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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发布时间:2020-11-27 06:23:52

『壹』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现在北京市施行四表合一政策,前期按照公租房最宽标准准入,后期有出售类房源,填版写意向登记权再进行细分。
准入条件: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
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
两限房条件: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
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
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7万

『贰』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2)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叁』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你好,现在北京市施行四表合一政策,前期按照公租房最宽标准准入,后期有出售类房源,填写意向登记再进行细分。

准入条件:
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
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

两限房条件:
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
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
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7万

经适房申请条件: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可以给我打电话 15210256273

『肆』 北京城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北京城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租金减免政策。申请家庭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生活同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应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8364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2人 16728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3人 25092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4人 33456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4182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满足以上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基础上,须同时具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中的其中一项条件。
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同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应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人户(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三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申请家庭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人户(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区、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售、配租制度。
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 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籍;
3 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明细(个税、社保、公积金)
4 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5 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及现住地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伍』 北京市最新保障房的相关政策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三)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进一步摸清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轮候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配租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房源建设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答疑和指导,为申请家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陆』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试点配租配售摇号仪式在北京电视台演播厅举行。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经过6轮摇号,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参加摇号家庭中的207户获得了房源。
正是在这一天,《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它标志着宣武区的试点工作圆满结束,亦标志着北京市将于10月份开始实行新的住房保障办法。
关键词一:条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需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此外,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参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率先进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的政策,申请家庭准入标准由过去的“年收入6万元以下”调整为分别按照每户人口数的不同而制定的相应的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万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3万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万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万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
关键词二:审核
宣武区陶然亭住房保障试点提出了“市、区、街的三级审核”及“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将审核过程变得更严,监督范围扩得更广,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认可。此前,位于崇文门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地方。《办法》颁布后,符合标准的申请家庭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过程将继续推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这意味着审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办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按照试点工作的程序,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进行的还有社区内公示,实现邻里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将对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则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建委。最终由市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备案并建档。至今,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已先后完成了3批共547户经济适用住房、18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媒体公示。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资产状况及伪造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责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出具虚**明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其责任。已骗购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的,将责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补足购房款。
关键词三:管理
《办法》颁布以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将由过去的开发商、买房人供需双方直接买卖变成政府备案公开摇号配售,而只有获得购房资格的保障住房申请家庭才能参加摇号选房。
新规定对过去5年内可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一旦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房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对名额分配管理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为例,他们其中17户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户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08户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关键词四:保障
按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户型调整意义重大,使经济适用房告别了以往不限户型套型的历史,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基本保障住房这一概念的到位。
另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约21万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另外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47万至60万平方米,约1万套,还将通过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他约6.7万户“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系统建设将在年底完成,3.83万低保困难家庭将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开始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针对《办法》积极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柒』 北京住房保障都要做哪些事

截至2017年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42个,4.3万套,已有8个项目、7300套开展了申购。制订实施《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构建起完整的规划设计、品质保证、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今年,一是保持定力,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稳定房价、稳定预期。严格管控需求端,抑制投机投资需求。扩大住房供给,大力推进已供地项目开工和入市,配合落实1200公顷居住用地供应计划,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落实新版总规,编制实施住宅专项规划。

『捌』 北京人 无房该在哪里申请保障房

申请流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点击下载),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审核流程: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分配政策: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拓展方向:
保障房申请不仅以收入评判
《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首次明确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同时设置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不是所有人都作为保障对象,主要是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人员问题。
据透露,草案拟改变以往只以收入来判定保障房申请标准的现状,而将有无房产作为申请依据,这一规定也将加大对以往收入“夹心层”的住房保障关注。
保障房拟实行封闭式管理
同时,将对保障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当市民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后只能占有使用,如果要交换,也要在政府的协调下解决。通过这种封闭式的管理,如果保障房所有人购买了其他商品房或者在其他地方租房,网上都可以查到”,杨红表示,这样的封闭管理将有效避免保障房陷入福利的陷阱,遏制和规避通过保障房来获利的行为,就是为了保障居住权而不是获利权。
非京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草案拟规定不仅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房,在京有稳定工作的非京籍人群也可以申请,非京籍的申请条件倾向于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管理相衔接。同时鼓励单位自建保障房。
草案中加大对保障房的管理规定,如对保障房骗租骗购等行为除了规定要收回住房,还将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个人信誉记录,5年内不能再申请保障住房,如不腾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以往享受过福利待遇,又将房屋用于交易的,也无权享受保障性住房。同时,此次立法不涉及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问题。
>>专家解读
新规实为审验程序的调整
目前,对于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有两个检验标准:一是住房困难,二是收入和资产。这两个标准又被称为住房检验和财产检验,需要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家庭才能够申请保障房。
对于条例中提到的保障房申请将以“住房困难”为主要标准,这只是将住房是否困难升格为“第一道门槛”,他解释,这样的调整主要是因为目前以财产检验的方式很难查清相关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骗租骗购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将住房是否困难作为首要审验指标,但并不是指在以后的审验中不需要核验收入标准这一项,这两个指标仍是申请保障房的标准,实质上并没有变化,但是从申请审验的程序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过程管理,节约了行政成本。
对于条例提及的将非京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规定,事实上,北京从2012年就已宣布将在京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非京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要求各区县出台申请细则,但只有2013年石景山区出台了细则,拿出118套公租房房源面向非京籍人士配租,其余区县直到现在还未出台相关细则。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条例规定了方向,但是北京具体何时能真正将非京籍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还没有时间表。

『玖』 北京市户口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户口申请保障性住房步骤:

申请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家庭资产、住房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步骤: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编制方案、公布名单、公开摇号、签订合同。

1.申请,准备好上述相关的资料,去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2.复审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3.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售)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

4.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5.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6.签订合同,申请成功的家庭,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拾』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经济适用房定义:
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
8.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8.4.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8.4.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8.4.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8.4.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义: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8.5.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8.5.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8.6.配售户型规定:
8.6.1.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

8.6.2.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

8.6.4.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4.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0.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
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0.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1.4.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0.1.4.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10.1.4.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0.1.4.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0.1.4.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1.4.9.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1.4.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10.6.申请相关规定:
10.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0.6.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3.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10.6.5.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10.7.摇号配售:
10.7.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10.7.2.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10.7.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10.7.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10.7.5.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10.7.1.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10.8.产权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出售规定:
10.9.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10.9.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10.9.3.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9.4.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0.9.4.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4.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4.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后续的购房人。
10.9.4.4.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 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10.9.4.5.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5.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5.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5.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 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10.9.5.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10.9.5.5.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10.经济适用房从拥有有限产权转换到商品房产权规定:
10.10.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10.10.2.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0.10.3.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4.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5.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撤销规定:
11.1.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1.1.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11.1.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11.1.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2.1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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