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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0 12:12:24

㈠ 宁波人才购房补贴

享受对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适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象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

延续《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政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1)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扩展阅读

对于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而言,可享受生活安居补助。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对于自主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精英人才,则可享受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青年留学归国人才来说,在甬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情况下,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额度。

㈡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县(市)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村发展留用地经调整用途后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
社会捐赠。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T、BOT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㈢ 宁波市基础人才领购房补贴有要求所在单位必须要交住房公积金才能领吗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㈣ 关于宁波市房屋拆迁困难补助

海曙、江东、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前期工程办公室: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临时过渡补贴费和搬家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拆迁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如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计算。

二、搬家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应符合《条例》、《细则》安置计户规定,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户每次2000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其他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县(市)区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补偿标准,仍然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㈤ 宁波房改新政策

今年二月七日,市复房委办出台了制房改有关政策操作规定,对现住房面积核定和申领住房补贴的规定作了调整:
一、在旧城改造中,私房被拆除业主放弃调产作公有住房安置的,以该住房拆迁安置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作为现住房面积核定人;以后若发生公有住房过户行为,则按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按军队房改政策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产住房,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时,须提供师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出具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的证明,内容包括购房人、房屋坐落、面积、单价和总房款等情况,并提供经售房单位盖章的购买住房付款凭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月1日以后的军队复转人员,还须提供部队个人住房补贴领报证,其他证件按市区申领住房补贴有关规定办理。

㈥ 宁波市洪塘中心小学教师是否有住房补贴

租房子没有补贴,用公积金买房就算是补贴了

㈦ 宁波北仑安置房政策是怎样的

一、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承租人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重置价格、成新率、附属物的评估仍按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区政府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3、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可以按照本意见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

(三)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直接安置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直接安置),按如下规定办理:

1、拆迁人应提供不超过两个地段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调产,经被拆迁人同意或因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被拆迁住宅用房和直接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相同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3、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直接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拆迁当事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或按被拆迁住房补偿金额(包括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低限标准增加的补偿金额和成套住房补贴费)除以安置地段市场价格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下简称安置面积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后予以安置。安置房地段低于被拆迁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地段等级以甬政发[2006]90号《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为准。

(2)被拆迁当事人应当与拆迁人结算被拆迁住房与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其超过安置面积基数的扩大部分和上靠部分面积按安置住房评估金额的60%结算差价。

(3)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基数参照《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四)拆迁商业、办公等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具体的评估方法按现行的非住宅评估有关规定办理。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金,商业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为50%,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为40%,200万元到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为30%,3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为10%;办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10%。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调产安置用房的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结算被拆迁房屋和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评估金额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按评估金额的80%结算差价。可安置面积为补偿资金除以安置房的单价确定。

4、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未明确用途的,该房屋的用途由规划、建设和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后予以确定。

(五)拆迁工业及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拆迁人在全区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供被拆迁人调产安置。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可以通过购买市场存量工业用房、工业用地或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等途径取得。

(2)拆迁人提供调产安置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土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

(3)拆迁人提供安置土地的,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和安置土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所需用房。

(4)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需搬迁的,搬迁的费用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3、有条件的区块改造拆迁项目,工业非住宅拆迁可以采用折换商务办公用房的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每亩换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换取同一区块的商务办公用房,所换取的商务办公用房按重置价格购买。其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的补偿按本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出租的非住宅用房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中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拆迁时已停业闲置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为:商业用房500元/㎡、办公用房为:300/㎡、生产用房为:150元/㎡、仓库用房为:80元/㎡。

三、关于低限保障

(七)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简称拆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可按照拆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拆迁地段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以增加的拆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八)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四、关于拆迁搬迁奖励和拆迁补贴

(九)拆迁人对能在公告截止之日前15天搬迁腾空被拆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奖励,即对自行过度的被拆迁人住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奖励每平方米2元,非住宅为每提前一天奖励每平方米1元,提前腾空奖励费的最高天数为60天。

(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选择调产安置自行解决过度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提供安置用房后4个月内支付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成套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还可按评估金额的1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

(十二)电话移机补偿、有线电视移机补偿、网络线移位都按实进行补偿。

五、关于拆迁税收政策及其他

(十三)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区内购房或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区内购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包括市场价格评估金额、按规定比例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和低限标准增加的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十四)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当事人,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拆迁住宅用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㈧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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