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其他
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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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小户型
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积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会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❷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怎么样
想申请上海保障性住房,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❸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全文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制订过程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诸多环节,为了使实践操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起草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试行办法》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于2007年10月启动《试行办法》制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试行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二十个月,先后修改八十多稿。制订过程中,市房管局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立法和实践管理的经验,邀请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政策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部和各地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和市政协、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会公示。《试行办法》公示后,受到广大市民热烈关注,经统计,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和市房管局网站的页面点击总数达1800多万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3400多件,绝大多数市民对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态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过主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公示统计结果。公示活动结束后,市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和消化吸收,并再次书面征询各个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报市政府的《试行办法》送审稿。近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试行办法》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为制订依据。在内容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重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试行办法》共分七章、计四十九条,现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和“管办分离”的分工原则,《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市和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的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
结合上海实际,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方式为主,即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同时也采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区(县)每年度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配建总量,选择配建项目和调节配建比例,统筹平衡设定。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区(县)政府,为了有效落实区(县)的责任,《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紧缺的中心城区,在挖掘潜力落实自筹自建住房的基础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跨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区组织实施供应。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动中,市民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和配套条件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希望经济适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条件较好的区域。市房管局采纳了市民的意见,《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规定,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建设要求,《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暂行规定,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此外,虽然是“经济”、“适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完善配套建设。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并汲取了公示活动中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建设项目结算价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标的重要内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价格评定标准,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建设项目结算价格。(2)销售基准价格,是确定每套住房具体价格的依据。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全市面上的情况,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3)销售价格,即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指导价管理。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按照住房结算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报批程序,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住房的实际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准入条件
为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同时着力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试行办法》将供应对象界定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规定了购房准入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前住房转让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同时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这个准入条件,不是从市民的荣誉地位、职业职务身份等特殊适用性来设定取向,而是从全体市民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将特殊性结合到普遍性之中来设定取向,目的是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体的准入标准,也必须按照这个取向来细化设置,不能根据某些群体的特殊要求而随意开口子。在去年底《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基本程序
为明确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诚实守信,《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选房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两次摇号”方式。《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为维护轮候选房的秩序,《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调整轮候序号乃至中止选房权利的规定: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八)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转化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今后还将实行“租售并举”,主要考虑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较弱,但也有购房需求,为此,《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行租售转化的政策: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年限内分期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九)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权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权利限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考虑到申请家庭购房后,由于各种合理的原因需要处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发生跨区域工作要改变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十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会公共资源,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购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应当从转让收益中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履行后续的住房保障责任。《试行办法》采取政府事先告知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予以明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政府财政部门。
三、《试行办法》的实施安排
(一)抓紧制订配套文件
《试行办法》重点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制订各种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经综合分析,有关操作实施的配套文件约有18项内容,涉及20多个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对配套文件的制订工作作出安排,确定了各项配套文件制订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抓紧落实。目前,各有关部门已经展开调研活动,着手文件拟订工作。特别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将要实施的配套文件,已经形成了草案。
(二)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
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正在建设,到可以供应尚需一定的时间,供应过程涉及申请、住房和收入审核、公示、摇号选房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试行办法》颁布后,今年下半年拟初步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另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建设到可以供应,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从办法出台到各区县全面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请广大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试点区将着手开展供应对象摸底调查、筹建工作机构、培训工作人员和制订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从实际条件出发,试点区的住房供应将先试行销售供应的方式,租赁供应的方式留待下阶段试行。初步安排,徐汇区的供应房源,将从市统筹建设的松江泗泾基地(地铁9号线站点附近)中调拨,闵行区的供应房源,将在本区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排。这些供应房源,也要完善后续配套工作。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后,立即正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届时,具体的准入标准、申请审核程序、轮候供房方法等实施操作规定,将在试点区颁布施行。
(三)努力推进房源建设
去年以来,市政府积极部署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除有条件的区(县)在本区域内建有经济适用住房外,考虑到部分中心城区土地资源有限,市政府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南汇航头、闵行浦江、松江泗泾等大基地。2008年确定的这些项目,除一部分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项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应使用,大部分项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明年才能陆续供应。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各个项目全面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2009年本市将进一步梳理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再确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同时,积极推动各区(县)落实自筹自建项目,并且抓紧各类项目的建设立项手续审批,及早进入前期开发,力争在后年能陆续供应今年开工建设的住房。
在抓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为解决入住居民“衣食住行”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引入优质资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拟订了名校、名医院“落户”大基地的计划,并采取市、区联手方式,将大型商场、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联通,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务的水平,满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❹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如果申请到了保障房,相信大家都十分关心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问题吧,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文件通告
为贯彻实施《关于在本市保障性质的住宅中实施全装修制品交房有关定见的通告》,健全处理机制,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告如下:
清晰质量责任。项目开发动工单位是保障性质的住宅全装修制品交房(以下简称“全装修制品交房”)的第一责任人,对住宅的整体质量、出售及售后效劳负总责。
施工单位、资料和部品供给厂家担任相应的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推广工业化技能。大力推广住宅工业现代化,活跃推动内装工业化装配式装修,鼓舞支撑运用管线与结构别离技能。修建主体、装修应一体化规划,并作为保障性质的住宅规划计划专家评定的要点内容。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有什么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实施标准
细化实施标准。经济适用住宅、限价产品住宅依照公共租借住宅装修标准共同实施装配式装修。现阶段,自住型产品住宅装修做法参照公共租借住宅,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公共租借住宅装修标准。开发动工单位应在购房合同中清晰装修内容,包含选用的资料、部品、设备品牌及类型等,严厉实施《北京市推广、约束和制止运用的修建资料目录》。棚户区改造安顿房装修标准由各区市政府自行断定。
加强质量监督。市、区市动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应将全装修制品交房质量归入工程质量要点监管领域。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制品交房的工程监理计划,加强施工监理。开发动工单位应在项目经过竣工检验后,正式交给前一个月,组织现场敞开日活动,邀请购房人进行预验房,要点对装修运用功用进行核验。开发动工单位应详细记载、汇总预验房进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陈述》、《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阐明书》。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资金监管
完善装修资金监管。全装修制品交房的装修费用应计入预售资金要点监管额度,充沛发挥银行监管效果,保证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动工。
执行样板间准则。开发动工单位应在项目摇号前,将装修菜单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项目现场装备样板间。样板间应向整体购房人敞开,并保留至交房后六个月,其运用的资料、部品、设备等应与购房合同约好共同,便利购房人直观了解装修内容,加强对装修标准的对比监督。
树立评价判定机制。在交房检验环节或质量保修期限内,动工单位应依照规则组织做好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作业,购房人和开发动工单位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发作分歧及纠纷,可依照《北京市动工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则》相关要求调和处理。
❺ 请问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请采纳。
❻ 上海保障房申请条件
1、保复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制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❼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❽ 在上海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准备哪些书面文件
上海申请保障性住房
上海保障性住房
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和文件: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回户口簿原件答、复印件;
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❾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能否有一定比例商品房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来中能否有一定比例商品房自,不违法。一般保障性住房没什么利,或者说利润很低,这了补偿这个,就允许建一部分商品房,用以平衡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压力,以取得利润。
要不允许建商品房的话,开发商是不会建保障房的。
说白了,就是用那部分商品房补贴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