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秦淮区房菅局廉租房,公我是今年6月份申请廉租房的请问我什么时候能拿到房子租房名单公示
孙军今年5月份申请房贴什么时间能拿到
⑵ 南京秦淮区申请的公租房会分到哪里
你好,请问秦淮区的公租房的位置在哪里
⑶ 求知道现在南京市的市长付市长是谁啊
市 长 蒋宏坤
副市长 靳道强
沈 健
王咏红
许仲梓
陈维健
李 琦
陆 冰
陈 刚
赵晓江
孙文德
⑷ 我是南京户口,现面临拆迁,问拆迁补偿执行市政府多少号文件
文号: 宁政发[2007]61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2-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中国、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⑸ 南京第二季度经适房上市指导价最低7700元/平米
3月21日晚,南京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9年第二季度经济适用房上市指导价:价格最高的是鼓楼区的白云雅居,上市指导价为16900元/平方米;价格最低的是栖霞区的靖安家园,上市指导价为7700元/平方米。
南京公布第二季度经适房上市指导价
最低的靖安家园7700元/平方米,最高的白云雅居16900元/平方米
3月21日晚,南京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9年第二季度经济适用房上市指导价:在所涉及的全部77个经适房小区中,价格最高的是鼓楼区的白云雅居,上市指导价为16900元/平方米;价格最低的是栖霞区的靖安家园,上市指导价为7700元/平方米。
相比上一个季度,今年第二季度经适房小区上市指导价格上涨了一点,差不多在300元/平方米上下。比如,玄武区的仙鹤茗苑小区,从第一季度的12200元/平方米上涨到12500元/平方米;秦淮区的银龙花园小区第一和第二期也从12000元/平方米上涨到了12300元/平方米,均上涨了300元/平方米,但这也不是统一的上涨价格,高低不同,但差距都不是太大。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自2008年12月份以来,就允许交易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截至今年第二季度,一共有77个经适房小区允许上市交易。在77个小区中,价格最高的目前是鼓楼区的白云雅居,上市指导价是16900元/平方米,和白云雅居同在幕府东路的五塘和园小区,价格相差不大,为16600元/平方米。另外,鼓楼区的金达花园和佳和园小区单价也超过了15000元,分别为15900元/平方米和15500元/平方米。建邺区华山路上的精金花园价格为15300元/平方米,江心洲上的洲岛家园价格为14500元/平方米。
价格最低的是栖霞区的靖安家园,指导价7700元/平方米, 除了靖安家园,还有龙锦花园、五福家园、摄山星城一期、二期等7个经适房小区上市指导单价在万元以下。
不过,这些仅仅是上市指导价格,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上实际的交易价格要高出不少。举例来说,江心洲上的洲岛家园,房产中介手中的二手房挂牌价格接近30000元/平方米。当然,最终的价格因素,受到地段、学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总价和单价较低,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力,建筑面积较小、比较适用。就目前南京市场来看,经济适用房主要有四大片区,分别为:岱山、上坊、花岗和丁家庄。
⑹ 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局长是谁
2013年4月23日,新来成立的秦淮区召开了自第一次党代会公布了新秦淮区部分部委办局一把手名单,其中由翟英俊同志(原白下区民政局局长)担任秦淮区民政局局长职务。
于2015年5月22日,江苏省召开的2015年现代民政研讨会上,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局长翟英俊还进行了工作介绍。
⑺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2020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 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5、 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人员:
1、具有南京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⑻ 南京的市长是______副市长是_____
市长蒋宏坤
⑼ 我不会!!!!!!!
市长:蒋宏坤
男,1954年1月生,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大专学历。现任南京市委副书记、南京市市长。
历任沙洲县乐余公社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沙洲县机械工业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张家港市外经委主任、党组书记,张家港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苏州市委常委、张家港市委书记兼张家港保税区党工委书记,南京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审计、规划、国土、监察和人民武装工作。
副市长:
1:靳道强
男,1954年8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南京肉联厂团委书记、副厂长兼市食品公司副经理,市二商局副局长,下关区委副书记、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贸委主任、财贸工委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事、税务、金融、统计、物价、开放型经济、外事、侨务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监察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口岸委)、人事局、统计局、物价局、外经贸局、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贸促会南京分会,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开发区。
联系城区,金融、保险、证券驻南京分支机构,南京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台联、侨联。
2:沈健
男,1954年8月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大学学历。现任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南京市秦淮区委办公室副主任、秦淮区计经委主任、秦淮区委副书记,玄武区委常委、副区长,市物价局副局长、局长兼党组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工业、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供电、通信、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机关事务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市政府参事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经济委员会、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资集团、机电集团、化建集团、轻纺集团、医药集团、港口集团、南京银行、南京证券公司。
联系通信机构驻南京分支机构,市总工会、南京邮政局、南京供电公司、南京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
3:王咏红
女,1957年7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现任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常委,共青团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团校校长、团省委常委,江苏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无锡市委常委、副市长(正市级)、市委副书记,南京市副市长。
负责政府法制、科技、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族宗教、档案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体育局、文化局(文物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广播电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档案局、地方志办公室、地震局,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南京出版社。
联系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南京市委、妇联、团市委、科协、文联、社科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4:许仲梓
男,1958年8月生,汉族,江苏宜兴人。九三学社社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南京化工学院硅酸盐工程系副教授、院无机非金属材料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副主任、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南京市副市长。
负责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卫办,金陵科技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市城市职业学院(市电大)。
联系部、省属在宁高校及社会力量办学、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
5:陈维健
男,1953年6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鼓楼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南京市委办公厅综合处副处长、行政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国家保密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建邺区委书记,六合县委书记,南京市副市长,六合区委书记、沿江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工委书记,南京化工园管委会主任兼工委书记,南京市副市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农林水利、民政、双拥、扶贫、社区建设、小城镇建设、绿化和血防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农村土地管理和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农村经济办公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农林局、水利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绿化办、双拥办、残联。
联系郊县,老龄委、气象局,驻南京部队(武警部队)。
6:李琦
男,1954年10月生,汉族,山东曲阜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副市长、江宁区委书记。
历任南京大学经济系团总支书记、校团委副书记、经济系副主任、管理系党总支副书记、国际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南京市纺织工业公司副总经理,市外经贸委副主任,市贸促会会长、党组书记、市外经贸局副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南京市副市长、六合区委书记、沿江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工委书记、南京化工园管委会主任兼工委书记。
负责江宁区全面工作。
7:陆冰
男,1955年8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组织员、党政干部处副处长、青年干部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部长,玄武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南京市副市长、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兼党组书记。
负责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工作,协助分管规划、市区土地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园林局、环境保护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建筑工程局、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红花机场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长江第四大桥建设指挥部、仙林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建集团、交通集团。
8:陈刚
男,1963年4月生,汉族,上海人。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浙江大学应用数学系副教授、教授,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宁波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南京市副市长。
负责商贸、旅游、工商管理、经济协作、物流、会展、民营经济、粮食蔬菜等消费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分管软件产业发展和政府信息化工作。
分管市商业贸易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经济协作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烟草专卖局、盐务管理局、禄口机场,长发南京公司,工商联。
9:赵晓江
男,1966年5月生,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副市长。
历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干部、公报室科员(期间挂职锻炼任河北省获鹿县山尹村乡副乡长、获鹿县县长助理),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信息处科员,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会议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二组二秘(副处级),国务院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副局级秘书、正局级秘书。
协助靳道强同志分管开放型经济工作。
10:孙文德
孙文德,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大学学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警学院客座教授。现任南京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一级警监。
历任南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副所长、交警大队(支队)副大队长、副支队长,机动警察大队大队长,防暴支队支队长,鼓楼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兼反贪局局长(正局级),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市级),南京市市长助理兼市公安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