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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保障处

发布时间:2021-02-17 00:10:20

①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株编委发[2002]2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②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内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承担容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划入的职责
1.原市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客运外的职责。
2.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职责。
3.原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散装水泥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职责。

③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和执行;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评审;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监理、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行业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市场规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建设活动各相关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查和监管。
(三)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监察,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审查办理市管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从业资格的审查、管理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
(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拟定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和管理办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建设安全管理,制定建设安全目标和管理办法;实施建设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文明监督,参与重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燃气(天然气)、热能供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对城市公共交通及城市经营和使用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及燃具、热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工程管理监察;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利用及其设施的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监督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建成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负责对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资质的审批和监管。
(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督工作,参与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和综合验收。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综合开发;负责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费用计划。
(十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和监管;负责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档案管理;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评估、鉴定和推广运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标准执行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各类执业、从业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负责通讯预埋及系统内信息、微机处理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系统内统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的招商引资管理工作。
(十六)对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归并单位实施行业监督。
(十七)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务、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住房委员会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生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④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湖南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行政法规与政策,负责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和具体管理措施,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所辖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株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封存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开户登记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效益分配使用计划,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咐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8个科室和荷塘、天元、石峰、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8个管理部。
(一)办公室
承担本单位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文书档案、行政后勤工作;承担本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客户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本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务工作;承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计划;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预决算及财务报表汇总和编报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承担逾期贷款的民事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工作。
(五)归集提取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归集计划;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额度,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催缴工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审核、缴存单位的开户、销户、变更登记审核、单位年度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承担全市缴存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委贷管理科
组织拟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度计划、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年限及具体管理措施;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承办个人住房贷款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信息管理科
承担国家监管系统株洲数据的处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八)稽核监察科
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财务核算的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纠正。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县(市)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网点,其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管理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人购、建房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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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株洲廉租房到那里去申请手机上可以吗

(一)具有株洲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本条第一款(一)、(二)项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登记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确定保障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株洲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街道办事处(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五)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六)抽签: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请对照上述要求,看是否满足

⑥ 株洲市的廉租房分部在哪些地方‘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⑦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回》(国发[2002]12号)及株洲市机构答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株编委发[2002]2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注册资本:1602万人民币

⑧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事项

调整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5名。
(二)市城建档案馆(加挂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牌子),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2名。
(三)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副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2名。
(四)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6名。
(五)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六)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9名。
(八)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名。
(九)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十一)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名。
(十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4名。
(十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十四)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8名。
(十五)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名。
(十六)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十七)市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名。
(十八)市玉兰山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5名。

⑨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承担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全市土建系列技术职称考试、呈报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各项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局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重大政策的调研和分析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承担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回复工作。
(五)审计科
承担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审核、审计市政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工作;承担局系统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六)住房政策科
拟订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社会化及商品化体系、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参与编制城镇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查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施工、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施工企业出入境登记工作;承担指导工程定额、造价及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施工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八)工程建设管理科(加挂招商科牌子)
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渍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作;承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九)质量安全管理科
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的工作;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审核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承担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勘察设计管理科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规范性制度;承担监督实施各类设计标准执行的工作;承担全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和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一)总工程师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等前期工作;承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认证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救的现场指导;承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承担指导施工图审查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管理科
拟订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承担城市供水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承担供气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供气企业的管理和营运工作;承担全市供气企业资质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政策;承担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的工作;组织拟订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指导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的工作;承担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担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工作;承担公共用房的建筑节能工作;承担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四)小城镇建设管理科
参与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小城镇综合开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承担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资金计划的工作;参与小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定点工作;承担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执法稽查科
承担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查处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工作;承担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各类纠纷。
(十六)园区建设工程管理科
承担园区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承担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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