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麻烦你问一下用途?涉及机密,不容易给。
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与市政府外办哪个单位好
我感觉是市政府外办好。
③ 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4号)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孝发〔2010〕2号)精神,设立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孝感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
注册资本:491万人民币
④ 区房产局和区住房保障局有什么区别是一个部门吗
房产局是管理
普通商品房
和私人房产的,而住房保障局是保障城市
低收入人群
住房问题的部门。在有的城市是一个单位的两个部门,但有的城市则是完完全全的两个单位。
⑤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来叫什么名字
好像是叫房产局吧。要知道这个做什么哦
⑥ 孝感市公租房哪里有
一、公租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三、公租房可以买吗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四、公租房能住多久 公租房租赁长期限是几年,公租房赁期限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如果承租家庭需要继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可以继续租公租房。
怎么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将资料交与他们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次审核,建立入户调查记录,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考察核实。
2、初次审核结束以后,调查结果会进行公示,并将结果上报给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保障部门会进行复审,进行核实,再次确认申请人的信息。
3、核实完毕以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结果汇报给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核准通过以后,市保障部门会将结果公示,申请人进入公租房轮候顺序
⑦ 谁知道住房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是多。
没人知道
⑧ 孝感廉租房怎么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8)孝南区住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