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行政机关吗
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在该中心的介绍中,可以查到,2013年7月2日上午,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挂牌仪式在望园路5号办公大楼一楼举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房改办主任、党组成员黄敏丽出席了挂牌仪式。
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更名而来,它的成立标志着南宁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统一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四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管理方式,实现了受理申请、资格审核、退出办理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保障住房管理效率。
该单位的说明中,没有注明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但是参考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介绍,明确说明:
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财政拨款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处、财务处、建设工程管理处、审核配租处、房屋管理处等5个处室,人员编制42人。主要业务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出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对区上报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已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复审、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安居工程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负责处理安居工程其它遗留问题,负责房改有关信息资料的动态管理和利用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因此可以确定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B. 限价商品房可以买卖吗
按2017年11月实施的抄《关于印发关于规袭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
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C. 南宁哪些人可申请限价房
广西二手房网为您解答:根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限价房的申内请人可以个人或容家庭名义申购。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如果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D. 非南宁户口可以在南宁市购买限价商品房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求高人指点
可以!自 2013 年来 9月 18日起生效的《南宁自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房:......(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以上,能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家庭。
E. 南宁限价房申请条件谁清楚
根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限价房的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购。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如果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F.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G.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材料审核公示名单
(A)申请。家庭成员的家庭的头部或头部的家庭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申请,接收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要进行以下元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现在的家庭生活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副本原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居住地的住房证明,住所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住房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住所的房屋由当地派出所落户原因证明;发行住所地以外居住的家庭成员,生活提供有效的住房市场租赁天津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天津登记证的租金,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提供其他证明部门规定受理申请的证明。
区房屋管理局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符合原件及复印件,并返回到原来的保留复印件。
(二)第一个实例。区房管局在五日内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天津限价商品房发出支付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核对表的初步审查。
(三)收入证明。区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的清单和收入以下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发出。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他所属的单位发出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支付的金额,在上一年度养老金的金融机构存折上代表证明收入中不包括养老保险,年收入颁发的证书发证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津贴,收入核定证明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比照。在上面的证明收入的材料,在另外的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要提供证明的收入和副本原件,其余均为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的证据,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和其他类型的专门的数据存储库,核实申请人的收入,家庭收入之日起15日内,并在天津表示检查的结果,商品住房的价格,家庭收入核对表签署经办人加盖单位公章,送区房管局。
(D)审核。区房屋管理局向申请的天津市区民事事务局的商品住房家庭收入核对表的价格反映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补充填写在天津住房价格的商品购买清单为一个购买价格的商品的申请人住房资格审核在五天之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为宣传范围。
(五)宣传。区房管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公示,公示期为10天的人口。反对宣传的情况下,10天之内相关部门核实,由区房管局。经核实不符合申请资格,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F)的认证。的市民,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区房管局天津市住房??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在核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申请人天津商品住宅购买凭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H. 买房前看清“五证” 付款时账户要一致
买房不同买菜,房地产交易由于专业性强,涉及法律问题多,许多购房人在购房时往往无从下手。为此,结合近年来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记者整理出了购买预售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前要擦亮眼睛,谨慎买房,以减少交易风险。
查看“五证”要仔细 购买小产权房风险大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查看该项目是否具备如下五个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为重要。
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应重点注意下列三种情况:首先,确定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预售的范围以内,一般商品房项目会按楼栋申报预售许可,即一个项目会存在多个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应核对所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范围,避免张冠李戴;其次,应看清预售房屋的性质,如预售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方能购买;第三,确认售房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
如果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疑问的,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查看相关预售许可证的信息。此外,需要特别提醒购房人,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购买此类项目存在重大风险。
签订合同要慎重 勿轻易支付定金
目前,南宁市推荐使用的是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拿到合同样式后,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再与售房人签定买卖合同。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订)金。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售房人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售房人应将合同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相关的备案信息,核实真伪。此外,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预告登记进行约定。
交付房款需留意 付款账户需一致
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的,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5-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I. 买限价房后还可以买普通商品房吗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屋预售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数额、规划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条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