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师住房补贴文件哪里下载,出处具体是什么
教师住房补贴: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 37 次会议精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 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与杭政 [2000]13 号《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即以 1999 年 1 月 1 日为时点,凡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离退休的,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 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 1994 年底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 1994 年底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
三、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杭政 [2003]13 号文精神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 住房补贴为什么不和公积金一起调整,不公平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3. 泰州市高港区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
白马人民医院离休干部先后二次向市委书记张雷反应国家调整护理费一事:至今白马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拒绝执行文件的规定,即从今年一月份开始执行护理费调整的新标准。其理由是:原护理费的支付渠道一直是在白马人民医院发放,现护理费调整后想改变支付渠道,由社保局发放(因社保局局长和院长关系非同一般),本院搞了一个申请表,要求同意并将其中护理费这一项减150元/月,强迫执行文件外的附加条件,当然住房补贴也没有,这就是张雷书记领导下的执政为民。为什么党的方针政策说得有条有理,做起来就缺德呢!共产党的干部就真的没有人吗?
4. 江苏省各类型单位新职工、未达标准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如何定
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
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5. 一九九九年8号文件房屋补贴
在“新职工”范围的规定提出的异议问题。经和本人沟通并进行政策解答,本人对政策理解并表示满意,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部队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
为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2000年1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出台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2000年1月17日)文件。文件规定:军队的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其基本补贴分段计算,计入个人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部队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参考本人军龄一次计算住房补贴;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并确定了部队不同职级干部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同时规定了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文件)文件精神,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专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包括住房供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周转住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住房补贴:实物分配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给予住房货币补差,现役期间按照)
根据“三总部”的文件精神,在2000年以后军转干部的档案中,都增加了一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表中详细地记录着军转干部的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和本人住房补贴情况。
二、按照我市新文件规定:“新职工”中不含已经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购房补贴的职工和已享受过部队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军转人员。此项政策并非新规,而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政策,并延续2000年的沈阳市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补充规定,这次再次明确而已。实际上部队军转干部的货币化补贴大致有三种情况: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其基本补贴分段计算,计入个人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部队不同职级干部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并参考本人军龄、工资基数等一次性计算住房补贴(类似沈阳市老职工方式),2000年1月以后的补贴,按月计算。按照国办发[2000]62号文件规定,其到地方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我市政策就是按照老职工购房补贴方式执行,不多退,少补贴。大部分军转干部已经按照此项政策执行了。
另外,如果军转干部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属于享受房改货币化政策的住房并未达标的,不享受住房补贴,给予货币补差。这部分人员相当于已经享受我市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购房的政策,也不能再享受8%的按月补贴了。
2、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没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仍按照新职工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调整后的8%住房补贴政策执行。这部分人占军转干部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的大多数。
3、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并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按照老职工补贴政策执行。这部分人员是指按照政策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享受了货币补差等,或在调转单位过程中享受了老职工住房政策的人员。这部分人占军转干部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的比例很少。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新的政策并没有把1999年5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军转干部排除之外,而是由于部队的时间划分和地方不一样,大部分高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军转干部都在政策范围内,需具体到个人情况的情况需具体分析。经和本人
沟通表示对政策理解,对解答满意。
6.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
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是会给职工提供住房的,这样也可以让职工居住的更加舒适。事业单位职工在购买住房的时候,可以根据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来进行房屋的买卖。那么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具体介绍吧。
一、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
1、为深化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2、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3、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朋友们购买房屋是有一定帮助的。相对于普通的职工,事业单位的职工,其福利待遇相对来说比普通职工要好很多,普通职工是享受不到住房补贴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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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姜堰职工住房补贴5月份会调整为10%吗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关于调整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实施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关于调整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实施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的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8.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了,住房补贴基数也跟着上调吗
9.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混淆“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概念。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实施住房补贴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而体现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理论依据则是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的供给者是国家,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力价格理论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给出了国家住房补贴的范围。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给出了一项重要命题:即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国的福利。该命题的依据是边际效益递减律。国家或政府补贴,无论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从本质上看,都应该是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福利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谨慎地行使着对市场的干预权。在住房补贴问题上,将住房补贴的对象限定于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后,政府补贴剩余的房租给房东。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在住房补贴对象的选择上,也明确规定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国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会住宅”建设提供补贴,1991-1996年间,政府为“社会住宅”建设提供了180亿马克。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施的。《通知》指出:对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住房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应该说,我国住房补贴对象也是明确的。即以贫困家庭或相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租价或售价)属于贫困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其实施的手段自然是税收与税收转移支付。政府作为收税者,也自然成为税收的支出者。国家是住房补贴的当然承担者。
劳动力价格理论认为: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用于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还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子女的生活资料。所以,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等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之和。劳动力的价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格,其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住房属于维持身体与养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必须有所体现。这就是说,职工工资中应该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为劳动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劳动报酬中体现。
作为职工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是职工工资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职工住房含量的承担者。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是自愿交易。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职工单位按市场供需状况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由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与供给关系决定。工资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涨或跌,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额是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在保证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费用的基础上,将工资交由市场确立,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也是效率与公平实现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