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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1-02-20 18:45:40

㈠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有什么特点

  1. 以政府强有力的介入实现公共住房有效供给

新加坡住房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新加坡的住房政策目标是“居者有其屋”,模式是政府以强大的财力建设组屋,使得超过80%的人口居住在公共组屋里,同时又以高效的机制进行管理。

2.以分阶段梯度目标设计来细分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

住房政策的目标在于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住房需求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居住需求、居住质量需求和产权需求。满足住房需求既可以通过政府来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来提供。

对于个体居民而言,住房需求层次建立在自身经济条件之上。对于城市居民整体而言,住房需求满足的层次则依赖于城市经济实力和可利用土地面积等因素。

3.以保障居民居住权作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核心

新加坡政府坚持行政干预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牢牢掌握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动权,其核心就是保障居民的居住权,以实施保障房政策为重点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4.以严密的制度安排保证有限住宅资源优先满足基本民生需求

严密的制度安排保证了有限住宅资源能优先满足基本民生需求。这也是新加坡组屋制度中最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5.保持房地产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

新加坡政府组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让不同种族和谐共处,增强民众对多民族、多宗教社会的认同,促进社会稳定。社区发展主要借助政府组屋推进,通过组屋把社区所需的各种功能整合起来。

㈡ 保障性住房指的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本质的区别。通过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论是哪一类住房,最终目的都是尽快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租,也有售。

㈢ 中国应该学习新加坡的住房模式么

很多人推崇新加坡模式,认为新加坡高达87%的住房自有率(2010年数据)很值得羡慕,以为如果中国也能实现这么高的住房自有率,那一切住房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但笔者以为,如果中国要学习新加坡模式,先要考虑三个问题。
首先,新加坡经验能不能学?笔者以为,新加坡住房模式的核心是住房供应的政府计划型主导,但这种模式很难照搬到别的地方,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仿效新加坡成功就足以说明。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其城市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体,本地人口稳定增长,外来人口数量受到很强控制,这样政府对住房需求了如指掌,从而可以做到住房供应的针对性,有条不紊地提供计划好的组屋来满足住房需求。而其他国家都远不止一个城市,中国上海、北京、广州这样的城市,非户籍人口比例很大,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而且流动性很强,住房需求的无序波动性大,很难按照一个既定的计划来提供住房供应。
第二,新加坡经验有必要学么?很多观察家都指出,因为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家,时刻面临强邻的威胁,如果社会不稳定,马来西亚就会吞掉它。所以李光耀立国之初就把解决居者有其屋作为立国的基本国策,执政党始终把提高居民住房自有率为促进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的基石,在这点上完全没有讨论的余地。但其他国家并不一定需要通过住房自有率来绑住民心,实现团结。展望世界各国,住房自有率从来不是与社会和谐程度一一对应的东西。比如往往越是不发达国家越是住房自有率接近100%,最低收入国家的人们都自己建房。中东国家近乎100%住房自有率,还是挡不住郁金香革命。发达国家中,英国、美国、意大利、西班牙住房自有率达到68%,但同样发达的瑞士、德国、法国和瑞典则只有40%~50%,而后者这些国家的社会和谐程度被公认比前一组更高。
从国际对比来看,中国城市住房自有率上升空间不大。从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来看,也没有必要性。首先,由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分化严重,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无法承受购房经济负担,哪怕商品房价打个对折都照样买不起,以租房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更加实际;其次,中国还处于快速转型中,城市中总会存在很大一部分流动人口或暂住人口,他们不愿买房,宁可租房。政府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同时也是促进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需要。
第三,新加坡经验真的应该学习么?主张政府应该尽量帮助人们实现购房的,往往都以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作为依据,认为人们有了房子之后才会对社会更加认同,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如果对中小城市而言,买房就是生活安定的标志,政府无妨多鼓励购房。但对于大城市,尤其大城市的夹心层,既不可能,也不适宜推行用鼓励买房来安定他们。因为这部分人群的特点是具有流动性,住房困难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特征。对他们而言,最主要的是要先解决居住问题,其次才是资产积累问题。从财力出发,政府也只能解决居住问题,资产积累问题不是政府的义务,也无法解决。如果政府要解决资产积累问题,相当于介入到居民投资领域,这是很危险的。这个契约暗示一旦形成,就无法摆脱。政府要一直背负稳定房价、促进住房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否则一旦房价下跌,社会矛盾就会全面激化。
新加坡,乃至很多亚洲国家与地区,都试图推行更多的住房自有率,都想鼓励居民尤其中产阶级和夹心层尽可能多买房,这固然与亚洲人的居家置业文化传统有关,根本上也在于这些地区的政府都推行的是低福利主义。政府希望老百姓自己为自己储蓄,自己为突发事件负责,政府只承担最少的福利保障义务。住房资产被看作最好的储蓄方式。
这也是英美自由资本主义与欧洲大陆福利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点。英美鼓励人们买房,住房自有率多在68%左右;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和北欧,不鼓励人们买房,住房自有率只有30%~50%,大城市更低。但相对应的是,英美实行低福利,欧洲大陆实行高福利。道理很简单,当一个国家把公共财政资源过多投入到对住房的扶持政策上,必然减少对其他福利的支持。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福利与住房自有率之间存在替代关系。
结论:与新加坡不同,中国仍然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之中,数以亿计的人口在大量流动之中。住房政策要服务于促进城市化中国国家建设核心命题这个历史重任,为此住房供应不能只为解决短期的安定和民心问题,要放眼国家长远发展战略,要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满足外来新增人口的阶段性住房需求是住房政策的重点。同时,与新加坡不同,中国还处于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期间,从政府能力建设和社会建设角度来说,政府在住房方面应该更多是发挥组织协调和法律规制作用,但资源的初次配置仍然要尽量从政府转移到社会、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在二次分配的调节上入手。在住房方面也要防止打着民生保障的旗号重新走大政府、政府高度集中垄断资源配置的老路。
(作者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录入编辑:张珺

㈣ 新加坡的住房模式是什么这种住房模式好在哪里

新加坡在建国之初,全国大概有40%的人还居住在贫民窟或者是搭建的窝棚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成立了建屋发展局,开始实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新加坡公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价格向政府购买组屋,再通过卖掉就组屋换新房。

新加坡对居民财产的掌控性强,居民财产是获得购房资格的重要因素,财产高的家庭不能购买组屋房,严格按照限定户均一套,有房家庭要想组屋,需要卖掉现有房屋,避免有房有钱家庭资产而买安排更多房的情况。这有效控制了新加坡房屋市场,避免了一家几户房子的情况

㈤ 保障性住房的意义是什么

您好,
以下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您。

意义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简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1])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本质的区别。通过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论是哪一类住房,最终目的都是尽快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租,也有售。

㈥ 为什么新加坡的房子这么便宜

在1947年,英国住房委员会报告说,新加坡93.8万总人口中有72%居住在构成市中心的80平方公里内。1959年新加坡实现自治时,只有9%的新加坡人居住在公共住房中。今天,80%的新加坡人住在政府建造的公寓里。住房和发展委员会(HDB)大约有100万套公寓。

新加坡住房成功的原因有这么几个



一,新加坡居住区经过精心设计,采用混合收入住房,每个住房都可以享受高质量的公共交通和教育,还拥有著名的新加坡小贩中心,所有收入阶层和种族在这里都可以聚会,社交,娱乐和用餐,共同享用美味且价格适中的食物。增强了阶级的沟通,使执行政策的难度大大减少。

㈦ 新加坡公租房可以买吗

不可以
公共租赁抄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㈧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世界各地主要模式

美国:实物与货币补贴相结合模式
在美国,通常年收入低于2万美元(1美元约合6 .83元人民币)的家庭被视为低收入或者是贫困家庭,来自这样家庭的人口目前约有3900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12.1%。多年来,美国政府为解决这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绞尽脑汁,现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实物补贴:一是公共住房,指政府房屋署拨款建设并直接管理的房屋。这种房屋主要用于出租,其租金标准根据家庭收入而定,一般为家庭收入的1/3。二是廉租公屋,指政府为低收入偏上家庭提供租住的公有住房。其家庭年收入限制标准相对较高,如一家一口为28150美元,两口为32150美元,一般租金标准要超过家庭收入的1/3。一旦家庭收入超过以上标准,便要搬出去,否则,将大幅提高租金,最高租金可达基准租金的5倍以上。但是,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只需支付其家庭收入25%的租金,超过部分的房租由政府代为支付。
货币补贴:一是租金补贴。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政府鼓励私人将符合出租标准的房屋出租给低收入者。当低收入者承租后,便将自己收入的1/3付给房主作为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代付。二是购房补贴。根据美国前总统布什2003年签署的《美国首付款法案》,凡能够支付月供房屋抵押贷款、但没有足够的钱支付房屋首付款的美国家庭,可向地方相关机构申请低收入家庭特别资助,政府将帮助购房者交齐首付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的有关费用。为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万美元或者是住房买入价格6%的首付款资助,该法案每年至少帮助6万低收入家庭支付首付款和交易费用。
用义工降低修缮成本:由于劳动力成本高昂,美国修缮房屋的费用中人力成本一般都高于材料费。对此美国政府和很多社区组织都鼓励志愿者无偿帮助低收入者进行房屋修缮,以降低修缮成本,志愿者也借此得到较好的履历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帮助他们在今后的就业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的优先录取,而接受援助的居民则有义务以社区义工等形式回报社会。
德国:发放住房补贴为主的模式
住房补贴分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租房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德国约有60%左右的居民租住住房,其中约1/3租住公共住房,2/3租住私人住房。近年来,为保证每一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租金支付能力,德国住宅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缴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一般为家庭收入的1/3)的差额由政府承担,补贴资金的来源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现在,约有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受不同额度的住房补贴。
至于将房子租给谁,德国政策规定主要取决于谁“对需求最紧迫”。首先,无房户原则上会得到优先照顾;其次,收入低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如果一个家庭每月用于房租的支出大大超过月收入的30%,就算困难户;第三,失业者、多子女家庭、孕妇、单身母亲、残疾人、病人、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原住房条件恶劣等等,也都在考虑之中。
新加坡:政府建房为主的模式
该模式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按照1964年推出的“居者有其屋”组屋计划,新加坡政府成立专门的法定机构,对占住户80%的中低收入者,统一供应组屋,并实行严格的限房价、限户型政策,保证大多数居民买得起组屋。政府规定,每户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组屋,购买组屋居住不满5年出售要纳较高的税。
同时,还对少数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更加优惠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对占居民家庭总数8.5%的困难户供应由政府补贴的小户型组屋。政府补贴标准为:两室一套的,政府补贴购房总价的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补贴5%;四室以上大户型的不补贴。二是对占居民家庭总数8.5%、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1新元约合4.98元人民币)的特困户,政府租给面积更小的旧组屋(一般为40平方米左右),月租金仅为十几新元。
德、法、日:法律强制模式
法国和德国是法律强制模式的典型代表。法国政府专门颁布法律,从2000年开始,规定任何开发商在住宅建造规划中,至少拿出20%的面积,卖给社会福利房屋管理公司,由其出租或出售给低收入者,并提供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其余80%则按市场价格销售。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促进不同社会层次的居民在居住上相互掺杂和融合,防止人为地将一座城市分割为富人区和穷人区,特别是避免出现贫民窟;二是促进了街区内多种多样的经济文化生活的融合。
针对二战后大量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德国政府于1950年颁布《住宅建设法》,推动福利性公共住宅的建设。其中大众化的公共住宅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建,主要向低收入、多子女及领取养老金者等家庭提供。为了避免人为造成富人区和贫民窟,德国政府也规定,房地产商每兴建一个住宅区,必须用20%的面积建造福利住房。经过多年努力,德国较好地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为解决战后住宅严重缺乏问题,日本政府在1951年颁布《公营住宅法》,明确指出公营住宅的受益对象为低收入家庭。这一法则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紧张状况。根据1996年新修订的《公营住宅法》,日本公营住宅的房源有三:一是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营住宅;二是地方公共团体收购的民间住宅;三是地方公共团体租用的民间住宅。
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
早在1998年,韩国政府就开始实施促进廉租房的政策,现在又提出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计划”。韩国的廉租房分成两类,一是永久性出租房,二是可出售的出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仅为市场价的60%至85%,最长租赁期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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