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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保障住房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16 03:25:45

1.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西安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

需具备本市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及人员;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同时还需要具备家庭收入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限;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1)西安保障住房条例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办理提交材料:

1、提交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

5、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西安市公租房办理程序:

1、具有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非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5、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6、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复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2.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西安公祖放的申请条件为需要有当地户籍或暂住证,且住房困难等条件。

以西安国际港务区为例,根据《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 公租房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作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需具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提供的经营证明文件。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区(西安市城六区和长安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私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2、申请人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2)西安保障住房条例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3.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全解析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那么,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都有哪些条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二)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三)标底编制费。

(四)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二)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三)附属工程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

(一)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小区红线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车棚、公厕、配电水泵消防房、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不包括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等营业性公共建设费用。

(三)其他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照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五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六)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已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书面定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土地及城建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三)拟定价格与同类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价格水平比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随书面定价申请附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工商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核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单体平面图;

(六)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八)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预决算评估认证报告书;

(九)城建交费单、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付款凭证;

(十)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付款凭证及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价格认证制度。

开发企业在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价申请的同时,须到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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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西安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西安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2011年,西安保障性住房将建1.31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3.7万套;限价商品房1.59万套。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0.33%、0.21%、0.06%。为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西安保障性住房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迈出更大的步伐。
西安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西安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们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西安保障性住房-廉租房
从2009年5月起,西安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西安保障性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西安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先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调整为9.8平方米(不含);租金补贴也由原先的40元/人月提高至50元/人月。西安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租金补贴申请。
西安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首先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后,申请家庭可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或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领取《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

5. 西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西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西安城六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为西安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标准;

2、外来务工人员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

3、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

4、新就业职工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5、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7、由社区组织住户领表填报,驻社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8、新就业职工填报并统一提交到社区。未设立社区的,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到县(区)领取调查表和宣传资料并发放至社区或村委会。

10、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社区将调查表统一发放至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本人填写。

(5)西安保障住房条例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6. 西安公租房,国家保障性住房

西安的公租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
等级的话也要去整过的地方,
不能随便找个人就去登记,
防止被骗的。

7. 西安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在?对于这个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要从三个方面来说。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 准入条件: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西安市廉租房 从2009年5月起,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西安市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先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调整为9.8平方米(不含);租金补贴也由原先的40元/人月提高至50元/人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租金补贴申请。 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先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后,申请家庭可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或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领取《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 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们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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