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职业工种分类
职业工种从商业行业可分:旅店服务员、摄影师、暗室师、整修师等等;从旅游业可分为:调酒师、收银审核员、客房服务员等等;从农业、林业分类为:农艺工、果树工、桑园工、烟叶调制工、橡胶育苗工等等;从机械工业可分为:铸造工、熔化工、热处理工、模型工、钳工等等。
职业工种分类
一、从商业行业可分:旅店服务员、摄影师、暗室师、整修师、着色师、烫衣师、修脚师、浴池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商品采购员、司镑员、商品测验员、商业美工、商品保管员、库工、制冷工、冷藏工、制冰工、刻制印章工、摩托车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修理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豆制品制作工、中式糕点制作工、西式糕点制作工、糖果制作工、冷食品制作工、烘焙成型工、烘焙烘烤工、眼镜验光员、咖啡师、调香师、地毯设计师、调查分析师、肥料配方师、玩具设计师;
二、从旅游业可分为:调酒师、收银审核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导游员;
三、从农业、林业分类为:农艺工、果树工、桑园工、烟叶调制工、橡胶育苗工、园艺师、景观设计师、林木种苗工、造林工、索道工、汽车运材司机、装卸归工、花艺环境设计师、农业技术指导员、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
四、从机械工业可分为:铸造工、熔化工、热处理工、模型工、钳工、工具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油漆工、电工仪表修理工、电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电焊工、气焊工、冷作工、天车工、包装工、加工中央操作工、复印机装调工、宝石轴承制造工、人造宝石制造工、锅炉装配工、电机嵌试工、胶装工、贵金属冶炼工、电气检查工、复印机检查工、起重机械操作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设计师、锁具修理工字画装裱视频;
五、从电力、水利可分为:送电线路工、电力电缆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检修工、电测仪表工、抄表收费核算员、开挖钻工、水工爆破工、喷护工、防渗墙工、砌筑工、渠道维修工、水文勘测工、照明设计师、集成电路测试员。
B. 90个持证上岗工种目录
目前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的技术工种包括: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商业、服务业类和办事人员类。
(一)其中,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工种为: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冷作钣金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管工、混凝土工、钢筋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计算机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架子工、防水工、铸造工、锻造工、高低电压电器装配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金属热处理工、涂装工、电机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变电设备安装工、装饰装修工、防腐蚀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客车驾驶员。 (二)、商业、服务业类工种为:
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营业员、推销员、冷藏工、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前厅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员、钟表维修工、客房服务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营养配餐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类工种为:话务员、公关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6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C. 职业 工种 分类 详细的
职业分类,是指按一定的规则、标准及方法,按照职业的性质和特点,把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社会职业,分成并统一归纳到一定类别系统中去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职业划分为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四个层次:大类(8个)、中类(66个)、小类(413个)、细类(1838个)。细类为最小类别,亦即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党群组织是政党组织与群众组织的合称。政党组织属于政治集团的范畴,代表一定的阶级、阶层或政治集团,并为维护其利益而斗争,由阶级或阶层的中坚分子、政治活动家和领袖人物组成,是一定阶级进行阶级斗争和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2、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专业技术人员,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考取了国家执行资格并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证书的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办理某种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地方,例如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国泰航空上海办事处等。指在某地的一个组织团体,并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等的行政许可手续。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并不做固定要求,可灵活变化。如果税务部门征收税收,也是按一般项目定额税收或者个体户进行征收。
4、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商业人员 商业机构中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商业企业管理机构、商业企业经营机构和仓储运输机构中直接从事商品流转活动的业务人小和从事与商品流转盾动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管俚人员、勤杂人员以及附属不独立核算的生产加工、修理、服务等单位的人员。
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商品经济开始扎根农民的思想和行动之中,农村普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随着产业分工和发展,一部分农村家庭开始经营小型“家庭农场”,产业由之前的以粮食生产为主转向其他领域,如花卉、水果、经济林木等种植业领域,城郊地区很多家庭作坊经济体开始大量涌现,很多成为渔业、畜牧业“养殖户”。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建筑安装工人是企业职工中的主体,可分为基本工人和辅助工人。基本工人如瓦工、抹灰工、木工、起重工、机械(施工)驾驶工、安装工等,辅助工人即普工。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构件生产、建材加工、机修和运输等工人,他们以自己的生产劳动为建筑安装现场的施工活动服务。
7、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D. 建筑中级技术工人包括哪些
中级技术工人包括以下几种: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混凝土工、砌筑工、防水工、建筑电工、电焊工、管工、模板工、技术员、档案员、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施工类);
安全员(安全类)、 预算员(经济类)、土建工程师、水、暖、电工程师、技经工程师、勘测工程师,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
工程技术人员也包括的有:电气工程师,工程部人员,金属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主任助理。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定义:
①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②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③未取得工程技术资格或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④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单位)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准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