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苏北的县里为什么没有住房补贴啊,县里公积金都好低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选哪个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以下是两者的区别,可以根据区别来选择。
1、构成不同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2、对象范围不同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贰』 无为县2016年住房补贴文件
无为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等11个部(委、行、局、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无为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家庭成员是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若符合条件另行申请。申请家庭有子女服兵役(军官除外)、上大学(硕士研究生以上除外)、劳教服刑人员情况的,原则上计入家庭人口。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安置的,按拆迁协议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4、违章搭建的住房(拆除的,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5、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转让不满三年的(因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除外)。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最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8元/月;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6元/月。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逐一通知到户):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登记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收入情况证明材料:(1)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低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证明);
(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或无房证明等);
(七)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如家庭成员没有变动,需提供申请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银行发放的补贴卡复印件(如提供错误,后果自负)、填写《无为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审核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审查核实
(一)社区受理初审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确定是否受理。
2、对确定受理家庭提供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收取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3、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户籍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成员的户籍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调查人员和协助调查部门的经办人员都要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4、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对申请家庭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记录供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询,报县住建局存档),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场所和申请家庭居住地等处张榜公示以及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社区应派专人看守,防止公示名单人为损坏。
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编制申请家庭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新老户分开汇总),上报乡或镇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要组织力量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部门,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民政局。
(三)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移交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要深入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车辆管理以及银行系统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收入证明,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民政局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并将初步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有关情况在各社区所在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络上进行第二轮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
六、发放租赁补贴
被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七、责任追究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退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或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使用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申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解释。
『叁』 下列项目中,( )不属于政府购买 A地方政府办三所中学 B政府给低收入者提供一笔住房补贴 C政府订购一批军
对,选B,政府支出分为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B选项是属于转移支付。
『肆』 工资薪金中扣除的通讯费,住房补贴等的最低与最高限额是多少
你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来说。因为各种地方的地税政策不同。所以扣除比例也不同。
『伍』 杭州2019年工资低7.2万元给与住房补贴怎么领取
收入低住房补贴应该到当地的社区办理,出具自己的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等证明供参考。
『陆』 我以前是低保护现在开社保工资了,但是我没有房我的住房补贴能给取消吗
低保是主要核实家庭人员收入,收入不符合低保标准就要取消,至于住房补贴要看具体规定,建议咨询直管部门。
『柒』 为什么城乡混合户口的家庭不给办理低收入住房补贴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内济收入来容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这里并没有对住房限制,主要还是看你家收入状况.
『捌』 杭州余杭区第一季度住房补贴降低到2500为什么
因为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
『玖』 2010济南市最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2010年向约1.4万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010年,济南市还将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约50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对500户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实物配租;对1万户家庭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其余约1.4万户家庭,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解决住房问题。继续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租赁住房。
2010年,济南市将投入3.62亿元:向1.4万户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约0.66亿元;筹集廉租住房500套,投资约1.05亿元;投资5000万元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收购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管理、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等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共需资金1.41亿元。
济南市住房保障工作现状
廉租房保障:济南市现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并提高了保障标准,增加了实物配租方式。目前,市区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均提高了10.8平方米。截至11月底,受助家庭共计7169户(次)。其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4601户(次)、1260万元,户均年发放补贴2700余元;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2412户(次),核减租金300余万元;156户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到了实物配租保障。
经济适用房保障:今年8月,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销售定价、审核程序、上市交易管理等内容。今年济南市开工建设了槐荫区大金片区、腊山片区,天桥区药山片区、北全福片区,长清区雅居花苑、龙泉居住区等共63.62万平方米;完成了市中区文庄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将天桥区怡苑、和苑、磐苑等三个项目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用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济南重汽集团等15个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施工总面积为51.6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今年4月,济南市委、市政府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改造棚户区38片,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97万平方米,拆迁约3万户、10万人;涉及低收入家庭约1.5万户、5万人。(
『拾』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