远地区教师的津补贴问题还没有普遍实现,或者说力度还不够,这个问题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按照不同的边远程度或者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津贴。教育部也充分的反映了这个问题,国家在下一步的工资制度和津贴制度总体考虑中,也正在考虑这个问题。 深圳市的微利周转房,是政府部门向最低收入家庭,或因收入不高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公务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住房。而这种廉租房究竟有多少在真正需要的人手中呢?
其中不少手持微利房的人,自己并没有住,而是将其高价转租给低收入的人群,微利房被转租的比例高达50%以上。
许多微利房“业主”都是主动联系中介,出租微利房。公务员领取了微利房后,几乎都不打算居住,就到地产中介公司放盘。
按规定微利房不可以出租,但一般没有单位检查。如果碰上检查,只要告诉检查工作人员是该公务员的亲戚,就安全无事。
I.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住房新体系解读:
1、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法: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
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住房保障方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J. 什么是教师周转房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农村教师的素质决定了教育的水平,非常重要。农村教师,特别是西部的农村教师,他们所处的学校条件比较艰苦,面临着很多困难,所以教育部非常关注这些问题。
特岗,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西部地区的教师目前还面临不少问题,比如住房问题、津贴问题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现在比较突出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西部地区教师周转住房的问题。
(10)周转住房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一、周转房历史背景
早在建国初期就有青年职工公寓等周转房制度,并且一直是改善职工待遇,稳定青年职工队伍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发布的国发 [1998]23号文件中,也强调了“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职工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部分院校继续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周转房。这些周转房用于解决进校后职工的临时过渡住房。
较好地缓解院校引进人才,新分配职工等职工对过渡住房的需求,让他们安排好生活,尽快地安心进入管理工作。待工作稳定、环境熟悉后再考虑购买住房。
二、相关报道
待遇不高、“后顾之忧”难解决,通过“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道”)进入深圳的内地优秀教师生活堪忧,深圳教师队伍面临断层现象。
《南方日报·深圳观察》的报道《内地优秀教师为何不接深圳橄榄枝》(详见2013年7月15日AII01版),引起福田区200多名通过“绿道”进入深圳的优秀教师的关注,他们日前联名上书市政府有关部门,希望能解决“绿道”教师的住房问题。
对此,福田区区长苗宁礼表示,政府将在政策许可的最高限度内关心“绿道”教师的住房问题,这一问题将纳入区里下一步统筹考虑的范畴。
福田区去年以百万“重金”向全国公开选拔5名中小学校长,深圳为企业人才也配售了千套每平方米4500元到5000元的房源。基于此,200多名“绿道”教师多次联名给市、区住建局去信,希望能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