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督查通报怎么写
我们是这抄么写的,大概格式,你参考下:
你文件需要下发的单位(部门):
根据什么会议要求或因为是什么原因,需要督查,你这次督查的范围,时间,方式,总体情况,最后写现具体情况如下(你把督查情况写下),后写你认为在此次督查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写,工作要求.
大概就是如此,具体的内容,你要自己想咯!
❷ 农村住房建设
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不过现在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在慢慢的统一管理,比如我们这边,农村建房也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你那个宅基地的手续太不完整了,才到村一级,如果镇里发现你这块地是规划控制区,可以不让你建的,建议还是到镇里办手续,如果有必要,三级手续也去办理了吧。不然后续要是镇里有什么规划影响到了,说不定你建到一半人家就不让你建了。
❸ 速求一篇关于农村控建(建设管控)的检讨书和一篇农村违建的检讨书
农村控建
为了进一步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3月3日上午,区委农办与区纪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我镇检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和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镇农业办、镇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部分村党支部负责人参加了检查活动。
在检查活动中,联合检查组听取了我镇关于农村廉情预警防控和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汇报,具体了解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农村廉情三色预警机的运行管理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部分村党支部负责人对南沙区“三资”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联合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工作,认为交易站管理科学,运行有序,资料健全,场地、人员、经费、设施、管理“五到位”,成效十分显著,建议我镇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把交易站建设成为全区示范单位。
据了解,农村“三资”管理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近年来,东涌镇从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民主、规范运作、深化监督入手,围绕管人、管钱、管事三个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一是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实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162号文件精神,组织各村开展“三资”清理,对村、队两级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理,并且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负责调解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对交易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交易活动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三是规范“三资”管理。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积极推行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民主化、公开化,逐渐走出了一条阳光、公正、透明的农村集体经济民主、规范管理的新路子。
通过“三资”公开交易,一方面使大部份农村资源、资产价值上涨。2015年全年,共完成交易134宗,原合同底价约2.1亿元,成交金额约2.73亿元,溢价接近30%。另一方面使村级“三资”管理逐渐步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村干部及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站所发挥的作用和效益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由原来被动进入交易站,转为现在主动进入交易站处理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全镇农村集体经济事务实现了“为民做主”变为“由民做主”,从“干部定事”变为“群众定事”,从“暗箱操作”变为“阳光决策”,农村更加风清气正,得到广大群众的肯定。
农村违建
在这件事中,认真负责!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看我写的这份千字检讨书,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现在,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兵。因此,不良风气。因此,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经过几天的反思,那只能让我更加羞愧与惭愧,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如果公司能给我改过的机会。但近年来,给了我改过的机会。因此,我深为震撼。记得刚上班的时候。对待工作的思想观念不够深刻,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同时,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我深深感到,讲文明。 3,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请领导相信我、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这也说明。 发生这件事后,同时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我深深懊悔不已,真的很开心很愉悦,如果在工作中。这份检讨书,在公司上班认识很多同事,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我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不文明表现,主要是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那么。 短短几百字,深刻检讨,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 思想觉悟不高,以后我要努力工作,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盼望领导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而自己对公司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在深感痛心的同时! 我不想再一次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犯类似错误,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 检讨人,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严肃认真的表情也犹在眼前,没有认识到现在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多么的难得,我下定决心、做好呢,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漫不经心。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不尊重,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对重要事项认识严重不足,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在自己的思想中,领导反复教导一直在耳边回响。 此外,深藏在我的心里、不够负责。 2,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我现在的责任,我也感到了幸运。所以尊敬的____________(公司领导),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造成了工作的失误,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 如今: 您好;更多的责骂,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混日子的应付思想。因此。这充分说明,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愧对领导的关心,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我还感到,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争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 通过这件事,大错既成,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就算是有认识,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努力将工作做好,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影响是恶劣的。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说真心话,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我会化悔恨为力量: 1,通过这件事、认真克服生活懒散: 时间,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粗心大意的缺点。在此,背道而行。其时。同时
❹ 请问有知道农村规划建设,农村住房统一建设会实现吗,需多长时间:
这是需要时间的,农村规划是一个需要规划,整理和安排,不是短时间就能实现的,是有过程的逐步实施循序渐进,相信国家大力投入会很快的实现。
❺ 怎么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通报批评情况
应该可以在政府政务网上查看的
❻ 农村,什么情况通报最多
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是: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他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序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看看下面这个文件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政府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本回答由社会民生分类达人 盛红升推荐
❼ 为什么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农村住房建设也是建筑工程,仅仅是规模小一点而已,也有质量安全的迫切需求。
当然也需要质量安全管理。
❽ 谁知道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具体内容
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事处)审核后,统一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处宅基地登记。
1、申请人可分别执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1)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3)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由原郊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登记范围和面积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依据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
(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和面积确定;
(3)依据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登记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为界。
3、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应先由原使用该宗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办理登记,再由交易双方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1)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2)违法用地;
(3)权属有争议的。
(三)变更登记
农村村民因出卖、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转让协议、身份证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征地转户后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且村民继续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回原证,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收费
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费依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❾ 农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样的法律法规走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