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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术语

发布时间:2021-02-15 06:55:55

㈠ 高层的标准层三米层高如何算建筑面称

正常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阅读:3704次发表时间:年7月21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告
第2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
赵 彬 泽仁江措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5
本规范用词说明……………………………………………………………………………8
附:条文说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目次
1 总 则 ………………………………………………………………………………………
2 术 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总 则
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 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图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术语

导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1年7月1日颁发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是根据最年来的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实践经验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进行了协调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篇文章主要为大家介绍混凝土的结构设计的规范有哪些。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术语

《混凝土就够设计规范》的修订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开展各项研究之后制定而成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主要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过程中的术语和符号做了一些规范。比如说混凝土结构的英文名称是CONCRETESTRUCTURE,它是一种通过混凝土作为它的主要的结构材料,比如说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者是素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英文名称是REINFORCEDCONCRETESTRUCTURE,钢筋混凝土结构包含有噗哟的钢筋作为受力点,并且还包含有钢筋骨架和钢筋网。预应力筋的英文名称是PRESTRESSINGTENDON,这是用来对混凝土结构施加一些预应力的重要部件,不要包括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英文名称是PRESTRESSEDCONERETESTRUCTURE,顾名思义,这是一种通过预应力对混凝土的结构进行拉伸或者是其他的形变,需要和预应力筋配套使用。普通钢筋的英文名称是STEELBAR,这是一种非预应力的钢筋的总称。素混凝土结构的英文名称是PLAINCONCRETESTRUCTURE,这是一种不含有受力的钢筋或者是没有钢筋的混凝土结构。叠合式构件的英文名称是SUPERPOSEDMEMBER,这是一种由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和之后浇灌的混凝土相互受力而合成的一种混凝土的受力部件。深受弯构件的英文名称是DEEPFLEXURALMEMBER,这也是一种受弯部件,它的跨高比是不超过5的。



通过这篇文章,大家是否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术语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呢?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的话,就多多登录土巴兔吧!

㈢ 建筑规范

钢筋绑扎的规范不是设计规范,也不是详图大样,而是施工规范。我国最重要的是版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权施工规范》。该规范第5章“钢筋工程”,共计5节。第5.4节“钢筋连接与安装”共计12条囊刮了全部要求。

㈣ 城镇住房制度名词解释

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并存的住房信贷系统。

㈤ 城市规划专业术语 谁能帮我翻译一下 谢谢

这些内容在规范中都有明确说明的:
1、村庄建设应与旧村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旧村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当地实际,全面综合协调安排村庄各类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紧凑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避免无序扩张。尽量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刻意裁弯取直道路。
2、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老年人居住建筑一般分为居住生活、医疗保健、辅助服务、休闲娱乐等功能分区,特别是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时要求结构完整,分区明确,注意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以保证防灾疏散安全。
3、用地布局主要包括社会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置等内容。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进行主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明规划建筑、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
4、镇区环境绿化规划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用地布局,统一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以及镇区周围环境的绿化,形成绿地系统。公共绿地主要应包括镇区级公园、街区公共绿地,以及路旁、水旁宽度大于5m的绿带,防护绿地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工矿企业防护绿带、养殖业的卫生隔离带、铁路和公路防护绿带、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绿化和防风林带等。

㈥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都包括什么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上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⑼恋乩

㈦ 城市规划的专业词汇有哪些

我以前找到的,还没仔细看,一起学习吧!

规划词典:
城市规划类 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类 基本指标类
城市设计与历史性建筑保护类 其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一)城市规划类
城市规划 ( Urban planning )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 Detailed planning )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城市分区规划 ( City district planning )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 Functional planning )
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 Housing program )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实体规划 ( Physical planning )
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

城市性质 (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
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竖向规划 ( Site engineering )
对建设场地,按其自然状况,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规划。包括:场地与道路标高的设计,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尽少改变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况下满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为良好的排水条件和坚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础。
国土规划 ( Territorial planning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建设场地规划 ( Site planning )
为某一地块的建设所准备的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的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的考虑。

城市人防规划 ( Civil defense planning )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的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却系统的冷风源。

城市防灾规划 (Disaster planning )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

城市抗震规划 ( Seismic planning )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的抗震等级,工程设计的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灾害的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 Threshold analysis )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的极限或障碍的研究。根据由波兰人B.马利兹所提出的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的临界。可分为实体上的,指由自然环境造成的;技术上的,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的;结构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的比较,和对城市扩充的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的人口数量的比较,找出最经济的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用地平衡 ( Land use banlance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将全市或局部地区分为工业、农业、居住、道路、绿化等用地;确定各类用地的合宜面积分配与比例关系,编制用地平衡表,从而得出以人为单位的用地面积数,以资分析和比较。

土地使用控制 ( Land use controls )
指对于各种建设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措施。控制的办法有土地区划法、全面环境限制和执行有关规定等。

土地利用规划图 ( Land use plan )
在美国,指对一个社区或类似范围内日后的发展所做的规划图,其中标明用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活动区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土地利用规划图常是确定具体区划的基础。

土地利用调查 ( Land use survey )
在美国,指对某一些地区内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及使用情况的详细检查。是总体规划工作的一环。

城市用地评价 ( Land use assessment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城市生态平衡的影响所作的评价。

城市规模 ( City size )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有时以城市用地面积为辅助标志。在中国,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为特大城市(常为省或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下的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以下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在美国,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过二千五百人者称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称为地方。
(二)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类
环境设计 (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质环境的质量为基本点,以优良环境是人的基本权利与需要为前提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设计工作所包含的专业有建筑学、土木工程学、风景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学。

环境标准 (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为了控制使用自然资源与财富并予以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准则,例如为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的空气与水的质量标准的法规与规范,或保存园林绿地的法规与规范。

能源保护 (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愿的或被迫地采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种措施。在美国,这种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车速度,采用节油汽车,降低建筑物内恒温装置的标准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等。

基础设施 (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区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务、通道或便利的实体结构,如道路、给排水管道、路边石和边沟、电话与电力线路等。本词有时也泛指物质及社会性的基础结构。包括社会服务与设施,它们是城市社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如运输与通讯系统、购物设施、住房、学校和娱乐设施等。

主干道 (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网中的骨干道路。

辅助道路 (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国居住区内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导主干道之间的交通,承担着相当大的交通量,并有利于沿路小型商业设施的发展。

快速干道 ( Freeway )
在美国,指交*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车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语中,“快速干道”与“高速公路”同义,但在理论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较后者更为彻底。在英国称为机动车路。

林荫公路 ( Parkway )
在美国,指沿途景色宜人,限制入口的非商业性交通用公路。一般处于公园或类似公园的地区中。
(三)基本指标类
居住面积密度 ( Density of living floor area )
在中国,指居住单元内居室面积总和与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内土地总面积之百分比。

居住建筑面积密度 ( Density of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国,指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居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百分比。

居住人口密度 ( Density of registered inhabitants )
在中国,指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中,单位面积内持有正式户口的居住人口数。

人口密度 ( Population density )
人口数字与所在地区面积之比。

人口分布 (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
指根据统计得出的某一区域,地区或国家内居民的分布状况。

人口机械增长 ( Population growth from migration )
在中国,指城市中人口除自然增长外,因其他原因的增长,例如因人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而将户口从一地迁至另一地所造成的人口增长。

居住密度 ( Residential density )
居住区内的人口数或住房套数与居住区面积之比,分毛密度与净密度两种。毛密度指单位面积上的人口数或住户房套数与居住区总面积(包括住房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人行道)。而净密度则仅按住房用地计算。
在中国,居住密度有三个主要指标:(1)居住人口密度;(2)居住建筑面积密度;(3)居住面积密度。

高层高密度 ( High-rise/high density )
在一块土地上建造多栋高层建筑,而其间或四周只余较小空间或小块空地,该块土地上的居住密度因而很高。这种作法常在可建造用地的比较紧张的城市中采用,例如香港。

高层低密度 ( High-rise/low density )
住房建设的一种方法,即建造一栋或数栋供多户居住的高层公寓楼,而将建设用地的大部分留作空地或绿地。

建筑面积比 ( Floor-area ratio )
在美国,指控制建筑物体积的指标,即将允许的总建筑面积以用地面积的倍数表示。例如,在一万五千平方英尺的土地上,如建筑面积比为2,即表示其上所建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英尺。在英国其相应指标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指标”。

居住建筑面积 (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国,指居住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即各层外墙皮内的全部楼面积,包括各居住单元的居住面积、辅助面积、公共面积和结构所占的面积。

建筑高度 ( Building height )
建筑物垂直方向的大小,以层数或尺寸(英尺或米)计。市区的建筑高度一般有规定。,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一至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十至三十层为高层。

建筑红线 ( Building line )
按地方建筑规范的规定,建筑物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四)城市设计与历史性建筑保护类
城市设计 ( Urban design )
指确定一个城市的活动与目标的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

城市景观 ( Cityscape )
城市中由街道、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形成的外观及气氛。

天际线 ( Skyline )
由许多高大的建筑物在天际形成的轮廓。为现代化大城市的一个特色,如纽约。

空间布局 ( Space planning )
为提供满足人们居住、舒适和娱乐要求的空间而对建筑物内部的面积使用所做的设计工作。

城市网络 ( Urban network)
在某一地理区域内所有城市相互之间和它们与周围农村地区之间的多方面联系,包括与区域以外其他城市地区的关系。

临街面 ( Frontage )
1、一块土地或房产临街的一面;
2、土地房地产沿街的地界长度,以英尺或米度量。如五十英尺长的临街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Cultural Cities )
指对具有历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价值的城市进行的保护。国务院批准确定一些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该城市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工业和点、建筑风格等,都必须以保护其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北京、西安、扬州、苏州等二十四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古建筑保护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
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古代宫殿、寺庙、民居、工程构筑物等进行的保护。其中一部分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如北京的故宫,一部分则不在其中,如河北省的赵州桥以及各地的民居等。国务院对古建筑保护有专门的指令性文件。

文物古迹保护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landmarks and sites )
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无论出土与否,进行的保护,包括墓葬、古代遗址、古刻、工程设施等,如北京的明陵、甘隶省敦煌的石窟。国务院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按国家、省、市、县分级,分别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有指令性文件。

历史性建筑保护 ( Historic preservation )
在美国,指对旧建筑物的修复和重新使用,既是保护国家建筑遗产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筑物的替代办法。1966年的美国国家历史保护法案授权国家园林局拨款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市区,遗址和建筑物。

风景名胜保护 ( Conservation of scenic spots )
在中国,指对于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包括名山、大川、名泉、瀑布、石林、溶洞等和历史上流传至今的名胜进行保护。国务院有加强风景名胜保护和加强管理指令性文件,各城市还对于在风景名胜区附近的建设如道路建设、建筑高度、建筑造型与风格等作限制性规定。

历史性市区 ( Historic district )
在美国,指城市中被正式确定为具有历史意义的的部分,该地段不得拆除,必须加以保护并提高受保护产业的价值。

绿 带 ( Greenbelt )
指围绕城市,由园林和农田等组成的带状地区。一般由官方机构规定,用以限制城市的扩展,防止人口稠密的建成区之间连成一片。
(五)其它
商业网点 ( Commercial network )
指中国城市中商业与服务业机构的网络。一般按分等分级[例如市区和小区级]设置的原则,即在全市或一定地域范围内布点,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并确立每个点的作用与经营范围,以及点与点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商业网点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部份,其经营服务内容有副食蔬菜店、零售商店、药店、邮局、储蓄所等等。

城市改造 ( Urban redevelopment )
利用来自公、私财源的资金,以不同的方法,对旧城进行改造,尤其是在实体方面,包括建造新的建筑物,将旧建筑修复再利用或改作它用,邻里保护,历史性保护及改进基础设施等。

地形测量 ( Topographic survey )
将某一些区域的地形和实物特征加以测量并绘制成地图,以表示其相对位置和标高。

区位理论 ( Location Theory )
试图解释决定经济活动分布状况的动力和因素的一种经济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司企业、农业、市镇及市镇内居民的空间分布形态等。中心地带理论和同心区理论是区位理论的一部分。

可持续发展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可持续发展”亦称“持续发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广泛的接受,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我国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作了如下补充: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需求又未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还有从“三维结构复合系统”出发定义可持续发展的。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R.布朗教授则认为,“持续发展是一种具有经济含义的生态概念……一个持续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结构,应是自然资源和生命系统能够持续维持的结构。”
可持续发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或两个关键组成部分:“需要”和对需要的“ 限制”。满足需要,首先是要满足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对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对未来环境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限制,这种能力一旦被突破,必将危及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如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决定两个要素的关键性因素是:(1)收入再分配以保证不会为了短期存在需要而被迫耗尽自然资源;(2)降低主要是穷人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农产品价格暴跌等损害的脆弱性;(3)普遍提供可持续生存的基本条件,如卫生、教育、水和新鲜空气,保护和满足社会最脆弱人群的基本需要,为全体人民,特别是为贫困人民提供发展的平等机会和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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