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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套保障住房

发布时间:2021-02-15 00:59:03

⑴ 中不是不能强制执行最后一套住房吗

这也不一定,得看你经济状况,你要是欠个几十万,住个几百万的房子,他该执行还得执行

⑵ 法律保护最后一套房产吗

当今社会,房屋对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大多数的家庭而言,往往仅拥有一套住房 。然而人民法院对“一套住房”的执行情况,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执行工作的复杂性等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结。

一、“一套住房”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法律适用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

2、执行工作困境

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或者因案情复杂存在畏难情绪,导致了此类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执结。理论上曾经有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的具体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譬如,要为被执行人置换较小的房屋,如何寻找房源,由谁去寻找房源,价格是否合适等。如果先卖掉被执行人的房屋,而后再为其购买住房,中间房价增长部分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如先为被执行人购置住房,钱款是由法院还是申请人先行垫付;而采取“以近换远”的方式,将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带来一定的不便,选择适合被执行人居住的区域的同时又得符合置换条件,在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一套住房”执行案件的具体对策

1、加强宣传,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实践中,人们通常是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结论,实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第六条规定即“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立法本意应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围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认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现价值、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实践中,应发挥媒体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执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破除人们对“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理解误区。

2、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

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为破解这一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七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标准。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抵押规定》)第四条规定临时住房的标准,判断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过必需。具体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3、审判阶段注重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

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要确保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对于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双方执意要求确定房屋的归属时,法官可以决定适时采取“当庭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屋的归属,价高者得。而为了避免当事人为争夺房屋的产权恶意报高价的情形,可以采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考虑。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到法院账户或者在此阶段采取评估或者拍卖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当事人双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该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绝了当事人恶意报价的行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高价后反悔,可以将保证金作为给对方的补偿。

4、执行阶段注重创新执行方法

首先,执行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慎重处理离婚财产纠纷中分割“一套住房”类执行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执行人员要善于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抓住解决矛盾的突破点,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执行人员要善于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寻求解决离婚财产纠纷中分割“一套住房”案件的有效对策。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困难被执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权。而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的“一套住房”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原先共有一套房屋,此时法律不仅要保护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权,同时也要保障申请人的生活居住权。执行工作就要寻找平衡,即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否则将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从《抵押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处理程序来看,法律并非绝对禁止“一套住房”不得拍卖,而是立足于保障被执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权,然而有房住并不代表拥有房产,其所规定的租赁权代替所有权,实则为执行其他“一套住房”类案件提供了可循的思路。实践中,执行人员应当勇于创新,只要是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的精神,不损害法律相关规定所需保护的利益,就应当不断尝试不同的方式方法。

最后,在和解工作没有进展,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则可视为被执行人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应当对该房屋采取拍卖措施,具体操作规程:法院裁定拍卖、变卖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时,法院应当制作强制迁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强制迁出。

⑶ 有一套保障性住房是否永远都不能买房了

保障性住房多是租赁形式的,当生活条件改善后,可以退出 买普通商品房

⑷ 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性住来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源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

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

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4)最后一套保障住房扩展阅读

保障性住房的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

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

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

产权。

⑸ 未来5年,中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多少套啊

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信息显示,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⑹ 判刑后必须给留一套基本保障住房吗

一、犯罪入狱服刑人员是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的,需要等刑满是否后,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积金政策使用或者提取公积金。 二、只要满足一下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
判刑,住房
一、犯罪入狱服刑人员是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的,需要等刑满是否后,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积金政策使用或者提取公积金。 二、只要满足一下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

⑺ 国家每年都建了几千万套保障性住房,但仍然有那么多人没房子住,房子都到哪儿去了

安置房也是有销售的,你看国家售卖土地赚多少钱啊,喊喊口号而已,你还真指望他们给P民谋福利啊,要谋福利第一就是取消双轨制,减少三公,你觉得可能吗?狗能看肉吗?

⑻ 被告人的最后一套住房法院能够强制拍卖吗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⑼ 买完保障性住房再买房是第几套房

律师您好来!我有这样一自个问题想咨询:由于我们夫妻想落实宝宝的学区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不能再考虑买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换成学区房。由于有政策说入学的话,该学区房必须是小孩父母拥有产权,并且居住的。那么,就要考虑把我父母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实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宝宝入学问题解决后,还是要重新把房子再过户给父母的。我想请问,如果在父母把房子过户给我的同时,去做一下公证,证明房子的实际产权属于我父母,并且不属于我们夫妻婚后财产,无权私自处分该房产,这样做公证的话,是否能保证两老的利益(万一期间我夫妻发生婚变)?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会是什么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障两老的利益呢?

⑽ 保障房政策是什么

政策性保障住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
从字面上讲,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就是经济适用,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适用住房不是谁都可以购买的,它的特供对象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于政府提供了优惠的政策,限定了建设的标准、供应的对象和销售的价格,自然价格较低。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建设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划拨土地,统一开发、集中建设;二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三是单位自建和联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老叫法称为集资房)。
商品房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 区别在于:
一、它们的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商品房的对象是所有自然人。
二、它们的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三、它们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它们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商品房则全额缴纳。
五、它们的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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