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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保障性住房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20 21:03:19

㈠ 商洛市公积金贷款

各地公积金来中心公积金源贷款申请条件规定不同,主要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首付比例符合要求;
5、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行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如下: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和其他批准文件;
3、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在部门的批准文件;
4、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6、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7、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相关资料;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区规定可能会有不同,详情请洽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㈡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科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设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车辆、保卫、值班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法制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科
负责部门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宣传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依法行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权,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
察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年度计划考核工作;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运营的有关政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就业与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下岗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规划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管理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和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
作信息建设;承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及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则、办法和措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对全市所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核;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五)人力资源配置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招录用、调配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外地调配人员的工作;参与编制城镇义务兵和转业自愿兵安置计划;负责干部人事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政策拟定和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综合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市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轮岗、回避、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全市公务员的录用、辞职、辞退的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及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组织考试录用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承办公务员申诉控告,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公务员表彰奖励有关事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贯彻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职称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批、报批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三支一扶”工作;承办市职称
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工作。
(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编制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办
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认定工作;承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退休管理与养老保险科
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事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退休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十二)社会保险科
组织实施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保险规划和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人员失业的政策并
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市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划及工伤预防、认定、康复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省驻商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及工伤等级评定工作;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㈢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怎么申请公租房程序怎么走

去商洛市住房保障局问一下

㈣ 商洛公租房明珠花园啥时交房

当地人民 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通知交房的 时间。
公共租赁住 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 o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1、公租房的月租金一般是按建筑面积乘以单价确定,各地的标准不同。
2、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3、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5、各地公租房租金远低于市场价,但政策各不相同。广州的公租房租金实行“租补分离”的模式,保障家庭在全额交纳市场租金后,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租金补助。政府根据收入高低给予分档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的50%至80%。广州市发布2015年第一批公租房租金标准。其中,白云区龙归花园公租房租金最低,每月租金仅12元/平方米。而越秀区北京南路公租房租金最贵,高达50元/平方米。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现在国家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加好的生活并且让那些经济能力不足以支撑家庭的人可以不会为了最基础的居住而烦恼,就推出了很多的公祖方提供给有需要的人申请居住,但是因为是属于租住的一种,所以还是需要交与本地经济相适应的押金的。

㈤ 2017年商洛市惠民小区廉租房什么时候分下来

申请廉来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源的:
1、具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㈥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您好,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商洛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商洛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商洛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商洛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在单位至贷款之日前,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

4、能提供本人购买自用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贷款首付比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规定执行;

5、能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房产、国债、受托银行定期存单、他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担保、本人工资领取权作担保,也可用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其它资金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6、贷款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详情可以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㈦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专职工住房公积金属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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