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单位不给住房补贴怎么办,找谁解决问题
上劳动局
去告它,最
约掌握证据
和录音,一
告准赢
Ⅱ 住房补贴为什么不和公积金一起调整,不公平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Ⅲ 住房补贴怎么发放的
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对职工实行货币分配。
一、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即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三是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四是老职工自实施货币化方案之日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新职工按月发放;五是企业对职工现有住房资产评估作价,住房价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差额发放住房补贴;
三、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可参照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并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计入个人帐户,按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用于购买、建造、维修住房。职工帐户资金余额在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明办理支取。
Ⅳ 住房补贴哪去了
可采用三种方式发放住房补贴。所欠的住房补贴,并按银行公布的定期额利率计算补交利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有一个发放顺序问题。这需要由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职工申请购房的时间,本人负担购房交款 的先后、多少、参加工作的早晚、贡献大小、住房困难等因 素计分排队。
1、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对申请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应当有工作年限的规定,原则上为 25年。
2、按月补贴方式,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一般为 25 年)内,按月计算,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买房时领取。
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办法。按一般职工(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按月计发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其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至于哪个城市选择何种发放方式,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可划转用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选 择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各企业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可曲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如某市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做法。无房职工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其25年工作年限内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 职工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
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已达(或超过)25 年的,住房补贴 一次结清发放。若职工工龄不足 25 年,职工提出买房时,也可发给其 25 年的住房补贴。其中,提前发给的住房补贴作为 职工负债,须用职工购房后的工龄逐年冲销。比如,某职工25年的住房补贴为10万元,该职工提出买房,其工龄只有15年,按理只能领取6万元的住房补贴。为支持职工买房,单位可提前发给其4万元的住房补贴。这4万元作为职工对 单位的负债,将在今后 10 年中逐月扣回。如若职工工作年限不足25年时,因个人要求调离单位可被单位辞退时,须归还所欠的住房补贴,并按银行公布的定期额利率计算补交利息。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有一个发放顺序问题。这需要由 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职工申请购房的时间,本人负担购房交款的先后、多少、参加工作的早晚、贡献大小、住房困难等因素计分排队。
Ⅳ 为什么这里公务员住房补贴推迟近一年没发放,至今已杳无音讯
有这事,奇闻
Ⅵ 住房补贴公司不发怎么办,去劳动仲裁告他有用吗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回投答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Ⅶ 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