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孤儿还没有建危房,新政策补贴多少
农村居住危房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序实施档补助高超1500元看看面文件用没建议直接政府咨询看具体要求否名额等关于2009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贯彻落实党央、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扩试点要求做实做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指导意见 、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按照央保民、保增、保稳定总体要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目标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条件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完陆边境县、西部区民族自治县、家扶贫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新疆产建设兵团边境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展建筑节能示范今扩试点基础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制宜量力行经济社发展水平发科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度计划;要突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基本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卫农房防止拆建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责任央适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公平、公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员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实施案改造任务细化解落实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民自筹主央政府补助辅并通银行信贷社捐赠等渠道筹集各级财政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度预算计划调整支结构增加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引导社力量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资助要通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央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区财力差别等素进行配由财政部同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象 (六)补助标准各要农村经济社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实际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式、本需求补助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央补助标准每户平均5000元基础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确保完改造任务前提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同情况自行确定同区、同类型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象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象重点居住危房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公平、公原则规范补助象补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议或村民代表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要村务公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与经批准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九)改造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农户自建主农户自建确困难且统建意愿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资质施工队伍统建要散户改造主危房改造比较集并具备定条件村庄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安全前提控制建筑面积总造价改造资金部由政府补贴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40平米其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60平米建房面积根据家庭口规模适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产习惯、体现民族建筑风格、传承改进传统建造工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效益与效率危房改造带村庄居态环境改善陆边境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原址翻建主确需异址新建应靠紧边境、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危房改造试点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试点县至少要安排相集示范点(村)条件县要每乡镇安排示范点(村)各要尽能采用材料适用技术研究发符合农村实际节能房设计与工优化采暖式推进再能源利用研发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良社、经济、环境效益企业要落实现行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农民习节能技术建造管理做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账核算并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定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纠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要公曝光并追究关责任员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员深入农村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农房设计图集施工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户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条件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化管理水平改造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并根据实际做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7月初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及于明1月初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建设效、存问题关建议等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度计划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牵组织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责任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属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省即项目工程建设计划达省、任务落实省、资金拨付省、目标责任明确省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资源合理安排工作员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工作领导组明确工密切配合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政府领导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扶贫、残联、土资源、监察、审计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华民共住房城乡建设部 华民共家发展改革委员 华民共财政部
Ⅱ 25.3万名孤儿已纳入保障范围,怎样才能申领临时补贴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领临时补贴的申请条件25.3万名孤儿已纳入保障范围,他们可以通过个人先承诺、远程提供证明、先办后补等方式申领临时补贴。
近日,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倪春霞在发布会上表示,现在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目前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这些儿童申领临时补贴的条件又是什么呢?据民政部发布的信息显示,只要父母双方都符合重残、重病、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父母服刑在押、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儿童都有资格申请临时补贴。
我们国家出台的每一项政策,都让我觉得生在华夏是一件无比幸运的事情。
Ⅲ 海口有没有孤儿院或者SOS儿童村在哪里联系方式是什么
有困难,找网络~~~好像有个孤儿院在海甸岛,儿童救急村就没有了
Ⅳ 海口附近哪里有孤儿可以看望的,想带团队去看望一下,带点东西。做下义工。希望大家帮帮我
凡是孤儿院都属民改局管,想去帮助孤儿院可找当地民政局咨询才好。
Ⅳ 孤儿未得到保障找哪个部门
县民政部
国务院要求建立孤儿保障制度 使其有尊严生活
2010年11月18日21:37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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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使其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2010-11-18 21:30 关闭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法规。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Ⅵ 海口孤儿院需要人进去当义工吗
地址:海南省 海口市 : 海甸三西路福利院综合大楼2楼办公
电话:66268012
应该需要,打电话问问
Ⅶ 海口市所有正规孤儿院有哪些
海口只有一家社会福利院也就是孤儿院,在海甸三西路电话:66268012.
Ⅷ 海口的孤儿院地址
海南省
海口市
:
海甸三西路福利院综合大楼2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