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买了保障性住房以后,政府会不会收回
各地的政策不一样,以深圳为例,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之后不符合购房条件了,比如说又购买了商品房。这种情况下,政府就会收回。
现在各地政府在探索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内部循环。想要靠购买保障性住房谋取政策红利的机会越来越小了。
⑵ 当年做生意借了别人40万亏了,现在无能力偿还,我有一套90平米的保障性住房,对方可以要求法院强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⑶ 房子可能会被查封
和过户费去搞过户,但房东人品不行,本来
⑷ 什么情况下房产会被查封
债权人申请后,法院就可以查封债务人的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⑸ 法院会强制执行债务人居住的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查封,但不能变卖或强制迁出。实际上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时法院须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给予相应的居住权,法院是执行不了的。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上述两条虽然未明确排除唯一的一套住房被执行的可能性,但因其执行标准不确定,加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导致法院很少对唯一的一套住房进行执行的。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我是失信被执行人住在公租房.会查封或者清退吗.没有其它住房了
虽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住房必须有保障,况且是公租房,因为公租房产权不归版失信被执行人,不权可能被查封,也不会清退,如果是产权归已就会被拍卖,但必须安排租住,不会无房可住。尽管放心你的公租房不会查封或清退。
⑺ 低保户的唯一公租房可以查封拍卖吗
看情况:
如被执行人是低保住户,不会查封拍卖,因为他只是公租房的租住户,不是业主。
如被执行人是提供公租房的业主,可以查封拍卖。
⑻ 如果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会查封吗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内的唯容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⑼ 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如果涉及债务纠纷,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审查后符合条件可以查封。只不过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问题。但是唯一住房如果面积较大、地理位置较好等情形,法院可能会采用“以大换小”“以好换次”等方式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拓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