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住房的管理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住房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1-02-15 17:53:42

Ⅰ 关于单位集资住房方面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给你一个参考:云南省的政策关于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4-26各国有企业:

为贯彻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联发的《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建房改[2000]第884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自建住房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房[2001]751号)规定,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家庭出售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办理房改部门证明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本单位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自建住房时,单位须填写《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资格审核表》,报市房改办审核,未享受实物分房及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市房改办予以审核。

二、企业在申请办理职工家庭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所有权登记前,须向市房改办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核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价格组成明细表,以及超标面积价格等资料;
2、《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情况备案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住房的1:100分户平面图。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单位须向市房改办补报《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资格审核表》经审核合格后,按本通知第二条报送备案材料。

四、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的职工家庭,经市房改办审核审核确认,在住房竣工后报送备案材料的,由市房改办给予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单位按《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房[2001]751号)文件规定,统一向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Ⅱ 单位集资建房是否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单位集资建房不会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1、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Ⅲ 单位集资建房的单位集资建房概念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回房困难家庭。答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Ⅳ 单位职工集资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

1.单位房是单位根据员工的级别、工龄、贡献率、有无住房等因素给员工分内配房子,一般指福利房容、集资房,通常只需要支付购房成本价就可以购买到房子,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商品房就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属于市场商品进行交易。

2.单位房不能贷款,商品房可以贷款。

3.单位房属于公房,一般是成本价购房或优惠价购房,出售时需要缴土地出让金,买卖过户都要交,按所在几级一平方要交多少钱;商品房不需要交出让金,商品房就是直接向开发商买的房子。

4.单位房没有写使用年限,是永久性使用;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逾期后要补交一笔不超过5位数的土地出让金。

5.在买卖房产的时候,单位房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大概是房子评估价的1%(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而商品房则不用交。

6.单位房无产权证,且须与单位签订较长的劳动协议,由于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回购);商品房有产权,一般配套都不错。

Ⅳ 关于职工对厂内福利集资房所具有的权利问题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集资房户型图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经过二十年,没有退款,该房屋的部分产权你们肯定是拥有的。如果他要拍卖收回房屋,你们也可以根据已经出资的部分要求自己的权利。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http://ke..com/view/436334.htm?fr=ala0_1

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是无权将职工拥有一定产权的集资房单独拍卖的。

请查阅一下这个法案的相关部分,希望能帮到你们。

Ⅵ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财产怎样算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国家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法条链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Ⅶ 单位集资房 属于什么性质的房产

要看具体情况,可以是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是福利分房。

1、如果房产证上说明内不能买卖容,房产局是不会给过户的。

2、如果是房主,可以先把房产证挂失,办理新的房产证上就没有不能买卖的铭文了。就可以过户,不过会收取百分之一的土地收益金。

3、全额集资房的拥有者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

4、如果这种房屋最后经过国家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拿到了产权证,就可以放在市场上买卖,否则只能用于个人居住或出租,不能买卖。

Ⅷ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

1、单位职工集资复是否能建房,制各地规矩不同。在我们湖南省不允许。如果是单位,必须过户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建房。就是所谓“假开发”,钻政策空子。如果是大家集资,可以联建,大家共同作主。前提:土地证是大家的名字,而非单位。
2、单位负责人没有权利给开发商。
3、领导没有权利定建造价。如果是单位的,当然要以开发商名义建房。建造价有定额标准《建筑工程定额》。标准是省建设厅定额站制定的,不是哪一个人随便定的。但可以“上三下五”。即在定额标准中最高额可以提高3%下浮5%。这是招标时在招标办的,不是哪一个人定的。
4、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建设部门。

Ⅸ 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核算

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属于什么性质
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
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策,以宝鸡市为例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一、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凡在市区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均应遵守《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五、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及驻宝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经市房管局审批后,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Ⅹ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法规

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版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阅读全文

与单位组织职工集资住房的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