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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住房保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0 00:34:00

❶ 民政局军休所的职责是什么

军休复所业务职责:
1、 为军休干制部管委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发挥军休干部作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充分体现军休干部在所中的“主人翁”地位。
2、 按规定做好军休干部建房、分房、房改工作,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军休干部住房的日常维修服务,保证军休干部生活便利。
3、 组织军休干部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参加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军休干部座谈会,重大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4、 搞好阅览室、娱乐室、党员活动室建设,安排好军休干部的文化生活。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增强军休干部体质,丰富工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5、 及时足额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医疗费,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审报发放护理费、公勤费、军粮补贴等。
6、 积极开展卫生知识教育和医疗保健活动,定期组织离休干部体检,有病早发现、早治疗。优先保证军休干部就医用车。
7、 承办上级各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❷ 请问下伤残军人有没有住房补贴

伤残军人有住房补贴。
根据国家公布的第413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专》规定:属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❸ 退役军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

如果所属部队缴存,那么退役军人有住房公积金,以东莞市为例,根据《关于专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补缴入账

退役军人转业安置或自主择业在我市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所需资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即可);

2、本人身份证件;

3、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

4、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材料(使用或参照附件《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信息、缴存起止年月、缴存余额、正常缴存累计月份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3)军休干部住房保障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理流程

1、银行操作员审核资料无误后,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其他补缴”功能办理,并将业务回执打印交付申请人。

2、申请人需3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资金汇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如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作废该笔业务。

❹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1、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内规制度,容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离休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干休所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治关心与生活照顾相结合,以离休退休干部健康长寿、永葆本色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4)军休干部住房保障规定扩展阅读

干休所职责

1、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2、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3、领导干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装备建设。

4、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5、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❺ 退休干部住房安置由哪个部门监管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摘要:

介绍军休工作的发展过程和做好军休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点,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进一步改善的探索。

目的与要求:

了解军休工作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点,把握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 启发和探索进一步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概述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能是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并实施服务管理。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强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

军休安置工作在建国后大体上有如下几个主要过程:

(一)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建立过程。(1958年—1980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规范。军队退休干部在确定安置去向时,原则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回原籍安置,并明确解决住房的相应措施。由于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对安置去向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到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比较少,大部分仍留在部队进行内部管理。

其中1968年到1978年在民政部撤销期间,军休工作划归财政部管理。

(二)军休干部按批次接收安置过程。(1980年—2004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配合军队精简整编,退休制度逐步完善,推行了离休政策并区分了人员范围,军休安置管理形成了独立的政策和工作体系。为此,与前一过程相比,其主要特征:一是有计划有规模的成批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二是军休干部增加了离休和退休的待遇区分;三是建立了专门的军休安置管理机构,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军休安置政策。

全国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从1982年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的通知正式开始的。我省主要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的。

这一过程,主要是采取批次接收安置的方式,先后共接收安置了5个批次。由于当时地方尚未进行房改工作,军休干部安置到地方的主要问题是住房问题,因此由中央拨款,地方或军队承担批次内计划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的建设任务,等住房建好后再通知军休干部进住。这一过程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就是批次内军休干部选择安置地点和住房建设时间的问题。同时,为了解决建房用地问题,要求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地方要相对集中建房、实施集中管理,所以便形成了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所具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各级民政部门还设置了军休安置管理内设机构或专管人员。由于在我省安置的军休干部人数较少,所以在县(市)安置的军休干部没有成立军休所而是由县(市)民政局直接管理。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还包括退休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另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在这一过程中也陆续开展,到目前为止,共接收安置了4批次。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是分散型的,居住形式多为住原房。

(三)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2005年—现在)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二、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一)目前接收安置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

(略)

(二)当前接收安置工作的难点。

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点,一是时间紧,二是任务重,三是难度大。

所谓时间紧,就是当年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任务不容延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10月底前移交安置完毕,当年的任务,当年要完成。

所谓任务重,就是要在实行年度计划安置的五年内,全国要接收安置完滞留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就我省而言,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间,平均每年安置119人,是2004年以前平均每年安置人数的2-3倍。

所谓难度大,就是这些滞留在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曾经是部队在移交时的难点对象,或者因个人问题或者因家庭问题需要组织上给予照顾解决的。有的是准备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列入的,有的是已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办理移交的。因此,近几年来的移交安置任务是比较繁重的。

(三)目前在接收安置时需注意的基本要点。

除了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接收安置中要掌握的有关政策、移交手续、相关待遇的落实等操作知识外,作为主管人员,要熟悉和灵活把握好以下的基本要点:

1、坚持“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只要军休干部移交时有关条件成熟,不论人数多少,随时来要随时接收安置。其中,还包括已列入往年移交安置计划而尚未移交办理手续的军休干部。

2、坚持“三见面”的交接方法。在移交安置过程中,要有部队、民政部门、本人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特殊情况本人不在场时,应有本人对移交有同意态度的签字。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是军地双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有效经验,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3、对有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以及因伤残、病重正在治疗尚未痊愈者,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4、每年的移交安置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过了10月份,均停止办理移交手续。

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政联〔2006〕11号)文件。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文件。

三、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

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政策有很多,但主要精神就是要确保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个待遇)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就是当前做好军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政治待遇。

军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二)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等等。

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教护龄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等等。

上述内容可能对个别人会有所出入。在这里之所以表达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使大家了解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很充分的,在生活待遇保障上是十分重视的;二是这些生活待遇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每项具体内容要靠我们认真地去落实,不能因为由于我们工作人员在某一点上的误差而失去军休干部对我们的信任,失去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关心和关怀的效果。

四、如何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在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除了在前面第三条所讲的要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外,还有很多的具体事务工作要尽心而努力地去实施。

我省的军休工作二十多年来能够在稳定和谐中不断进取,在稳步推进中谋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追根求源,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对军休干部的政策比较到位,无论是政治待遇方面还是生活待遇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政策加以保障,例如仅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军休干部在生活待遇的提高和改善方面就先后出台了11份文件;二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无论是在解决接收安置方面的问题,还是在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都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障和一定的优惠,使军休干部在移交时放心、安置后安心;三是在全省民政系统有一支勤奋努力的军休服务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包括在11个设区市设立的14个军休所、各县(市、区)对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安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军休服务管理的制度、经验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夜晚还是节假日,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只要军休干部需要,能够做到有求必应。在工作中,他们能够重政治、讲感情、交朋友,成为军休干部的贴心人,羸得了军休干部的信赖。

尽管如此,军休工作也并非是一帆风顺。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军休工作相对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一些工作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有些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军休所服务设施经过长期的使用存在老化和破旧现象,不能充分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和活动的环境;有的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有的地方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只满足于发放工资福利,在实施有关保障和开展各类活动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才能使军休干部的思想情绪更加稳定和晚年生活更加充实。

(一)对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要落实到位。

(二)重要节日要坚持走访慰问,平时要及时征求军休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素质,要选调有能力、讲感情、会做思想工作的人员担任服务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四)经常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力所能及的各类活动。

五、对下一步完善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打算和探索

(一)启动实施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就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下发的两个政策性文件,启动和实施军休干部房改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广大军休干部对此十分迫切也十分敏感,来不得丝毫的误差和漏洞。为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先易后难、宁慢勿乱、稳中求快”的原则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初步打算:一是将不同年代安置、不同住房类型的军休干部再进行一次梳理,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做到大体上心中有数,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二是组织部分有关工作人员去外省调研学习,取得相关的工作经验;三是会同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六部委的两个文件,取得这些部门的工作支持;四是由于民政部正在组织修改完善《军休干部售房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政策问答》工作手册,这些都是在房改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待操作软件和工作手册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正式启动军休干部房改工作。

(二)探索和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改进服务管理模式。

目前,各设区市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模式:一是在市城区的军休干部由军休所管理;二是各县(市)的军休干部直接由民政局管理。

这种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问题:对军休所而言,由于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后,军休干部在军休所外分散居住的越来越多,改变了过去以“点”(即军休所)的集中管理形式为“面”的分散管理形式,逐渐淡化了军休所的概念。这种变化又容易引起在服务管理上的不便,不利于军休所的工作。对各县(市)而言,军休干部是直接由民政局实施服务管理的,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流动性较大,频繁更新的工作人员对军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和有关政策都难以熟悉和掌握,在某些方面容易产生失误和不到位的现象。

探索和创新的思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由设区市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撤销原有的军休所,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片点,设立若干个“服务站”(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同时,赋予服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各地军休工作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对全市军休干部的工资调整和有关的政策待遇由该中心统一核算和确定,再交给各县(市)具体操作执行。各县(市)民政局军休工作人员对有关业务如果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中心询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县(市),也可考虑设立“服务站”。

目前,国家对这一问题已经在着手考虑,同时也在考虑新设服务站点的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问题。希望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早有考虑和打算,最好有个规划和设计,一旦国家真正实施起来,可以立即跟上去。

(三)充分利用社会、社区的服务功能,改善和加强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无论是现行的军休所服务管理模式,还是上述设想的中心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问题。尤其是水、电、气、工资发放等服务管理,以及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文化生活等等,如果仅仅依靠军休所的工作人员,一是人力不足,二是质量不高,三是专业性不强。即使是组织活动,在时间上和次数上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如何将社会、社区的各种服务功能提供给军休干部,尽量使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实现社会化的服务,让军休干部能够更有效地得到服务,更多地参与各类活动,这是我们在管理中需要认真思考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使服务功能社会化,决不意味着把对军休干部的服务交给社会就行了。之所以要考虑利用社会化服务功能,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军休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广泛性、经常性的问题,而我们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也将扩展为主要体现在指导、引导、协调、组织等方面。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地去思考、探索和实施,只有实践了、体验了,才会有更深该的认识,才会更有效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❻ 广州市军休干部住房保障

根据1999年9月颁布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军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连、排职60平方米。 2、营职70平方米。 3、副团职80平方米。 4、正团职90平方米。 5、副师职105平方米。 6、正师职120平方米。 7、副军职165平方米。 8、正军职18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领报。住房补贴计算。一次结算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X 40.94% X 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工作月份+每平方米每年8元 X 1992年6月30 日前的军(工)龄 X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房时计算。 军人办公用房标准规定 师以下部队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 (1)师、团职干部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①正副师职干部24平分米/人; ②副师职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正副职、机关科长、团正副职、正副参谋长、正副主任、正副后勤处长12平方米/人; ③机关一般干部8平方米/人。 (2)营连用房面积标准是: ①办公兼宿舍,正副营长、正副教导员18平方米 / 人; ②办公兼宿舍,一般干部按编制人数计算12平方米/人; ③连队干部办公兼宿舍(即司务长、技师、技术员等)12平方米/人; ④连部战士宿舍8平方米/人; ⑤战士宿舍4.7平方米/人。 (3)军以上机关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①大军区正职100平方米/人。 ②大军区副职75平方米/人; ③正军职50平方米/人; ④副军职25平方米/人; ⑤师、团职12平方米/人; ⑥营以下干部8平方米/人。 %D%A

❼ 部队退休干部住房安置

一、军队领导干部退休住房怎么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当由当地的政府对领导干部的退休安置房进行管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❽ 请问部队干休所房屋买卖政策是什么

部队干休所房屋不可以买卖,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只要您能确定军队干休所的房子已经变成商品房,那就可以进入商品房交易市场,进行买卖。

国家明确规定军产、乡产、校产、是不可以上市买卖的。

1、《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99)19号文件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后续的其它文件都属于19号文件的实施细则。

2、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期间还有过反复。

3、安置在军队干休所的离休干部住房问题,同样依照19号文件执行。相关文件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99)后530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99后516号 等等。

4、还有一个文件,大概是《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的通知,具体文件编号我忘了,对遗属住房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你姥爷、姥姥都是1999年之前去世的,也就是说是在19号文件下发之前。这种情况,既不是离休干部,也不是离休干部遗属,叫离休干部子女。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军产房是国家军事机关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军事机关%2C该房屋一般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而且理论上存在被征用的可能,军人对军产房一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上市交易,房子是部队分的,所以房产权在军事机关那里而并非个人财产。

所以像类似于军产房、校产房这样,房屋产权一般是机关或单位所有,个人是不能交易上市的。

(8)军休干部住房保障规定扩展阅读

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队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土地的开发,各类房屋及设施的开发,以经营为目的的房地产换建、合建,以及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转让、出租,房屋及设施的出售、出租,利用开发的房地产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等。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开发,应在保障部队住用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前提下进行。开发的范围主要包括:划归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经过核定营房限额住用面积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产;在用营区的零星院落;地处城市繁华地段,且被纳入城市规划开发和改造的营区;其它闲置可开发的土地等。

部队住用限额以内的、划为军事禁区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不得进行开发经营。在用营区划为军事行政区的房地产不准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参与开发经营。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开发活动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制定军队房地产开发有关法规、规章,组织编审房地产开发规划与计划,负责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审报,监督、指导、协调开发经营业务,掌管总部房地产基金及其使用分配等。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以下统称各大单位)所属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由其所在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房地产开发的具体业务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承办。

第五条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营房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或地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的规划,经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军队房地产开发,以总部和各大单位为主组织进行,重点搞好成片和综合开发,由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军队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发企业)具体实施。

未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军一级单位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主要利用自(直)管空余房地产搞项目开发。师以下作战部队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七条军队房地产开发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讲求效益,以房养房”的原则,执行军队的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科学论证,精心组织,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开发经营

第八条开发企业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财务、成本、价格等法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开发企业可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也可承揽、参与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开发企业从事军内外房地产开发,可独自进行,也可与地方、外商合资、合作进行。

第十条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可通过吸收军内部分家属住房建设经费,利用企业自有资金,预收购房款,集资、贷款、引进外资等办法筹集。

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怎么样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摘要:

介绍军休工作的发展过程和做好军休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点,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进一步改善的探索。

目的与要求:

了解军休工作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点,把握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 启发和探索进一步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概述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能是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并实施服务管理。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强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

军休安置工作在建国后大体上有如下几个主要过程:

(一)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建立过程。(1958年—1980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规范。军队退休干部在确定安置去向时,原则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回原籍安置,并明确解决住房的相应措施。由于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对安置去向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到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比较少,大部分仍留在部队进行内部管理。

其中1968年到1978年在民政部撤销期间,军休工作划归财政部管理。

(二)军休干部按批次接收安置过程。(1980年—2004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配合军队精简整编,退休制度逐步完善,推行了离休政策并区分了人员范围,军休安置管理形成了独立的政策和工作体系。为此,与前一过程相比,其主要特征:一是有计划有规模的成批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二是军休干部增加了离休和退休的待遇区分;三是建立了专门的军休安置管理机构,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军休安置政策。

全国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从1982年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的通知正式开始的。我省主要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的。

这一过程,主要是采取批次接收安置的方式,先后共接收安置了5个批次。由于当时地方尚未进行房改工作,军休干部安置到地方的主要问题是住房问题,因此由中央拨款,地方或军队承担批次内计划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的建设任务,等住房建好后再通知军休干部进住。这一过程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就是批次内军休干部选择安置地点和住房建设时间的问题。同时,为了解决建房用地问题,要求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地方要相对集中建房、实施集中管理,所以便形成了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所具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各级民政部门还设置了军休安置管理内设机构或专管人员。由于在我省安置的军休干部人数较少,所以在县(市)安置的军休干部没有成立军休所而是由县(市)民政局直接管理。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还包括退休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另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在这一过程中也陆续开展,到目前为止,共接收安置了4批次。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是分散型的,居住形式多为住原房。

(三)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2005年—现在)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二、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一)目前接收安置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

(略)

(二)当前接收安置工作的难点。

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点,一是时间紧,二是任务重,三是难度大。

所谓时间紧,就是当年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任务不容延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10月底前移交安置完毕,当年的任务,当年要完成。

所谓任务重,就是要在实行年度计划安置的五年内,全国要接收安置完滞留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就我省而言,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间,平均每年安置119人,是2004年以前平均每年安置人数的2-3倍。

所谓难度大,就是这些滞留在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曾经是部队在移交时的难点对象,或者因个人问题或者因家庭问题需要组织上给予照顾解决的。有的是准备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列入的,有的是已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办理移交的。因此,近几年来的移交安置任务是比较繁重的。

(三)目前在接收安置时需注意的基本要点。

除了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接收安置中要掌握的有关政策、移交手续、相关待遇的落实等操作知识外,作为主管人员,要熟悉和灵活把握好以下的基本要点:

1、坚持“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只要军休干部移交时有关条件成熟,不论人数多少,随时来要随时接收安置。其中,还包括已列入往年移交安置计划而尚未移交办理手续的军休干部。

2、坚持“三见面”的交接方法。在移交安置过程中,要有部队、民政部门、本人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特殊情况本人不在场时,应有本人对移交有同意态度的签字。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是军地双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有效经验,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3、对有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以及因伤残、病重正在治疗尚未痊愈者,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4、每年的移交安置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过了10月份,均停止办理移交手续。

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文件。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文件。

三、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

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政策有很多,但主要精神就是要确保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个待遇)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就是当前做好军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政治待遇。

军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二)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等等。

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教护龄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等等。

上述内容可能对个别人会有所出入。在这里之所以表达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使大家了解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很充分的,在生活待遇保障上是十分重视的;二是这些生活待遇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每项具体内容要靠我们认真地去落实,不能因为由于我们工作人员在某一点上的误差而失去军休干部对我们的信任,失去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关心和关怀的效果。

四、如何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在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除了在前面第三条所讲的要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外,还有很多的具体事务工作要尽心而努力地去实施。

我省的军休工作二十多年来能够在稳定和谐中不断进取,在稳步推进中谋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追根求源,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对军休干部的政策比较到位,无论是政治待遇方面还是生活待遇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政策加以保障,例如仅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军休干部在生活待遇的提高和改善方面就先后出台了11份文件;二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无论是在解决接收安置方面的问题,还是在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都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障和一定的优惠,使军休干部在移交时放心、安置后安心;三是在全省民政系统有一支勤奋努力的军休服务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包括在11个设区市设立的14个军休所、各县(市、区)对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安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军休服务管理的制度、经验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夜晚还是节假日,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只要军休干部需要,能够做到有求必应。在工作中,他们能够重政治、讲感情、交朋友,成为军休干部的贴心人,羸得了军休干部的信赖。

尽管如此,军休工作也并非是一帆风顺。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军休工作相对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一些工作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有些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军休所服务设施经过长期的使用存在老化和破旧现象,不能充分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和活动的环境;有的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有的地方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只满足于发放工资福利,在实施有关保障和开展各类活动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才能使军休干部的思想情绪更加稳定和晚年生活更加充实。

(一)对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要落实到位。

(二)重要节日要坚持走访慰问,平时要及时征求军休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素质,要选调有能力、讲感情、会做思想工作的人员担任服务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四)经常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力所能及的各类活动。

五、对下一步完善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打算和探索

(一)启动实施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就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下发的两个政策性文件,启动和实施军休干部房改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广大军休干部对此十分迫切也十分敏感,来不得丝毫的误差和漏洞。为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先易后难、宁慢勿乱、稳中求快”的原则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初步打算:一是将不同年代安置、不同住房类型的军休干部再进行一次梳理,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做到大体上心中有数,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二是组织部分有关工作人员去外省调研学习,取得相关的工作经验;三是会同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六部委的两个文件,取得这些部门的工作支持;四是由于民政部正在组织修改完善《军休干部售房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政策问答》工作手册,这些都是在房改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待操作软件和工作手册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正式启动军休干部房改工作。

(二)探索和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改进服务管理模式。

目前,各设区市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模式:一是在市城区的军休干部由军休所管理;二是各县(市)的军休干部直接由民政局管理。

这种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问题:对军休所而言,由于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后,军休干部在军休所外分散居住的越来越多,改变了过去以“点”(即军休所)的集中管理形式为“面”的分散管理形式,逐渐淡化了军休所的概念。这种变化又容易引起在服务管理上的不便,不利于军休所的工作。对各县(市)而言,军休干部是直接由民政局实施服务管理的,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流动性较大,频繁更新的工作人员对军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和有关政策都难以熟悉和掌握,在某些方面容易产生失误和不到位的现象。

探索和创新的思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由设区市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撤销原有的军休所,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片点,设立若干个“服务站”(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同时,赋予服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各地军休工作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对全市军休干部的工资调整和有关的政策待遇由该中心统一核算和确定,再交给各县(市)具体操作执行。各县(市)民政局军休工作人员对有关业务如果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中心询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县(市),也可考虑设立“服务站”。

目前,国家对这一问题已经在着手考虑,同时也在考虑新设服务站点的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问题。希望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早有考虑和打算,最好有个规划和设计,一旦国家真正实施起来,可以立即跟上去。

(三)充分利用社会、社区的服务功能,改善和加强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无论是现行的军休所服务管理模式,还是上述设想的中心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问题。尤其是水、电、气、工资发放等服务管理,以及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文化生活等等,如果仅仅依靠军休所的工作人员,一是人力不足,二是质量不高,三是专业性不强。即使是组织活动,在时间上和次数上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如何将社会、社区的各种服务功能提供给军休干部,尽量使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实现社会化的服务,让军休干部能够更有效地得到服务,更多地参与各类活动,这是我们在管理中需要认真思考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使服务功能社会化,决不意味着把对军休干部的服务交给社会就行了。之所以要考虑利用社会化服务功能,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军休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广泛性、经常性的问题,而我们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也将扩展为主要体现在指导、引导、协调、组织等方面。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地去思考、探索和实施,只有实践了、体验了,才会有更深该的认识,才会更有效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❿ 军休干部是不是军人

是的,军休干部只是退出现役,但是所有的优待政策等同于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完全不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0)军休干部住房保障规定扩展阅读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军休工作重心转变,适应服务管理内容拓展,适应服务管理标准提高,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职能定位。即: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是确立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即: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从民政部门职责角度,要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角度,明确其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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